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自治机关的设立和建设,包括自治机关的民族化、民主化的完善问题;一是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问题。前者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为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提供前提条件;后者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所在,是衡量是否达到真正民族区域自治的唯一标准。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对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至关重要。
第一节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中,不断探索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结合中国的特殊国情,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尊重历史、合乎现实、符合各族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选择,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唯一选择。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就把解决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寻求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方式。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并不断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和国家在对少数民族进行科学识别的基础上,依据各少数民族聚居人口的多少和区域的大小,确定民族自治地方,建立人民民主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用法律固定下来。《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第30条规定了我国的行政区划:“(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截至2003年底,我国已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共155个民族自治地方。此外,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还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成为共和国和自己土地上的真正主人。
回族是我国民族大家庭的一员,回族人民历来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就十分关心广大回族人民的疾苦,在回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自治政策,保护广大回族人民的利益。1936年10月,红军西征进入宁夏,相继解放了豫旺、海原、下马关一带回族地区,积极宣传中国共产党救国救民的主张,并根据毛泽东主席的“帮助回族与蒙古族人民建立独立政府”的重要指示,在回族地区建立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这是我国当时第一个县级回民自治政权,它的诞生,掀开了回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光辉一页,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回族地区的伟大胜利。延安时期,1945年5月1日,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依据上述政策,我们党在陕甘宁边区建立了1个蒙民自治区和5个回民自治乡。回族在我国居住的特点是小聚居、大分散,全国许多省份都有相对集中的回族聚居区。1957年1月,全国已先后建立了4个回族自治州、10个回族自治县和130多个自治乡(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依据回族人民的愿望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实施奠定的基础,于1956年2月提出了建立一个回族自治区的倡议。1957年6月7日,国务院第51次会议提出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随后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1958年10月25日在银川举行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发来贺电、贺词。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林伯渠为团长的中央代表团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毛泽东主席到会祝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成立是全国回族和宁夏各族人民的大喜事。它标志着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光辉胜利,标志着祖国大家庭民族团结的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也为宁夏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繁荣进步开辟了更为广阔的道路。2008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在《关于庆祝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的贺电》中说:“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巨大成功,是全区各族干部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实现宁夏的全面发展。”①
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在民族区域自治中能否起作用,直接关系到民族区域自治作用的发挥。如果在法律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不做具体规定,或者规定了而实际上不能兑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难以发挥作用。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核心是党和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在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和宝贵经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我国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更加全面更加确实的保障。
民族自治区作为国家最高层级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区享有的自治权主要包括:
1.民族自治区的立法自治权
自治区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有对法律变通和补充规定的权力。《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除享有一般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外,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截至2010年底,15个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市制定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规章,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生效的民族自治地方规章自治地方自治条例139件、单行条例777件。变通和补充规定76件。②
民族自治区的立法制度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的立法自治权的行使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不得与宪法和国家法律相抵触,必须依照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进行,必须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
2.民族自治区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即人事管理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自治区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中,回族代表都在34%以上,达到和超过回族人口所占比例。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和回族人口比例较高的市、县的市长、县长(区长)均由回族公民担任。
为了切实保障自治机关自主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政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和充分使用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3条规定,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自治区自治机关的人事管理权,既是自治区自治机关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3.民族自治区享有财政税收管理自治权
《宪法》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根据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的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某些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4.民族自治区享有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管理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9条对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本地方科学技术自治权进行了规定;第36条对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自治权进行了规定;第38条和第42条对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文化事业自治权做了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在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不同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40条对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自治权进行了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截至2010年底,国家共举办8次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2003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举办了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5.民族自治区享有经济贸易管理自治权
《宪法》第11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总则”第6条第2款中,强调了自治机关在地方性经济建设管理中的自治程度和自治原则。这是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并行使的在国家经济宏观调控下,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地方经济建设和贸易的一种特定权力。《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6.民族自治区享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管理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2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第4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第56条规定:“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要,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66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