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议国家立法在地方公共团体建设公共档案馆并制定“公文书馆法”( 1987年12月)以来已过去一年了(1)。在此期间,以全国历史资料保存及利用机关联络协议会为首(以下都简称为“全史料协”),公文馆、文件馆相关人员及博物馆研究员、历史研究员等各不同立场的人士对这一公文书馆法表明了各自的见解(2)。他们把“公文书馆法”定位在“战后史料保存活动整体的最大成果(3)”的位置上。既然迄今为止没有制定过这样的法律,那么,它一旦立法,就不仅有“它的成立具有划时代性意义”积极的评价(4),也有与此正相反的,重视战后历史资料保存运动存在断层,并强烈地认为,该法与已有的“图书馆法”和“博物馆法”相比,在质和量方面明显存在着缺陷这样的批评意见(5)。
本校大学史的编纂部门自从1983年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了全史料协,就如后面所述的那样,独自展开了面向制定“文书馆法”的活动,为把此所起草的“文件馆法”(草案)提交到1987年10月的北海道大会上。与此同时,在议员立法制定“公文馆法”时,也被告知需要积极地开展各项活动。但是,就如西垣晴次所指出的那样,至今在“文件馆法”与“公文书馆法”之间很难说存在明显的差异(6)。但是,现在有一种这样的观点,认为在现阶段已完成立法程序的“公文书馆法”所存议论只是如何运用的问题。作为我个人来讲,对这样一种观点,不能不感到有些困惑。
因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根据这些情况,一方面对“文件馆法”(草案)与“公文书馆法”进行比较和探讨,另一方面梳理一下因制定该法而达成了什么目的或作为课题又有什么被遗留下来,联系负责大学史编纂和负责收集、保存相关资料的工作人员的立场又是什么谈谈自己的一管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