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医药在历史上曾经是少数民族防治疾病的主要手段,是中华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1951年,《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提出了总结与提高民族医药的方针,各地先后建立了一批民族医药机构。1983年5月,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1984年9月,卫生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制定《民族医药事业“七五”发展规划和意见》,会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促进了民族医药事业的稳步发展。
1995年1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民委联合召开第二次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提出实施“316计划”,“316计划”中的“3”是指在全国筛选30个民族医的医、教、研机构进行重点建设;“1”是指培养100名在各自学科领域里处于先进水平的民族医药临床和技术骨干;“6”是指在民族药方面确定60个基地,包括民族药材的生产、采购,民族药品的生产、销售等。1997年2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从民族医药基地建设和队伍建设、民族医药科研和开发利用等方面,对民族医药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28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哪些政策措施?
在胡锦涛总书记“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下,2009年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主要政策措施是:(1)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2)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3)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事业;(4)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和博物馆建设的扶持力度;(5)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6)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7)尊重、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8)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创新;(9)积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10)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文化建设;(11)努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
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和“若干意见”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关于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第一次会议和第一份文件。这是加强民族工作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推动民族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可以说,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和“若干意见”,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