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种人的做法是:等待、忍耐和屈服;一种人的做法是:以牙还牙。
正确的做法是: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
60.学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识别中介机构。首先要看中介机构有没有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的营业许可证照;其次要对其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分析研究;最后慎交有关费用,必要时最好到其介绍的用工单位实地考察一番。
(2)慎签劳动合同。求职或就业,一般都要与用工单位签订一份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一定要慎重:一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搞口头约定或“君子协定”。二是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能什么条件都答应对方,更不能签“生死合同”。三是要把合同里面的条款看清楚弄明白。四是慎交押金。《劳动法》禁止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采取先交押金后签合同的办法。
(3)树立证据意识。解决劳动纠纷,打劳动争议官司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从目前情况看,许多劳动者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出现劳资纠纷后,手中往往缺少证据,也不懂得如何搜集证据(如欠条、劳动合同等)。因此劳动者平时要注意搜集厂方收取押金的证据、拖欠工资的欠条、双方签订的合同等证据,好好保存,一旦出现劳动争议或纠纷就用得上了。
(4)学会维护自身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目前,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很普遍,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钱的业主进行有力的惩处,因此劳动者更需要学法懂法,维护自身权益。对工资问题,《劳动法》有关条款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还规定:“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除代扣代交劳动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及法律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外,其他扣发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所以打工者一旦遇到自己的工资被用人单位克扣、拖欠时,应依法索取,但千万不能采取伤害、自残等偏激行为,否则会两败俱伤。
(5)增强安全意识。以前因为用人单位安全措施不当或设备问题产生人身伤害事件及各类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劳动者应增强安全意识。首先是签订合同和劳动时应注意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其次是劳动者自己应当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此类诉讼的时效期为一年。
(6)管好有关证件。在求职中一般需要用到的证件主要有身份证、外来人员外出就业卡等,这些证件表明了打工者的法律身份和自己的能力、荣誉。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常以扣留被录用者的证件来作为留人、管人的要挟手段。事实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用人单位一定要用,可用复印件,如果用人单位强行扣押,则属违法行为,务工者可向公安机关报告。一旦丢失了证件,务工者要及时补办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以防不测。
61.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通过哪些程序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解决。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解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一般也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作出裁决。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注: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
6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监察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农民工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①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③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对未成年工没有进行健康检查等。④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⑤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⑥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⑦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⑧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⑨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等。{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63.务工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由于种种原因,务工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引起了广大务工者的强烈不满,甚至直接引发了一系列刑事案件。
务工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采取下列办法和对策。
(1)要冷静对待。遇到侵权时,采取谩骂、恐吓、斗殴等形式,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情节严重时有可能触犯有关法律法规。因此,受到侵权时要采取十分冷静、从容的态度妥善处理,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或者依靠政府、组织的力量来解决。
(2)要及时投诉。遇到侵权时,不要不加分析地轻信雇主及相关人员的“许诺”。时间拖长了,会给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取证、调解等带来一定难度。另外,有些侵权行为的处理是有一定期限的,超过这个期限,有关部门不会再受理,白白造成损失,因此要及时投诉。
(3)反映要客观。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或写明情况,不要夸大,也不要缩小,更不能隐瞒事实真相。
(4)材料要完备或有证人。投诉、申诉一般要有文字材料并签字盖章,要附有相关手续、材料,有些还需要找证人加以核实。因此,投诉、申诉时要找齐相关手续、材料和证人,做到有理有据、合理合法。
(5)涉及索赔时要求要合理。有的人在解决争议涉及索赔时“漫天要价”,这样也不利问题的解决。
64.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的主要权利有:
(1)事务执行权。合伙事务一般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执行,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均享有同等的执行权。
(2)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组织的重大事务,如经营方针、经营方式、入伙、退伙等,一般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且该决定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合伙人全体就合伙重大事务所作出的决定,业务执行人必须执行。
(3)合伙事务检查权。各合伙人均有权检查合伙业务、合伙财产的状况,并且可以查阅合伙账簿及资料。
(4)利益分配权。各合伙人有权按约定的比例或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
合伙人的主要义务有:
(1)出资的义务。合伙合同一旦确立,各合伙人应按约定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金钱或其他财产,或者以劳务代替。
(2)承担合伙事务。各合伙人应亲自参加合伙经营和劳动,共同办好合伙业务。
(3)分担亏损。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保护合伙财产。各合伙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合伙财产;在合伙期间,合伙人不得随意撤回出资;未经其他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均不接受时,合伙人可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第三人,或者依约定的其他方式让与第三人;合伙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不得用于清偿个别合伙人自己的债务。
(5)竞业禁止。任何合伙人均不得经营与合伙组织同类的业务,以免合伙人利用其职权或充分了解合伙内部状况的有利地位与合伙组织竞争,而给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65.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或雇主不负责任是否有效
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加之有些求职者缺乏合同意识,有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在合同中写明,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或雇主不承担责任,有的则规定给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用人单位或雇主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单位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是违法的、无效的。
用人单位或雇主与职工有协商确定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自由,但这一自由是有限度的,即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不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对此《劳动法》在劳动合同第一章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或雇主在劳动合同中订立对工伤事故不负责任的条款时,无疑是强迫性的。这违背了平等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违背了协商一致的原则。
66.用人单位或雇主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怎么办
用人单位或雇主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指其明知违反国家安全卫生规章,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具有危险性,仍然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违反有关操作规章冒险作业。对此,劳动者有权拒绝其违章指挥,在危及生命安全时,劳动者有权紧急撤离。对因此造成伤亡事故,给职工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对于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的用人单位,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予以罚款、注销或收回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封闭。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的责任者、领导者则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出于过失或者故意违反劳动安全法律规定,强令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其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等等。
67.农民工有权要求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生产吗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都对用人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规定,并且明确了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①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④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上述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⑤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