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喉》
《深喉》是美国非常著名的一部公演黄色电影,其票房价值超出6000万美元。这部电影的女主角一琳达·拉芙莱斯以其独特的口交技术使新闻媒介叹为观止。它已经成了这类赤裸裸黄色电影中得到部分公众认可的第一部。社会知名人士一反常态,在观看这部电影时既不戴墨镜,也不穿风衣;喜剧演员在电视上谈论这部影片;联邦调查局官员用《深喉》来代替他们调查水门事件中主要白宫告密者的名字。有约1000万美国人至少看过《深喉》一次。在一些电影院里,这部电影连续放映了近400个星期。据《时代》周刊报导,在中央情报局操纵的间谍船“格劳玛探险号”上,水手“最欢迎的脱露电影”就是《深喉》(他们是由美国政府出钱看这部电影的)。美国副总统斯皮罗·阿格纽曾在弗兰克·西纳特拉庄园举行的招待会上看过这部电影的录像。这部电影已经成为美国大众文化的一部分。
对《深喉》的评价是各种各样的。葛洛丽娅·斯坦纳姆在《女士》杂志上写了一篇关于《深喉》和该片女主角琳达·拉芙莱斯的煽动性文章。斯坦纳姆指出,此片据悉已赚了6000万美元,还不算“由于这部电影而产生的副业——续编故事、录音盒带、T恤衫、自贴标签以及这部电影带来的性广告热潮。”《深喉》这部黄色电影被人哄抬成“全国以至全世界的财源和下流笑话”。照斯坦纳姆的话说,这下流笑话的中心便是琳达·拉芙莱斯。“她一脸纯洁无邪的模样使看电影的人不禁去想,住在自己隔壁的那个姑娘也可能会成为淫荡下流的性生活猎物。”可是,这个笑话产生的后果却极为深远:“这几百万看过《深喉》的女人差不多都是跟随他们的丈夫或者男朋友一起去的(且不说跟那些拉皮条的人一起去看的妓女),所以,只要她们愿意,每人都可以在女人怎么取悦男人方面学上几手。”
《深喉》的男主角斯特赖克长得极具性格,而且还是个极聪明的小伙子,用他自己的话来说,他是“一个老老实实的犹太孩子,靠干许多人花钱叫别人去干的那种活吃饭。”他出生于纽约的斯卡思代尔市。他曾上过匹兹堡大学,但中途缀学参加海军陆战队,后来开始戏剧生涯。他曾在“妈妈歌舞团”、“纽约戏剧歌舞团”及纽约市“美国莎士比亚话剧团”工作。他甚至还参加“威迪斯”麦片广告表演。1964年圣诞节期间,“工作很不好找,光景相当惨淡……有一个家伙说,他知道到哪儿能在一部黄色电影里当个男角儿,可以挣75美元。”
当时,他甚至看都没有看过这类电影,他有点儿惴惴不安地前去应试,接下了这份差事。和他一起演出的两个女演员都是纽约大学的社会学博士研究生。她们使他安下心来,并完成了好几轮“重头戏”。
他是这么回顾他最早进行这份工作的经过的。
1972年1月,在弗罗里达州迈阿密附近,他参加一部黄色电影的拍摄工作,负责音响和灯光,每天工资150美元。当原来的男主角缺席时,导演杰拉德·达米亚诺就叫他替上——但他的工资每天减少50美元。因为这部电影中的七八个场面只用一天时间就拍完(这些镜头后来剪成18个不同场景),他在演这部电影中的报酬每天只有100美元,合同上也没有任何分成的规定。拍摄结束后,他在这部电影中的角色也就随之完结;他既没有参与剪辑,也没有参与发行这部片子——更不用说分享该片带来的巨大利润了。他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控制不了:他原来的名字叫赫伯特·斯特赖克,但导演给他起了个艺名叫“哈里·雷姆斯”,只是觉得这名字听起来能引起一丝意淫的奇想(Harry Reems与“harem”,即后宫、闺房读音近似),他甚至都不和斯特赖克商量一下。当然,这部电影大受欢迎使他感到脸上有光。他保留了哈里·雷姆斯这个名字,又在其他几部黄色电影中扮演了好多角色。可是,他在《深喉》中的角色已经结束,或者说,他自认为已经结束。
两年多以后,即1974年7月7日清晨5时,斯特赖克在他格林威治村公寓里被敲门声从梦中惊醒。一个联邦调查局密探唤起这个满脸倦容、衣冠不整的演员,递给他一张传票,命令他去田纳西州的孟菲斯出庭候审。赫伯特’斯特赖克,别名哈里·雷姆斯已被孟菲斯市一个联邦大陪审团起诉,控告他参与一项在全国范围的州际商业活动中输送黄色淫秽电影的阴谋活动。他因此而成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因在一部电影中扮演角色而被联邦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不久,即1976年5月,哈里·雷姆斯找到律师及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阿兰·德肖维茨教授,并对他说,“我只不过在一部电影中扮演了一个角色,可是,田纳西孟菲斯市的一个联邦陪审团却认定我犯有联邦刑事重大罪行。现在,我因为当了个性感炸弹而面临五年徒刑。”哈里对德肖维茨教授说,他请他为自己辩护的原因,是因为德肖维茨教授在《我好奇》一片中辩护胜诉,那是一部瑞典影片,是在美国第一部进行商业放映的露骨描写性活动的影片。德肖维茨教授受该影片在美国的发行人格罗夫出版公司的邀请出庭辩护。这次,德肖维茨教授又欣然接受了委托,因为他最感兴趣的法律领域有两个:一个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一个是阴谋罪,而哈里的案子刚好以一种巧妙的方式将两种合而为一了。
该案立即在美国全国引起反响。这也就是公诉方控告一个演员的目的。控告黄色电影的制片人和发行人早已是家常便饭,引不起人们的新奇感。公诉人是一位出类拔萃的年轻律师,名叫拉里·帕里什,新闻界给他取了不少外号,如“道学先生”或“孟菲斯扫黄钉钯”。帕里什相信,黄色淫秽物品是当代美国万恶之源。他曾对记者说过:“我宁愿看见毒品在民间泛滥,也不愿看见这种电影在世上招摇。”。照他的解释,毒品是可以从身体内洗涤干净的,而淫秽物品对人的侵害则是刻骨铭心的。在对淫秽物品进行的诉讼中,帕里什成绩斐然,无人可望其项背,他经手的案子中,有40多个被告已经被定有罪。
指派担任这场审判的法官是哈里·威尔福德。他在法庭上宣称:“如果不是因为有哈里·雷姆斯这样的人,就不会有《深喉》这一类电影……没有这样的演员,就没有这样的电影。”他对雷姆斯在孟菲斯审判时请的律师说:他绝不会“理睬任何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由来为他辩护”。他还警告这位律师说,如果他胆敢以“你的委托人的行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为由与陪审团相争,我将指示陪审团,本案并非第一修正案案例”。这说明,在孟菲斯这样一个保守的地方审判,对雷姆斯是极为不利的。
而反过来,若在纽约市进行审判,事情可能完全不一样。事实上,这部电影也是在纽约发行的,大部分被告都住在纽约,纽约南区地方法院理应作为任何有关的调查、起诉和审判的当然地点。可是,要想冒犯一个纽约人绝非易事,在时代广场的电影院里随时可以看到任何性别的人或动物在淫欲之中进行媾合的画面。这里到处都有按摩院、健身房、单身幽会场所——或是用现今人们伪装粉饰妓院的其他说法;这些场所提供各种口胃的需要,有哪怕是世间最稀奇古怪、解剖学上最无法想象的情景。如果在这么一个城市开庭,这里选出来的陪审团经过如此堕落口味多年的熏陶,很可能会以见惯不惊为由而作出无罪的认定。
可这里的问题在于,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享有的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即是说,被告应享有在犯罪地点所在地进行审判的权利。《深喉》这部电影不是孟菲斯拍摄的,也从未在该市上映过。雷姆斯在审判开始前从未去过该城市,也没有在该城市犯过罪。
但是,帕里什在起诉书上指控117名个人和公司企业参与进行了一场全国范围的阴谋,制作一部黄色淫秽电影,并在全美发行。这样,这项罪行就会在该电影可能放映的每一个地区发生。根据这份起诉书的理论,任何一个地方的联邦检察官都可以决定在哪儿起诉最好。
作为参与这个阴谋而受到指控的人有技术人员、发行人员、给电影设计舞台场景的纽约广告公司等,实际上,只要是与该影片的制作、发行或放映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受到指控。帕里什后来说:“参与此阴谋的约有500人,”可是,“我们不会对有些人,诸如电影院售票员、电影院里出售爆玉米花的人或电影放映员起诉。”在这些不予起诉的共犯中就有琳达·特里纳,即《深喉》中用琳达·拉芙莱斯之名的女主角。她后来被传唤去作证反对雷姆斯,可她躲了起来,联邦调查局找不到她。(有些法庭观察员把她这个销声匿迹的证人称作“发炎的喉咙。”)
审判于1976年3月1日开始,共传了90个证人。雷姆斯声称,1972年1月,他在摄影机前袒露身体之时,当时的法律并不认为《深喉》是黄色淫秽的。根据当时依然有效的最高法院裁决,一部在“性”方面极为火爆露骨的电影只要总体上看具有“补偿价值的社会意义”就应受到宪法保护。因为最高法院在1966年的《范尼山》一书的判例中规定,要禁一部电影或一部书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即,一、一个普通人运用当代的社会标准,是否发现一部作品从整体上会引起人们的淫乱情趣;二、作品是否以一种显然令人作呕的方式描绘或描写现行州法律做出特别规定的性行为;三、从整体上看该作品是否缺乏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见《米勒诉加利福尼亚案》(1973))。这就是说,不管一部电影或一部书是多么下流肮脏,只要它有一点儿社会价值——比方说一条信息,一些惹人发笑的描写,甚至是一个关于性交技术的新的情况,就不能对它提起诉讼。根据这条准则,《深喉》应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部影片对至少有些观众来说是有点儿滑稽的;而且这部影片与同类种马交配般的影片相比技术要强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