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战后的历史资料的保存工作来说,“公文馆法”的制定可以说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通过法案的制定,对公文馆与文件馆为首的公众性机关来说,带给它们在今后的工作活动中,在法律上的基础依据。但是,就如前面所叙述存在的“差异”一样,例如,像私立大学或民营企业的历史资料室依然还收藏私有文件,这一问题依然存在。换句话说,对于制定了“公文馆法”后,保存历史资料的工作来说,这不仅只是如何具体化实施同法的问题,也是在怎样与同法范围外的各机关或各集体等进行协作,来开展工作上,提出了新的课题。于是,这项课题,就成为前面所提到的机关、各团体理所当然要完成的事。
建立公文馆、文件馆的动向,与各地方公共团体的情报公开法的制定动向相关,也与民众有所关联。从“大学史资料”的保存问题来说,像现在这样,作为纪念事业为了年史的编辑,而收集资料并进行分类,但不考虑在年史完成以后的资料保存工作的做法仅仅只局限于现在这个时期。为了克服这一问题,在调查、收集与大学相关的资料到整理、保存的过程中,有必要采取合理的方法,创造一个能推进各项工作的体制,而且这不能只在一所大学中独自完成的。与整理资料类型相同的其他学校间的合作是不可缺少的(10),并且与公共性的机构、历史学界为首的相关各学会的合作也是有必要的。作为“大学史资料”所提及的历史资料的价值,通过各项工作,必须把他们放在适当的位置。
“公文馆法”的制定、实施本身,乍看之下确实与本校没什么关系的。但是,通过在相同法律的制定、实施过程中,所残留的问题可以说是给我们本身带来的新课题。
(中央大学大学史编辑室中川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