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域经济学关于区域政府之间合作的分析
区域经济合作,是不同的区域在商品、劳务、资金、技术和信息等开发过程中,彼此相关和相互依赖的各经济单位或组织之间,为了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在互利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合同、协议或章程,组织起来的各种联合体和建立起来的各种经济联系。区域经济合作的主体有政府、企业以及非政府组织。对于区域间合作产生原因,区域经济理论认为,由于生产要素的不完全流动性、经济活动的不完全可分性和空间距离,形成经济活动的空间分异。区域之间在自然条件、人口数量和质量、资本和技术、组织和管理等发展要素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形成区域分工,分工则奠定了地区间经济联系的基础和前提。
区域经济学认为,区域经济合作的客观基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然基础,涉及区域经济差异的形成和演化;区域差异是指不同区域之间在自然资源、环境和其他生产要素禀赋、经济发展结构与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区域差异是区域合作的基本前提,区域差异集中体现在自然差异和历史差异两个方面。早期的区域经济合作主要是以自然差异为基础,即使是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差异同样是导致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前提。历史差异包括区域劳动力、资本、技术与发展水平的差异,此类差异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原因。二是经济基础,涉及区域经济利益最大化和整个经济体系利益的最大化。即通过区域合作达到实现本区域利益以及整体系统利益增进的目的。区域利益是区域经济合作的内在经济动因。
随着区域经济系统的不断运动,经济资源的空间配置,在动态上表现为经济资源的空间推移,历史和现实表明,其运动轨迹是在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的作用下向着优势区位寻优推移。而要实现经济资源的空间合理配置,区域间必须是一种相互开放,相互合作的状态。通过区域经济合作,可以实现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理论关于区域发展要素及其流动、区域差异以及区域分工和合作的分析,为区域政府之间合作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五、公共经济学关于区域政府之间合作的探讨
公共经济学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分析和规范政府职能和作用的科学。它将政府部门也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公共经济学理论中,通过哈丁的公共用地悲剧,“囚徒困境”博弈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对公共物品供给低效率进行了模型化的分析。
公共事物悲剧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的断言:“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具体分析这一断言并使之成为公共选择分析模型的是加雷特·哈丁。他于
1968年在美国著名的《科学》杂志上发表了《公用地的悲剧》一文,提出了著名的“公共用地悲剧”理论,描述了理性地追求最大化利益的个体行为,是如何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恶果。在此理论中,他设想了一个向一切人开放的牧场,其中每个牧羊人的直接利益的大小取决于他所畜牧的牲畜数量的多少。当存在过度放牧问题时,每个牧羊人只承担公共用地退化成本的一部分,这时就会出现所有人都追求各自的最大利益的现象。这就是悲剧所在,在信奉公共事物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均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公共事物中的自由给所有人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它出于英国作家W.塔克的一篇小说。
在这四组策略中,集体理性的选择应是两个囚徒均不招供,但在经济人对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下,不管对方是否招认,自己都招认则成了最优的选择。因而最终的结果是两个囚徒均招认,这一均衡点是对博弈个体最理性的选择但对全体来说是最不理性的选择。它包含了这样的含义:公共事务需要有关当事人精诚合作,但由于在完成过程中,存在着个体成本和个体收益不对称性的问题,在这种利益格局下,有关当事人的博弈结果就是大家都不精诚合作,最后导致公共事务无法解决。
奥尔森在他所著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以任何一个人追求他们个人的福利为参照,对促使个人追求他们共同福利的困难性,作了一个与“囚徒困境”博弈密切相关的考察。他认为,集体行动的逻辑就是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其原因是理性的个人在实现集体目标时往往有“搭便车”的倾向。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存在,即组成集团的人数足够少,并且集团内存在迫使或诱使集体利益的选择性刺激机制,在这种条件下“搭便车”倾向会得到遏制。例如,在人数较少的社区中某一成员虽然因为“搭便车”享受了短期利益,但他会失去社区成员的信任而有损于自己的长期利益。出于这一考虑,社区成员“搭便车”的动机就会大大减弱。一个国家的兴衰,往往决定于分利集团的情况,分利集团的天然倾向是宁可牺牲国家兴旺的前途而为自己牟取利益,因此分利集团势力越强,国家就越容易衰落。
公共产品供给低效的难题,对于消费者以及政府都构成了实质性的挑战。而要解决这些难题,只靠消费者的自觉,靠政府的强制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显然是不够的。有人认为,通过建立民主制度,以政治市场竞争,来体现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是让消费者显示真实偏好的重要途径;而将有关公共产品的决策下放到最低决策单位,实行地方和社区分权,建立地方自治和社区自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给消费者以更多的选择权,这是改善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重要途径。
上述理论分析表明,当一个社会中每个个体都只是为自身利益打算时,即使大家都遵守社会规则,个体的行为并不一定符合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甚至不一定能实现个体的最大利益。理论分析上,区域合作有利于避免有限资源的浪费和无序的市场竞争,有利于优势互补而实现更高收益,但由于政府这一利益主体对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关注以及“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利益主体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极有可能出现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而导致利益主体之间合作的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区域政府之间关系的协调,构建合作共赢的机制可以起到弥补“市场失灵”的效果。埃利诺·奥斯特罗姆通过实证研究认为“在一定自然条件下,面临公用地两难处境的人们,可以确定他们自己的体制安排,来改变他们所处的情况的结构”。所以,促进地方政府之间合作是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矛盾,走出“公用地悲剧”和“囚徒博弈困境”的必然选择。
我国区域政府之间合作的状况分析
一、我国区域政府之间合作的现状
(一)我国区域政府之间合作发展的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由于我国实施了条块分割高度集权的行政和经济管理体制,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被阻隔,就不存在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即使存在中央统一规划的合作,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而是中央政权意志的表现。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区域间政府合作的发展。198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1981年华北地区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了经济技术协作会议并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华北经济技术协作区(由京、津、冀、内蒙组成)。随后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又指出:“对外要开放,国内各地区之间更要相互开放”。1986年3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198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开放搞活,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联系也日益增多。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发展中由于地方政府的自主性的扩大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区域大战、地方保护主义等,这无疑成为地方政府之间合作关系发展的障碍。于是,1990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其中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自觉制止和纠正地区封锁的错误做法”。1993年国务院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更进一步规范了区域经济合作。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3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在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统筹区域发展,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2007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坚持统筹兼顾、合理规划、发挥优势、落实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央的这些做法无疑为促进地方政府之间形成合作关系起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区域政府之间合作的基本类型及合作方式
当前,我国区域政府之间合作组织主要有:西南六省区市七方经济协调会;西北五省区经济协调会;黄河经济协作区;武汉经济协作区;陇海兰新地带市(州)长联席会;辽宁中部经济区;长江三角洲城市经协会;江苏苏锡常通经济协作区;湖南长株潭经济协作区;泛珠三角经济合作组织等。我国区域政府之间合作的基本类型有:省际的经济协作、省毗邻地区经济协作、省内经济协作和城市间经济协作四种类型。其合作方式主要有:组织合作区内不同地区开展双向经验交流和参观学习,高层领导互访,轮换地点定期召开高层领导联席会议,建立省(区、市)长联席会议,设立经济协作区的常设办事机构、举办地区政府部门间的论坛会议等。
1.省际经济合作
省际经济协作的典型有:由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组成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又称为“9+2”合作),以及由云南、贵州、四川、广西、西藏、重庆和成都组成的西南五省七方经济协调会。其中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建立了内地省长、自治区主席和港澳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区域合作重大事宜,协调推进区域合作。目前已举办会议5次,“9+2”政府领导人共同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各方正努力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1984年在贵阳召开了四川、云南、贵州、广西、重庆四省区五方经济协调会第一次会议。是我国较早出现的区域政府合作组织,成立以来主要通过每年召开协调会议的形式促进西南地区各省的合作。
2.省毗邻地区经济协作
省毗邻地区经济协作的典型有长三角经济区。长三角区域包括上海、苏州、南通、无锡、常州、泰州、镇江、扬州、南京、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宁波、舟山、台州共16个城市。长三角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方向上逐渐形成共识,相互间高层沟通渠道和机制逐渐形成,主要包括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长江流域发展研究院、长江三角洲市长联席会议等。这些都为长三角区域内各地方政府之间实施合作提供了契机。
3.省内经济协作
省内经济协作的典型有珠三角经济区。珠三角区域包括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惠州(市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市区、高要、四会)共9个市县区。2003年,在广东省政协和人大会议上,珠三角地区的深圳、佛山、东莞、珠海、中山等地方政府官员提出要建立珠三角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珠三角地区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
4.城市间经济合作
香港和深圳两个城市间的合作就属此种类型合作。深圳和香港两地政府互派代表团进行参观访问,加强合作和交流,签订了《关于加强深港合作的备忘录》和其他8个有关司法、旅游、贸易等合作方面的协议。深港经济的相融性、互补性日益增强。进一步提升合作层次,拓展合作领域,突破制约合作的瓶颈,是深港两地共同的需要和选择。
(三)我国区域政府之间合作的重点领域及合作绩效
我国区域政府之间合作的重点领域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地方政府财政、环境保护以及区域旅游等方面。区域政府之间合作关系的形成,可以更好地利用彼此优势,在处理跨区域公共设施的建设,开展环境保护,开发旅游资源,促进信息沟通,消除市场分割,促进区域间产品和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的流动,更好地实施产业转移,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