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行政区分散提供所追求目标的异化
(一)区域公共产品提供的理论目标及其异化
区域作为一个整体来提供区域公共产品的时候,其追求的理论目标应当是使整个区域的利益最大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资源,充分发挥区域公共产品的作用。当前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格局,主要是区域内各行政区按照各自的目标各自分散地提供,各行政区在分散提供区域公共产品时,是以本地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全区域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因为行政区政府所考虑的首先是本地区发展的需要和要求,其次是外部能够给自己带来的利益,一般很少考虑整个区域的利益。这一目标又需要地方官员来完成,在其具体执行时,既能够代表地区利益,又能够反映各地方官员的偏好和能力的当时所谓的“政绩”,所以最终是官员以自己的“政绩”最大化为目标来完成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政绩”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各地在凭此考核官员时又是各不相同的,这就使得这一异化的目标变得更加多样化和难以把握。
在区域公共产品提供所追求目标的异化格局中,区域、区域内各行政区与地方官员的目标既然有区别,不可避免地将会出现冲突,除非有一种很好的制度安排使得三方的目标利益完全一致。事实上这是较难实现的,特别是在官员的任期有限且又要凭借政绩升职的情况下。
(二)异化目标的作用
衡量政绩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官员在任期内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从本质上讲,这对促使每一任地方官尽可能地在地方经济发展上努力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是,由于官员的任期有限,为了使自己的“政绩”最大化,个别官员在施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短期行为,使其行为最终违背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在我国当前的投资格局下,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直接投资于私人产品生产领域和提供公共产品来实现,在这一选择过程中,是按照“政绩”最大化而不是按地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进行的,这也正是上述各种公共产品过度提供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提供能力限制的条件下,必然要在提供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中进行选择,只要官员认为提供对象对其的“政绩”最大化有利,官员就会竭力提供。一般来说,提供私人产品可以直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可预计收回投资且可能增加财政收入,而提供区域公共产品,特别是基础设施类公共产品在许多情况下是财政的单向支出,且存在“搭便车”的可能,所以,在当前的投资格局下,地方政府在投资选择上多倾向于私人产品。
另一方面,各地区政府在提供区域公共产品时,既然不是以全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其所考虑多集中在本地区范围内,对公共产品的提供而言,虽可产生引致需求带动经济发展,且可以优化社会环境,同时更是政府的当然责任。但是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巨额的、难以回收的财政支出,而且其引致经济的发展的成效在较长的时间内才能显现出来,而官员的任期有限,因此这就造成了政府在投资时往往选择竞争性投资而在公共产品提供上缺位。从公共产品本身的提供来看,具有地方保护特色的制度类公共产品符合“政绩”最大化的目标,所以提供过剩,而全国统一的制度类公共产品如果有损“政绩”的话,就会提供不足。在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方面,如果相邻的地区提供了而本地区没有提供的话,地方官员会担心在相互比较的情况下显得自己的“政绩”不够突出,此时就产生了竞争提供的需要,形成了“要么都提供,要么都不提供”的局面。如果区域内大多数地区都提供某区域公共产品的话,其结果就会造成空间上选点的不合理与资源的浪费,出现“过度”提供。
二、围绕区域公共产品提供地点的利益关系的推动
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地点通常是不均匀分布的。不管是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还是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围绕着其提供地点,通常总是存在着一个特定的受益范围。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虽然对整个区域普遍地发生作用,但由于区域内各地区的初始条件的不同,必然会造成有的地区受益大,有的地区受益小,有的地区的利益甚至为负。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一般也有一个特定的受益范围。如三峡大坝,只从防洪的角度讲是为其下游的地区防洪,上游由于库区蓄水可能有更大的水患,因此区域公共产品被提供出来以后,实际上在区域内的各地区间利益是不均匀分布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特别是直接的、显性的利益呈现出向提供地点集中的趋势。一般而言,在区域公共产品提供地点的邻近区域,受益较为集中;而距离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地点越远,则受益越小。这种不均匀分布就会造成每一个趋利避害的理性决策者去争取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格局中,一般都是按照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地点所在的地区来划分财权与事权,不管是制度类区域公共产品还是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只要其被提供出来就主要对其所在的地点的行政区发生作用。因为征税权是在该地区,由于利益,围绕着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地点是均匀分布的。一般而言,如果是赢利主要作用在该地区,如果是亏损也主要是由该地区承担。因此,有利的区域公共产品,如地方保护性政策,可实现赢利的基础设施类区域公共产品等,各地方都会争相提供,而对于本地区不利的区域公共产品,各地区则都不愿意提供,这就形成了提供不足与过剩并存的局面,造成了地区间的合作难以进行,形成了区域公共产品空间上的分布不均。
区域公共产品的适度提供
一、区域公共产品适度提供的衡量标准
1.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应满足帕累托最优
帕累托最优指的是这样一种资源配置情况,没有其他任何有效的生产上的可行的资源配置途径能够使该经济中在不损害其他人的水平的前提下而严格地使某个人的状况比初始状况更好。同理,在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中,对某项公共产品而言,如果全区域内只允许提供一件的话,没有其他任何一个有效的方案能够使其他地区的初始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而严格地使某一个地区的利益比初始利益更好。也就是说,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达到了这一要求,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便实现了帕累托最优。
2.区域公共产品的规模应当能使本区域的利益最大化
这就要求以整个区域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全区域范围内来考察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从前面的分析可知,从全区域的需要来提供区域公共产品可以在投入较小的条件下满足全区域的需要,可以做到成本更节约,从而提高效益。就某种公共产品而言,如果合作以全区域的最大利益考虑来提供,则只需要提供一件即可满足全区域的需要,而不用分别各提供一件出来,这就大大节约了投资。如果区域内各行政区政府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提供出一件区域公共产品,其被提供出来后不能完全满足全区域的需要,则该公共产品对整个区域而言,没有起到区域公共产品应起的作用,不能够使全区域的利益最大化,从而就不能算是一件合格的区域公共产品。比如珠海市新建的国际机场,兴建之初是想满足珠江三角洲的需要,然而由于其地理位置的原因,使其难以满足全区域的需要,不可避免地就出现了闲置和浪费。像国际机场这样的大型基础设施类的区域公共产品其服务半径很大,要求有足够的规模、最低的服务量和恰当的布点,这样它被提供出来以后才能很好地满足全区域的需要。因此,区域公共产品能否使区域的利益最大化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区域公共产品在提供上是否满足了成本最小原则。在私人产品的提供中,私人是按照最小成本原则来提供私人产品的。在此前提下达到了利益的最大化,在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中,政府也必须参照私人产品的提供方式使提供的成本最小化。比如,可以用招标的形式或拍卖的形式来实现公共产品的提供成本最小化。如果区域公共产品不能按成本最小原则来提供,则其不可能实现区域的利益最大化。即使从实物形式上来讲是适度的,但是由于其提供成本不是最小的,总是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因此,其不符合帕累托效率的要求,不是最优选择方案。
二是区域公共产品的规模(或能力)要适度大。要求其至少能够满足全区域当前的需求并留有一定的扩展余地,这是对区域公共产品的最基本的要求;要求既要满足全区域当前的消费需求,也要满足当前区域经济发展的投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