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是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创新和重要途径。这项工作始于1979年7月,首次提出组织内地发达省、市对口支援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确定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
1983年1月,国务院明确了对口支援工作的原则、重点、任务。1987年4月,强调发达地区继续做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1996年7月,国务院转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报告》,确定由北京与内蒙古,天津与甘肃,上海与云南,广东与广西,江苏与陕西,浙江与四川,山东与新疆,辽宁与青海,福建与宁夏,大连、青岛、深圳、宁波与贵州,开展扶贫协作。
为促进西藏的发展与稳定,中央分别在1980年、1984年、1994年、2001年四次召开全国西藏工作座谈会,逐步加大中央和地方对口支援西藏的力度。在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中央明确提出西藏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并确定国家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117个,总投资约312亿元;确定各省(区、市)对口支援建设项目70个,总投资约10.6亿元。对口支援政策有力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17章《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包含哪些新的政策?
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这个决定,核心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不仅文件名称落到了加快发展上,而且在30条内容中,关于加快发展的内容就有12条。文件强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也是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必须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文件指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关键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科学确定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促进各地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走各具特色的加快发展的新路子。文件从基础设施、结构调整、财政投入、生态建设、扶贫开发、兴边富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等方面,明确了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2005年12月,国家民委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400亿元的政策性优惠贷款协议,用于支持发展少数民族事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迎来了加快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