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营者以“商店东西被盗”为由扣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
案例:2005年5月22日,农民张某和儿子路过某两元店时进去购物,经过挑选未找到合适的商品,准备离开时店主怀疑张某的儿子偷窃店内商品,禁止其儿子离开,双方发生争吵。店主强行对张某的儿子进行搜身,未发现可疑物品后,才允许张某父子离开该店。事后,张某认为此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问:张某的投诉应否得到消费者协会的支持?
解析:张某的投诉应该得到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的人身权自由不允许侵犯。经营者不能非法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非法扣押消费者就是对消费者人身自由限制的典型表现。因此,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刻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其他消费者的证实,经营者确实存在对张某的儿子限制人身自由,并对其搜身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教育,告诉其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给消费者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经营者对张某及其儿子进行赔礼道歉。经营者承认了错误,并予以道歉,消费者接受了经营者的道歉。
5.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消费者怎么办?
案例:2010年10月15日,某村回族农民马某到一饭店就餐,他在服务台花两元钱买了一张牛肉面的票,将票交给伙房后即坐一桌旁等候。几分钟后,饭店服务员将面端上,马某发现端上的是肉丝面(肉丝是由猪肉做成)而不是牛肉面。遂问服务员是不是弄错了,服务员回答说牛肉已没有了,猪肉丝面的价格与牛肉面一样,所以做的是猪肉丝面。马某随即提出异议,说自己是回民,不吃猪肉,既然牛肉没有了,那就退钱。饭店不同意退钱,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一些顾客站出来主持公道,饭店老板只得将两元钱退还了马某。问:饭店老板的行为侵犯了马某的什么权利?
解析:回族是我国的少数民族之一,在其长期发展繁衍的过程中,形成了不食猪肉的禁忌。对回族的这一风俗习惯,我们应予以尊重。本例中,马某要的是牛肉面,饭店上的却是猪肉面,其行为本就不对,侵犯了马某的选择权。在马某说明自己是回民,不吃猪肉的情况下,饭店理应尊重其民族习惯,将面撤走退还面钱,但饭店却不肯退钱。其行为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的侵犯。本案尚未进入法律程序即在其他顾客主持公道下获得了解决,结果还算圆满。如果本案当时未获解决,马某可依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解决,除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其赔礼道歉。
农村消费者的监督权
1.消费者可以对经营者或生产者的侵权行为进行检举吗?
案例:2010年7月18日,农民张某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购物。路过肉摊时,张某发现个体户刘某摊上的猪肉颜色格外新鲜好看。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某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张某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张某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赶至农贸市场。经检验发现,刘某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某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问:应该如何看待张某和妻子的行为?
解析:张某和妻子的行为是在行使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某并非受害人,但是他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了个体商贩刘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应当受到社会的鼓励和支持。
2.消费者向经营者或生产者提意见是不是多管闲事?
案例:曾某在县城承包了一项装修工程。工程完毕后,曾某为了庆祝,特别邀请了自己的父母和同村的亲戚到该县一家有名的火锅店聚餐。在就餐过程中,曾某发现该火锅店的服务员服务态度不积极,餐具也不卫生。结账的时候,曾某看到墙壁上挂着顾客意见本,就要求该店的经理过来,说要当面提意见。服务员回答经理不在,有什么意见明天再提。曾某认为这是服务员在搪塞,坚持要找经理。该店的服务员回答曾某说:“你说餐具不卫生,我们已经给你换过了;你说服务员态度不积极,我们是县城有名的饮食企业,这就是我们的特色。你爱吃就来,不来拉倒,我们不需要你来提意见。简直多管闲事!”问:曾某是否多管闲事?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的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其中,经营者积极履行其受监督的义务是直接的、有效的配合。除了监督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侵害行为外,消费者还可以对经营者的工作提出善意的改进意见和一些建设性建议。积极听取这些意见,主动接受这种监督,是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曾某作为消费者向经营者的服务提出意见,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是多管闲事。
3.消费者可以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批评吗?
案例:因为收水稻闪了腰,金某在村医生处打了几天针,但是腰痛没有缓解。后来看到报纸上推荐一种矿泉壶,说是可以治疗各种类型的腰痛,便买来使用。一段时间后,经医院检查金某的腰痛严重了,后经质检部门检查证明是矿泉壶的原因。此后,金某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某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后生产矿泉壶的某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金某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某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解析: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赋予了消费者以批评监督权,任何消费者在日常消费生活中,发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危害消费者的,都有权提出自己的批评意见。金某作为消费者,针对矿泉壶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撰文向社会公众说明,并对某公司等商家点名批评,这是正当行使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为。被批评者不但不能自省,反而向法院起诉批评者,是拒绝监督的表现。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正确认定,值得称赞。
1.什么是行政诉讼?
案例:某村委会主任林某组织村民分责任田时,将地势好的土地分给自己的亲戚,将涝洼地分给他人。村民陈某对此不满,向村主任林某提出抗议,林某不但不予理睬,反而认为陈某阻碍村委会工作。双方发生打斗,陈某用镰刀将林某的头部打破。该村派出所遂将陈某拘留。林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县公安局以陈某扰乱生产秩序为由,给予陈某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陈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陈某仍然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陈某的诉讼行为是行政诉讼吗?
解析:行政诉讼也叫行政官司,即通常说的民告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为《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其基本特征主要有三点。
首先,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因为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其次,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但不能认为只要被告是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有时行政机关也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再次,行政诉讼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的起诉就是典型的行政诉讼。
2.行政官司与民事官司有什么不同?
案例:秦某与唐女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县民政局本不应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办证人员一来碍于“熟人关系”,二来考虑双方实际上已经同居且女方已怀孕,还是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双方因事多次发生争吵,秦某就想解除婚姻关系。秦某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解除非法行政行为办理的婚姻关系有什么不同?
解析: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不同。①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②诉讼主体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有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而且它一直处于被告地位,不得反诉;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当原告,也可以当被告,被告可以反诉。③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的条件不同。行政诉讼,有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在起诉前必须经过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而提起民事诉讼则没有这样的条件。④举证责任不同。在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原告对认为被告行为不合法的主张不负举证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谁提出诉讼主张,谁就负有举证责任。⑤审理原则不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必须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结案;而审理民事案件,可以调解。
本案中,秦某如提起行政诉讼,则被告是县民政局,并无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是不合法的。如提起民事诉讼,则被告是唐女,并应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符合离婚的条件。
3.不服哪类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白某在乡里经营一个名为“靓丽美发”的理发店,理发店仅有一间房,且用玻璃柜隔出部分空间作居住使用,该屋有前后两道门。2008年9月6日22时许,县公安局接到该店有卖淫嫖娼嫌疑的举报电话后,即指令当地派出所出警检查,派出所指派两名民警前往检查。民警在敲该店后门而门未开的情况下破门进入室内,发现白某与一自称薛某的男子已上床就寝。民警当即表明执法身份和检查卖淫嫖娼嫌疑事项。后证明白某和薛某系合法夫妻。薛、白二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公安机关的检查行为违法?
解析:行政行为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②行政强制措施。具体指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及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为社会安全采取的强制措施。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如各种摊派、多收费等。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公安局的检查行为侵犯了白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且程序违法。因此,薛、白二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