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初,民族地区中小学普遍存在少数民族学生因不懂汉语,而影响教育质量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决定在这些学校推行双语教学,即同时使用民族语和汉语进行教学。1950年,政务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中指出:各少数民族学校要逐步做到用各民族自己通用的语文授课,同时也应学好汉语文。1951年,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指出:“凡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中小学各科课程,必须使用本民族语文教学。各少数民族的各级学校按照当地少数民族的需要和自愿设汉文课。”双语教学开始在民族地区逐步实施。1981年,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推动了双语教学的发展。1984年和1986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义务教育法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实施双语教学分别作出了规定。1991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要求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在适当年级实行双语教学。2001年6月的全国基础教育会议,2002年7月的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强调了搞好双语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2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把推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确立为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一项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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