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国传统体育体制向服务型体制转型的路径突破
要顺利实现我国传统体育体制向服务型体制的转型,必须突破对旧有体制路径依赖形成的路径锁定。而这取决于该路径依赖形成的自我强化机制的可逆程度。通常学习效应最难逆转,网络外部性通过加强沟通和协调可能有所逆转,正式的法律约束,非正式的文化约束和既得利益约束相对容易逆转。同时,选择适合的“临界点”也是非常关键的。
第一,打破认知锁定。几十年来以举国体制为代表的传统体育管理体制使人们产生了认知锁定,认为举国体制是我国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发展的灵丹妙药。要进行体制变革,必须改变这种认知结构,引导人们用更高更宽的眼光看待竞技体育和体育体制的变革。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制度的变革是选择走一条全新的路径,只有通过干中学,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一定程度的反复,最终为大家认同。
第二,平衡各方利益。按照路径依赖理论,实现路径替代,必须通过各方一致行动,任何单方面行动的力量是有限的。应建立和完善利益协调机制。使利益趋向多元化,实现利益博弈过程中政府与公民的合作与互动,冲破路径依赖,形成制度创新。
第三,完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体系实现对既得利益集团的制约。特别是对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行为垄断的制约。目前,我国已经实行《行政许可法》,它是规范和监督体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重要法律。按其规定,要求“体育行政部门不能利用手中权力,打造体育产业的垄断行业,不能改变国有资产的性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能拿政府的信誉为体育经济活动作担保;更不能歧视民营体育企业,利用行政手段榨取他们”。
第四,2008奥运会是我国体育体制变迁的“临界点”。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路径依赖过程是“刻点均衡”过程,制度创新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出现,变化只有在“临界点”才能发生。因此,把握制度变迁的临界点十分重要。成功举办2008奥运会以后,国家、民众对体育满足“奥运争光”的期盼将不断弱化,对体育满足休闲、娱乐、促进身心健康和个体全面发展的需求将日益凸显,体育增强国民体质、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将不断强化。这为体育发展重心转移和体育体制变革奠定了良好的认识基础,是突破路径依赖的最佳时点。应抓住这一时机,加速传统体育体制向服务型体育体制的变迁。
5.3.2运动项目协会的实体化转型迟缓
1.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的含义和历程
建立服务型管理体制要求弱化政府在具体体育事务中的职能,使政府从具体体育事务中抽身而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而各运动项目的具体业务管理,正是政府应逐渐淡出的领域。可见,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是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传统体育管理体制向服务型管理体制转型的关键环节。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即是弱化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在具体的运动项目业务管理职能,将其交给运动项目协会来履行,也就是说,让各运动项目协会真正负起各运动项目发展的责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实体。
通过各类运动项目协会来管理和发展本国体育,是世界上众多国家所采用的运动项目管理方式。运动项目协会是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非政府的社会团体,主要是为了组织和管理某一运动项目的开展,致力于运动项目的普及推广。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组织,运动项目协会发挥着既不同于政府的体育事务管理功能,又与一般商业经营的体育服务义务存在差异。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章程规定,一个国家某一方面项目的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一般只能有一个,是该国某一运动项目的最高领导机构。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必须隶属一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并按其规则开展自己的活动。可见,按照国际通行准则,各单项运动协会是各运动项目的代言人,所有体育活动,都应统一在单项运动协会的组织下来开展。
20世纪50年代,参照苏联模式,我国运动项目管理采用国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体育总局机关内设司处两级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运动项目业务管理。后来,为了积极参与国际体育活动,便于国际有关组织机构接轨,我国开始成立全国性的单项运动协会,但都附设在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中,没有专门编制、经费、人员,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运动项目协会只在名义上、形式上存在,并未实际履行相应项目的管理职责和功能。运动项目的真正管理权限在国家体育总局,由其业务处室具体执行。从运动项目的发展战略到项目的竞赛、裁判、组建国家队、业余训练甚至运动队服装器材的购买,都有其具体实施。总之,体育总局机关对运动项目的人、财、物大包大揽,既管又办。由于利益的驱动,过多介入应该由运动项目协会来办的微观事务而忽视了本该着力履行的战略制定、制度建设、公共服务等宏观管理职能。而使运动项目协会一直处于一种“虚化”状态。要使运动项目协会真正发挥其作用,必须转变其职能“虚化”的状态,实现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成为本运动项目的主体;
(2)符合社团法人条件,责、权、利统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能够依托社会,适应市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1986年4月15日国家体委下发《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确立了以社会化为突破口,以竞赛和训练改革为重点的改革思路为协会实体化改革的正式启动作了舆论上的准备和理论上的探索与铺垫。1989年,国家体委为加快单项运动协会的建立,开始分阶段地逐步把运动项目管理的职责从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对拳击、足球、登山、武术、射击、摩托车等八个项目六个协会初步实行“实体化”改革试点。按照国家1989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体育协会从属于社会团体”范畴的规定,所有项目协会已于1993年统一在民政部门进行了注册和社团登记,这说明我国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进程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1994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成立。国家体委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在总结对协会“实体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又将45个运动项目的管理职能从机关划出,并根据项目特点,分别划归到14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已有20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相继成立。1997年又颁布了《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至此,我国运动项目的管理已全部由20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承担。体育总局2000年制定的《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指出了进一步深化协会制改革的重要性。但随着2001年北京成功获得2008奥运会举办权,体育行政部门备战奥运会的压力增大,改革处于调整阶段,由事业型协会向社团性协会的转变没有实质性展开。
2.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的不足及成因
(1)体育社会化网络基础薄弱是实体化进程缓慢的内在原因
当前,我国全社会参与体育的积极性尚有待提高。我国大部分单项运动协会还没有形成以俱乐部和各级地方单项运动协会为会员的社会化的组织网络基础。如某学者曾经中国羽毛球协会同意,以中国羽毛球协会的名义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羽毛球协会发出调查问卷(盖有中国羽毛球协会的印章),最终有反馈的仅有5份,其中包括一份协会未成立的说明。通过采访了解到其他未作反馈的有三种情况:一是协会没成立;二是虽然成立,但缺乏人员、经费;另外还有些协会与中国羽毛球协会沟通不畅,因此没有反馈。
(2)自上而下的推进方式使协会实体化改革呈现渐进性和反复性特点。
西方发达国家的运动项目协会本身就是体育社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为协调体育俱乐部之间的活动和统一竞赛规则需要而应运而生的。我国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改革是在体育社会化程度还相当低下,没有俱乐部会员的情况下自上而下进行的,政府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政府机构即是改革的发起者,又是改革的对象。虽然非政府主体也参与,但由于体育行政部门在政治力量与资源配置上均处于优势地位,成为决定改革方向、速度、形式、战略安排的主导力量。由于政府机构也有自身的部门利益,不会轻易将手中的运动项目管理权完全交给社会。这使得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的进程容易受到政府利益和意志的左右呈现出渐进性和反复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