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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农村邻里关系(8)

4.合伙人之一要退伙,退伙前的债务怎么分担?

案例:2008年3月,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2009年6月,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2008年8月,一直向餐馆供货的丁要求餐馆偿还债务2万元。那么,丁能否向丙提出偿还请求?

解析:可以。丙退伙时三人的约定对合伙之外的第三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另外,《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因此,丙在退伙时应当对退伙之前合伙对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因与甲和乙达成不承担合伙债务的协议就能免责。

处理本案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债务应当计算在丙退伙时餐馆对外的债务,并准确计算出在当时对丁的债务数额,这是丁向丙请求偿还的依据。假如丙退伙时餐馆欠丁1.5万元,则丁仅有权向丙提出1.5万元的请求。由于三人出资额相等,没有明确债务分担方法,则应根据他们出资额的比例分担。如果丙偿还丁1.5万元的欠款,则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有权向甲和乙分别提出0.5万元的请求。

5.在合伙中仅提供了技术的也要承担合伙债务吗?

案例:2005年初,徐某与吴某想合伙开个木器加工门市。他们准备拉村里有名的木匠小李入伙,约定小李只需提供技术就可以,将来一起参与合伙利润的分配。年底加工门市盈利,小李获得了20%的利润。2009年8月,因一批产品出现问题给客户造成损失,小李是否也有分担损失的义务?

解析:解决小李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是判断小李是木器加工门市的合伙人还是受雇于该门市。这个判断结论的提出还要看合伙的出资方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也就是说,合伙的出资方式不以资金和实物为限,技术也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另《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该条更加明确了以技术出资但参与盈余分配者的合伙人地位。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小李以自己的技术参加到合伙当中,并按照约定参与了利润分配,那么小李就已经是木器加工门市的合伙人,他应当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其对内的债务承担份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根据盈余的分配比例来确定。

无因管理

1.打官司要准备哪些材料?

案例:某县农民鲁某与胡某是邻居,胡某的院子里有一棵桐树紧靠鲁某家院墙。胡某在院子里盖房挖地基时,把桐树的土挖松了,桐树压在鲁某家院墙上,并且院墙出现了裂缝。鲁某和胡某交涉多次,胡某仍是不管不问。鲁某想到法院起诉胡某,请问鲁某起诉前要做哪些准备?

解析: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起诉状必须用钢笔书写或者打印,递交给人民法院的受理起诉部门。递交起诉状时,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起诉状副本。如果被告为一人,应提交两份起诉状;如果被告是两人,应提交三份起诉状,以此类推。原告起诉还应递交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原告的起诉状应包括下列内容。①起诉状的标题。通常写“民事起诉状”或者“民事起诉书”。②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③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该项内容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因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书写这部分时应当准确、具体、简明。④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该部分内容可在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中指出,也可单独写明,附于起诉状之后。⑤受诉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以及原告签名或者盖章。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因此,鲁某应准备两份起诉状和证据。

2.一场民事官司最多经过几级法院的审理便告终结?

案例:某村农民谢老二借给邻村陈老三8000元钱做生意。陈老三赚了钱后,谢老二多次找陈老三要求归还欠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但是陈老三就是赖着不还。谢老二想到法院起诉,但是又担心官司打个没完没了,把自己的生意也给耽误了。一场民事官司经过几次审判就能结案?

解析: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就是无论什么官司,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官司不能再继续打下去。地方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一个尚未审判过的案件,这一审判过程就叫做第一审。第一审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或裁定,并不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允许上诉的裁定除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纠正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法律规定第二审的目的是借助第二审,发现和纠正第一审的错误。虽然仍然会有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到此为止,官司的处理就结束了,当事人不能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审。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只能申诉,不能上诉。申诉不影响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一场官司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并不是说每一个官司都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才结束。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满意,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期限届满,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不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另外,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双方当事人一旦收下了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调解书立即生效,也不会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因此,谢老二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要回自己的8000元钱和利息。

3.原告应到哪一个法院起诉被告?

案例:2007年3月,原告红岩市柳县刘家官村村民刘建华为被告红岩市丰县凤城镇政府建设秸秆养羊场,经协商先由原告刘建华垫资施工,完工后结算,同年6月竣工。凤城镇政府陆续向原告刘建华付款,截至2008年3月尚欠1566730元,经原告刘建华多次催要后仍不付款。有人建议刘建华到丰县法院起诉凤城镇政府,还有人建议直接到红岩市中院或者在柳县法院起诉。刘建华应到哪一个法院起诉被告?

解析:原告刘建华遇到的问题其实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的管辖问题。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通行做法是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

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纠纷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及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原告刘建华只能向红岩市丰县法院起诉被告。

4.原告资格怎样确定?

案例:段某租赁姜某房屋作油漆经营,后被村民小组指派张某某等六人用土将店门堵住。段某不是该租赁房屋的所有人,他能作为原告起诉村民小组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吗?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为原告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承租人段某与出租人姜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且查明该房屋确系姜某所有。因此,段某合法享有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侵犯。段某有权选择向出租人或侵权人主张权利。段某与姜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但并非段某必须首先依租房协议向姜某主张权利,因为姜某在租房之初提供的是可以正常使用的房屋,后来之所以无法使用是由于村民小组及张某某等六人侵权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段某有权选择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而并非必须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因此,段某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村民小组,要求其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可要求村民小组及张某某等六人赔偿交纳的租金和其他相关损失。

5.原告应如何选择诉讼请求?

案例: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原告住在被告家的后面。2009年6月,被告旧宅翻新,在原有的宅基地上盖新房。由于地势的特殊情况,新房正门在南边,是南门,从南边看是两层,从北边看是三层。当时在盖房过程中,原告以影响生活为由,向当地行政部门举报要求处理。经过调查,当地行政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原、被告就相邻权问题在村委会的调解下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5000元,将后窗堵死。但被告并未按照协议堵死后窗。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原告的相邻权。

解析:庭审中,法官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认定地下室窗户未采取任何措施,但不对原告构成侵权。二层虽然没有堵死,但用花玻璃、塑料布固定,透视性差,不能看到原告的院内及室内情况,据此断定不构成侵权。

在庭审中,就侵权与违约问题双方展开讨论。原告认为,虽然不能构成侵权,但是双方事先有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将后窗堵死。被告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侵权,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成立。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法庭只能按照原告的请求进行审查与判决,本案只能判决原告败诉。上述案例提醒大家: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具有选择诉讼请求的主动权。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违约与侵权。原告应当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请求,否则将导致不利的结果。

6.打民事官司法院收取多少诉讼费用?

案例:2009年12月4日中午,原告何某与几个朋友到被告刘某所开饭店就餐。下午2点钟左右,何某到饭店后院上厕所时,被被告喂养的狼犬咬伤左小腿。何某急忙赶到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又到医院进行伤口清创包扎。由于咬伤严重,深达筋膜,为防病情恶化,12月5日何某又到市中医院看伤并住院治疗。12月15日,伤情渐渐稳定,何某便坚决要求出院。事发后,被告刘某百般推脱责任。何某想向法院起诉刘某,但又搞不清楚要交多少诉讼费。如果赢了官司,自己是否还要交诉讼费?现在自己交纳诉讼费有困难该怎么办?

解析:诉讼费用是打民事官司时应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诉讼收费有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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