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产权的社会文化内涵[86]
尽管产权是经济实存中的法律现象,但产权问题归根到底却不是个法律问题,而是社会文化问题。因为,从人类法律史来看,内在于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产权及其结构,基本上是西方法律体系本身形成与演化过程的一个内生产物,而西方法律体系和演化过程本身,又是西方文化演化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和自然结果。从现代产权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市场机制所内在的产权结构与文化精神有关。传统中国社会内部没有构成一个市场体系所必需的产权结构恰好证明了这一点。按照产权经济学家巴泽尔的见解,产权本身只不过是所有者个人保护自己所控财物之努力和程度的一个函数。依照这一思路,我们自然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产权的存在及其存在的“强度”,不只取决于是否存在一部保护个人人权和物权的法律,也不仅仅只取决于个人保护自己所控财物的意愿和努力,取决于他人(包括政府官吏)对一个所有者对自己所有物的控制和支配这一事实的承认、尊重和认可。
因为在任何一种市场体系中,只有当尊重他人的产权变成了所有市场参与者(包括政府官员)的一种自觉意识并体现在人们无意识的经济活动中时,产权才会生成,所有制结构才会存在。基于这一判断,产权,应该是、也必定如斯密和哈耶克所认为的那样是市场自发演化和扩展过程的一个自然结果。这当然也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律的规定、保护和实施。概言之,只有当我们的社会中尊重他人财产和权利的文化意识成了人们的共同知识和各人的自觉之后,我们才会有一个良好市场体系所必须具备的刚性产权结构。
3.3产权理论及经济效率的含义
3.3.1产权制度安排与产权理论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系统提出是在20世纪30年代,以1937年科斯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为标志。[87]科斯指出:“人们会使某人拥有土地,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而且这种行为权是受到限制的,“个人权利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利的制度。”可看出,产权和所有权是有明确区别的:产权是受到时空限制的所有权。在科斯那里产权是指产权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一组权利,人们拥有某种产权,并不意味着一定拥有相应的财产,换句话说,人们可能在不拥有某项财产的前提下取得对该财产的某项产权。科斯认为,“产权是对(物品)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权进行选择的权利的分配。它们不是对可能的使用施加的人为的或强制性限制,而是对这些使用进行选择时的排他性权利分配。”科斯的产权理论最初是从研究外部性,即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性入手的。他在这里所说的使用权并非单纯指具体物的使用权,而且包括在物权基础上所产生的外部收益或损失的承担权,关注的是对此承担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分配所产生的不同后果。[39]
在科斯之后,不少经济学家对产权作过定义。波斯纳、德姆塞茨、诺斯、柯武刚和史漫飞等从排他性和让渡性来定义产权。因为排他性激励着所有者寻求资源最有价值的用途,可让渡性促使资源由低价值用途向价值用途转移。诺斯概括说:“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德姆塞茨注重从产权在社会体制中的功能和作用来阐释产权。他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所以,在德姆塞茨看来“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从德姆塞茨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理解的产权主要着眼于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出发,将产权界定为人们是否有权利用自己的财产获取收益或损害他人的权益,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补偿的规则,即把产权归结为一种协调人们关系的社会工具。考特和尤伦、埃格特森认识到经济学产权概念和法律意义的产权概念的范围不同。规范和支持产权的制度并非仅限于法律制度,还包括各种成规、社会习惯、传统等非正式约束。经济学家阿尔钦给产权下了更有包容性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私有产权是将这种权力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是对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权进行选择的权利分配。”或者说产权是人们使用资源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则。他进一步指出,产权是“授予特定的个人某种’权威‘的方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待物品的使用方式。”阿尔钦不仅把产权归结为一种权利,而且更强调产权作为一种人们对资产的排他性权威的规则,是形成并确认人们对资产权利的方式。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88]认为产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些关系的成本。因此,……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对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产权机理。[89]
尽管现代西方经济学家对产权的定义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存在较大差异,但这些定义却表现出共同的本质特征,这就是权利、利益和市场交换的有机统一。换句话说,产权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权利以及由此决定的经济利益及其市场中的可交换性三位一体,构成产权的有机整体。具体而言,在他们看来产权无非是产权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权利,是产权主体取得经济利益的来源,有什么样的产权安排,就有什么样的经济利益格局,没有经济利益的产权和没有产权的经济利益同样是不可想象的,而市场交换恰恰是实现产权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媒介,是实现经济利益具体化的手段,没有市场交换,权利就不可能转化为经济利益,产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此同时,在市场中进行交换的财产多种多样,但无论是商品还是劳务,所交易的只是特定的权利一种占有、使用、处分特定财产的权利,而财产本身只不过是这些权利的载体而已。另外,产权的实质是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一系列权能,对一项财产而言,所有权固然是产权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全部内容,在财产的运动中,所有权会派生出一系列权能,如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收益权、馈赠权、经营权、继承权等等,产权主体可以拥有有关财产的全部权能,构成完整的产权,也可以只拥有一项或几项权能,形成产权的残缺,但无论是完整的产权,还是残缺的产权,全都属于产权的范畴。因此产权是一系列权能的组合。[90]
纯粹形式的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法学立场,对经济学有意义的是事实上的产权,这种产权是考虑到了有关成本因素的产权。通过类似的对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区分,巴泽尔引入了产权的交易成本概念,即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在现实世界里,人们对资产的权利不是永久不变和绝对的,而是不断发生并不断放弃的,在权利发生、发展和变化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时期都会产生成本。为简化问题,可以按段毅才的方式将这些成本分为两类[91],即界定产权的成本和产权界定后交易中发生的成本。随着资源属性和经济条件的变化,均衡的产权界定也在不断变化。精确地界定产权能够带来收益,但也是一项成本高昂的活动。界定产权的成本不仅包括直接的资源耗费,错误配置产权的风险,还包括为争夺产权而进行的过度投资、抢先投资等非效率行为。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产权不能得到最佳界定。没有界定的权利的价值就被置于公共领域,成为公共财产,个人会努力花费资源以攫取落入公共领域的租金,引起租金的耗散。[78]当政府作为界定产权的主体时,由于信息成本和代理成本的存在;租金耗散的情况更加严重。
产权界定后,随之而来的是对产权的交易。这种交易可能着眼于对错误的初始产权界定的调整,也可能是对经济条件变化的反应;或者是所有者寻求租金耗散最小化的努力。交易过程也会存在自身的成本,包括搜寻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和执行成本。一旦交易的成本超过交易的收益,交易行为变得不经济时,权利的初始分配就会成为终极分配,不完整的甚至是错误的产权就将持续存在。[92]在这个意义上,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而经济结果也将依赖于社会和法律体系的具体运作,依赖于有关的责任法规。波斯纳进而建议,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应将初始权利分配给对其具有更高价值的一方,并认为普通法法院在多数情况下可能接近最佳的产权界定。
通过将产权分配给不同的主体,产权制度确定了所有者关于资源如何使用的决策实际决定用途的范围,提供了每个人对应于物的行为规范,使每个人必须遵守与其他人间的相互关系,或者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简而言之,产权制度是同时调整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只有鲁滨逊的世界里不需要考虑与其他人的关系,而任何一个人以上的经济必然包含有制度。任何社会中个人对资源的权利都是由产权制度赋予、规范和支持的,产权结构各个维度的界定和实施也离不开国家力量、法律限制和社会习惯这些制度安排。离开对制度框架的理解,产权的功能、意义和后果无法得到清晰的说明,甚至会导向错误的认识。在现实世界中,对同一资源的各项权利可能归属不同的个体,形成产权的分割。正如巴泽尔指出的[78],不仅商品的产权可以分割,组织的产权也可以分割,对产权的分割可以增加来自交换的净得益。产权的分割使大规模集中的财产得到有效利用,并增进了专业化和知识搜寻的收益,这方面现代公司中所谓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割是一个典型。与此同时,产权的分割也会由于不同权利持有人之间利益、知识、风险态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而无法实现联合收益最大化,必须以各种契约、组织或法律的安排加以解决。
3.3.2产权制度安排多元化及经济效率
埃格特森[93]对现实世界的产权形式粗略地提供了一种划分方法:私人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和共同所有制。如果将完全的私人产权作为一个极端,理论上的共有产权作为另一个极端,多数的产权安排处在二者之间的中间地带上。归根结底,并不存在纯粹的产权形式。我们这里的产权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还包括构成人们行为约束的各种社会规范。产权界定的主要功能便在于使外部效应内在化,产权重新安排对改进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利益格局重新生成。“产权方面的细微的变化可以改变经济系统的宏观业绩并导致经济的增长或停滞。政府对产权结构的任何重新界定都会产生福利影响。”[93]产权经济学认为经济学要解决的是由于使用稀缺资源而发生的利益冲突,用产权来解决冲突。经济学中的交换实质不是物品、服务的交换,而是一种权利的交换。如果产权没有界定清楚就无法交易,交易规模会缩小。而明晰的产权提供了人们进行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为人们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