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管理权。由于我国的改革是渐进改革,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不可能一步到位,政府向企业的经济性分权以地方行政性分权为中介,因此伴随着中央向地方下放财权的同时,中央也下放了企业的管理权和与之相关的人、财、物的经营权和管理权。随着地方管理和控制的企业数量和规模日益增加,中央又不得不相应的扩大地方在财力、物力、人力、外汇及投资等方面的支配权。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除扩大了地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和物价管理权之外,也扩大了地方政府利用外资的审批权;扩大了地方政府外贸及外汇管理权;增加了地方政府统配物资的品种和数量等。由此,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逐步获得了包括计划权、企业管理权、物资分配权、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投资和信贷管理权等在内的经济管理权。
(3)体制创新的自主权。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期间,许多制度尚未健全。中央赋予了地方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灵活制定各种制度的权利,各地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竞相出台了许多有利于本地经济发展的制度。由于地方政府制度安排具有非排他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制度的优先安排,取得较高的制度收益回报。因此,在潜在租金诱导下,各地方政府抢先出台各种潜在租金大的制度,而制度供给的时间递减定律又决定了各个地区都想跑在前面供给预期制度。从而形成了地区制度供给的竞争。
二、市场化改革促进了要素的流动,从而也加剧了区域政府之间竞争
蒂博特在其《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揭示了公共物品市场存在“用脚投票”机制。他指出公共物品的供给是竞争性的,由于选民偏好的不同及流动性的存在,选民会选择最适合于自己生活、工作和投资的地方居住。地方政府为了争取选民的支持和流入,为争取资本、人才和技术并将在公共物品提供的种类、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展开竞争。如果一个地方可以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服务设施,具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司法程序、较低的商业运行成本和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这个地方就会有较强的竞争力。反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这个地方就会出现资金、人才及技术外流的局面,这样就会对地方政府形成巨大的压力,迫使当地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改善公共物品的供给状况。
需要注意到是,资源可自由流动是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重要前提,蒂博特模型所揭示的“用脚投票”机制得以运行的前提是这些资源要素是可以自由流动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行政性计划对资源的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大部分资源流动是纵向控制的,经济资源经过垂直分配到各个“块块”以后,就不能横向自由流动,因而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也几乎没有。由于中央政府控制了主要的资源,地方政府是围绕中央政府争资金、争项目及争优惠政策。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行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用脚投票”在我国成为可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要素根据收益率的大小在地域空间上寻优推移。由于,决定经济发展的主要经济要素诸如资金、技术、人才等都是稀缺的,一个地方的获得必然导致另一个地方的丧失。因此,地方政府被迫采取各种手段来防止本地的资金、人才及技术等稀缺性要素的外流,同时尽可能地把外地的资金、人才、技术和信息等引进来,这就必然会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资金、技术及人才的“用脚投票”也成为可能。而改革之前,由于地方政府依赖的是中央财政,辖区资本与企业、人才的外迁不但不会影响其财政,反而由于分享者减少而能减轻地方公共物品与服务供给重负,这使得地方政府可以漠视它们的需求,无视它们的退出,“用脚投票”也难以形成。
三、我国政绩考核体系对地方政府之间竞争起到了极大的强化作用
上述关于地方政府竞争原因的分析,对于各国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分析都是适用的。但相对许多国家而言,我国分权程度、市场化程度并不高,资源流动性并不强。为什么我国的区域政府之间竞争如此激烈呢?这就必须从我国政绩考核体系来分析。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主要导向的政绩观及自上而下的经济绩效政绩考核体系,强化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
在传统体制下,地方政府的主要角色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理,地方政府只是承担着一种计划“维护”的职能。地方政府的政绩,主要表现在执行中央计划的完美程度上,如绝对服从安排,一丝不苟地按照计划的要求办事,按时完成计划任务等。随着中央和地方间实行行政性分权,地方政府不再完全是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在分权化、市场化背景下,中央政府控制地方政府的方式和手段虽然不再是以前的计划经济和意识形态的控制方法,但中央政府仍继续通过对地方的干部人事控制维持对地方严格的政治控制。这种政治上集权和经济上分权的情形使得地方政府政绩的考核主体没有变化,我国当前对地方政府政绩进行考核的仍是上级政府而不是当地的居民和市场主体。
我国地方政府肩负着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四大职能。但在分权化、市场化背景以及我国特殊的国情下,经济绩效成为上级政府考核下级政府政绩的主要标准。其原因在于:
一是由于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是我国的首要任务。衡量地方政府政绩好坏的关键集中在经济方面,经济职能发挥的好坏对其他职能的发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能否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领导和组织精神文明建设,筹集、管理和发放社会保障基金,创办各种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大力开展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社区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能力。
二是由于经济职能绩效的易测性。由于地方政府承担着多种职能,因而评价地方政府工作绩效应从多方面综合评价,但不同的评价内容和对象,其易测程度也不同。对于地方政府承担的文化、社会职能而言,由于居民偏好不同,评判标准不统一,目标存在相互冲突,信息不完全以及成效显现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等原因,以致对其评判难以做到客观、及时和准确。另外,对地方政府文化、社会方面的工作绩效如何最有发言权的应当是当地的居民,因为地方政府公共职能的实施如何只能由当地居民感受到,但是在居民流动性受到各种限制的情况下,当地居民的主观感受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地方政府本身向上传递,这就很难杜绝地方政府的隐瞒和扭曲信息的行为。因而地方政府所承担的文化、社会等职能绩效存在弱的可测性。
而反映经济绩效的国资利润率、GDP和财政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就具有较大的可测性。上级政府对统计数字和总量指标进行评价要比实地调研成本小得多,对现实辖区经济总量的统计也要比考察其潜在的生产能力容易得多,因此,上级政府把就业率、GDP增长率及税收增长率等经济指标作为评价和奖惩地方官员的主要依据。
我国的政绩考核制度使地方政府在政治上的进取具体落实到了经济性竞争上,地方官员为了在政治上得到提升而不得不致力于地方经济发展,采取各种竞争手段吸引流动性资源要素的流入。因此,在地方政府竞争中,地方政府一方面是在参与经济竞争,以促进本地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建立政绩,为自己的提升捞取政治资本。因而这种基于经济发展的政治表现将“对官员的正面激励很好地把市场因素与政治因素合成在了一起”。
我国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效应分析
关于地方政府之间竞争的效应,历来理论界就有着激烈的争论。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政区竞争理论都对地方政府之间竞争的效应进行了分析。政区竞争理论关注的是政府竞争中制度在宏观和微观层次上的演化方式和绩效问题。在诺斯、波斯纳、柯武刚及史漫飞等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作为制度的供给者,一个政府与另一个政府竞争的过程中必然会不断修正和调适原有的制度以使自己在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制度变迁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制度变迁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可见,政区竞争理论认为地方政府竞争具有推动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积极效应。
而西方财政联邦主义理论研究的一个核心宗旨在于分析分权化背景下的地方政府竞争是否能够导致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泰伯特(Tiebout)的地方政府竞争模型假定表明了具有财政自主权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可以导致最佳的财政效率,均衡情况下的税率和公共品数量将是帕累托有效的。但泰伯特模型的假定条件过于理想化(如要素流动的无成本性假定等),对地方政府竞争的有效性论证难以得到事实上的支持。此后,西方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中对地方政府竞争的效应评价一直有积极竞争论(良性竞争论)和消极竞争论(恶性竞争论)之争。
主张积极竞争论者主要是公共选择学派,他们认为,地方政府之间税收竞争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增进社会和个人的福利水平。一方面可以避免公共部门的过度膨胀,“以脚投票”发挥与“无形的手”类似的市场功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之间竞争也是个不断进行学习和创新的过程,有助于形成更具竞争力的公共产品与制度。诺贝尔经济学家Gary Becker更是直言不讳提出地方政府竞争是“奔向顶层的竞争”。
主张消极竞争论者认为,地方政府之间税收竞争反而是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降低社会和个人的福利水平,是“扑向低层的竞争”。如地方政府为了吸引资本,竞相降低相应的税收,使得依赖税收支持的地方政府无法为最优的公共产品筹集到足够多的资金,地方支出水平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水平之下。
一、我国与西方国家关于区域政府之间竞争效应分析的差异
由于我国与西方国家具体国情不同,政治体制不同,发展轨迹相异,在关于地方政府竞争效应的分析上,我国与西方国家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第一,西方国家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辖区居民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因而西方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对地方政府竞争的效应评价主要是从辖区选民的角度,并可归结为:地方政府竞争是否能够导致地方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最大化辖区居民的效用?而相比之下,我国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是复杂的,我国地方政府职能不仅仅定位为供给地方性公共物品上,地方政府在促进本地经济增长、减少失业,保持社会稳定似乎有着更多的责任和压力。因而对我国地方政府竞争效应的评价就显得更为复杂和困难。
第二,西方财政联邦主义理论认为,地方政府竞争呈现更多的是哪种效应,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行为所受到的制度约束,即使地方政府是个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人,只要有制度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竞争也会体现出更多的合意性,而在制度约束缺乏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的经济理性会放大,体现出更多的消极效用。在我国,要素市场还处于转型时期,要素的流动不充分,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受到现行户籍制度的严重制约;而且我国地方政府的激励和约束更多的来自上级政府,而不是当地居民和市场主体。尽管当地居民和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人代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在实际运行中,上级政府的考核能够更直接地影响本级地方政府的行为。因而“用脚投票”机制对地方政府消极竞争的约束就显得较为有限。
第三,西方国家地方政府能采用的规范竞争工具比我国地方政府丰富。例如西方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拥有税收立法权,具有调整税率的权力,从而税率的调整可以作为地方政府吸引流动性要素的重要手段。而在我国,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更多的是制度外税收竞争。此外,因为国有和集体经济比重在我国大多数地方相对较高,这又给地方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提供了平台。地方政府不仅可能通过各种补贴等来帮助当地企业在市场上进行非正当竞争,而且还可能通过行政手段等直接限制或打击当地企业的竞争对手。因而在西方国家很少出现的重复建设、地方保护主义等消极竞争行为在我国地方政府竞争中却能如火如荼地展开。
我国地方政府竞争是在地方分权改革后地区权益得以确立、各地区谋求加快自身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因而从总体上看,竞争效应的积极面是极其明显的,各级地方政府作为辖区利益的代表,直接参与竞争是促进我国地方经济增长以及国家经济整体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但如同企业竞争也有其负面效应一样,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特别是不正当竞争也有其负面效应,影响着资源的优化配置,危及公平与效率,导致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顾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甚至以邻为壑,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
二、我国区域政府之间竞争正效应分析
(一)促进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地方政府竞争可以促进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政府之间的竞争越激烈,厂商和居民的“用脚投票”能力越强;地方政府对提供地方性优质公共物品的动力和压力越强,就越会促使地方政府采用有效率的公共物品供给方式。为了吸引和鼓励投资以及争夺更大市场和资源份额来发展经济,地方政府必须不断地改进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和治理能力、制度等软环境来获取竞争优势。而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经济政策和高效率的政府服务,能为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极大地吸引资源的流入,并激发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投资和消费活动也会随之增长,从而促进辖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