前些天看央视十二频道节目,说火车在山东某地撞死了一个人。以前在同一地点,曾经有过撞死人的事件发生,更不用说曾多次撞伤行人。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在此地多次发生火车撞人事件,但无论是当地政府,还是铁道部门,都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事发后,受害者家人将铁道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铁道部门赔偿,铁道部门也表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甚至补偿。有些人就要问了,赔偿就可以了嘛,为何还要补偿?但你如果听了数目一定会大吃一惊的,因为他们连同补偿,一共答应给死者家属600元人民币!
你有所不知,按铁道部门的说法,他们实施的是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的第六条,对死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至150元;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在这里,我看到了三个“酌情”,请注意,不是必须,是看情况!也就是说,可以给的最多:150 150 150,也可以给的最少:50 80 100;可以给“经济确有困难的”“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如此可以推出来,如果认为家庭没有困难,也可以不给?!
铁老大我们叫了多年,现在我才知道人家确实是老大。你看,人家实施的是1979年的“暂行规定”。众所周知,我们是个讲究规矩的国家,按规定也就没有错啊?人家铁道部门说,那之后,就再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是,用那时的法规进行管理,有损铁道和国家政府的形象啊!
其实我们都知道,撞了人,自行车也好,汽车也好,火车也罢,应该看是谁的过错,有没有构成侵权和伤害,而不是看伤者可不可怜,死者的家属可不可怜;赔偿标准就更滑稽了,我是一个农村人,知道两只羊的价格也得600元,你赔600元是什么意思?是比按规定最多的450元还多了150元?我的意思是说,赔偿标准得按照民法相关原则,应该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发表于2007年5月15日《新消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