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尊重是保障自治权有效行使的重要条件
自治权是一种自上而下授予的特定法权。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应主要依靠自治机关的努力行使来实现。但少数民族地区大都地处边远地区,长期以来受自然地理条件和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较东部沿海地区相对滞后,从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几十年的实践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任何一项经济自主权的设定和行使,都与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支持分不开。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将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指导和帮助”修改为“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并从具体条文上作了规定,这就说明了民族地方的发展离不开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上级国家机关也应该尊重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好自治权。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在行使自治权中,上级国家机关如何在适应市场经济和转变职能的过程中,找准自己实施自治法责任的度,确定实现自己职责的方式和形式十分重要。上级国家机关一方面要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实施好自治权,而更重要的是要出台一些政策措施,帮助自治区落实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自治权,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
第三节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要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就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这不仅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也是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
一、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始终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干部工作,十分关心少数民族干部的成长,对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做过许多重要的论述,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强调要培养和造就一支庞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维护祖国统一,实现各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进步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在民族干部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培养和使用民族干部多次做过重要指示。毛泽东同志在1949年11月《对西北民族工作的指示》中就明确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周恩来同志1957年8月4日在《关于我国民族问题的几个问题》讲话中指出:“既然是民族自治,就要培养民族干部。”“如果根本问题解决不好,一切政策都没有人实施。”邓小平同志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党必须用最大的努力培养本民族的干部。”④江泽民同志1992年1月14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少数民族干部与本民族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是我们党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民族干部状况又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他强调指出:“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善于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对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具有决定性意义。”进入新世纪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加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班子要按规定选配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少数民族地区进行革命和建设的骨干力量。这是因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是少数民族中的优秀分子。他们土生土长,来自本民族人民群众之中,同本民族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感情,他们熟悉本民族的语言、历史、传统和民族习惯,熟悉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是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只有通过他们,才能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党的各项工作才能更好地开展。少数民族干部的这些优点和长处,这些特殊作用,是汉族干部不可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