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概述
一、鉴定机构的确定
①法医专家鉴定委员会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县区级成立。负责审查、鉴定赔偿案件,其主要任务是鉴定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②法医专家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卫生机关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设主任一名和副主任1~2名。人员由各单位推荐,尽量能照顾到各个专业知识。
③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委托上一级鉴定机构或其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重新鉴定。
二、鉴定人的确定
(一)鉴定人的资格
①具有五年以上专业临床经验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
②法医系毕业或法医学进修学习后,具有五年以上法医工作实践的主检法医师人员。
以上两项,具备其一就可以担任鉴定人。
对于鉴定人资格的问题要认真把关,不能为了凑数而把一般人员推荐进来。对于医院的专家原则上是选用地、市级直属医院和专科医院,不能把区级或企业医院的人员推荐进来。对于法医的人选也要认真对待,由于法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大部分没有技术职称,如果是法医系毕业或者是大学本科毕业又经过法医专业培训的,有5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的不具有主检法医师职称的人也可以担任鉴定人。
(二)鉴定人权利
①送交鉴定的案卷材料不齐全时,有权叫委托机关补充材料,如果委托机关拒绝补充所需要的材料时,鉴定人也有权延期鉴定或者不鉴定。
②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必要时也可会见被告人。
(三)鉴定人的义务
①进行鉴定要认真、严肃、秉公无私,应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
②有义务解释鉴定中的内容和委托机关提出的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③保守案件秘密。
④自觉遵守回避的法律规定。
三、鉴定书的内容
①委托机关名称。
②案由、案号、鉴定书序号。
③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④鉴定场所、日期和在场人等。
⑤案情摘要、病历记录摘要。
⑥伤残客观检查情况记录。
⑦分析说明(应按委托鉴定项目逐条进行分析说明)。
⑧鉴定结论:伤害程度、残疾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医疗终结时间等。
⑨鉴定人签名,盖鉴定章。
⑩有关残疾矫正治疗的医疗建设。
四、委托鉴定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要认真逐项填写《委托鉴定书》,提出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并把案件全部卷宗材料一起送交鉴定委员会,卷宗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法医尸体和伤情鉴定书,旁证材料和被告问话录。
②被鉴定人原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被鉴定人原来的健康状况、外伤史等。
③被鉴定人受伤后的住院病历,临床检查、出院小结、会诊记录等。
第二节人身伤害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期
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是一项时效性很强的工作,对于不同的人身伤残各有不同的鉴定时期,如果不在这个时间鉴定很可能会出现差错。
对于损伤后的残疾的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评定等内容,大部分是在医疗终结以后进行,在刚受伤之后是无法评定的,只有经过充分的治疗,对于无法治愈的后遗症才能作出残疾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评定。
人体损伤的康复过程既有一般规律,也有特殊情况,因此选择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最佳时期不能千篇一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评定,切不可机械的生搬硬套。
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评定总的原则,凡在受伤当时及损伤发展过程中,出现危及生命征象的,应该依据受伤当时的伤情进行评定。凡是在受伤当时或在其自然发展过程中,未出现危及生命征象的损伤,则主要依据损伤的后果进行评定,这类损伤应在伤情稳定后,不再发展的情况下进行评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原发性损伤进行评定,待伤情稳定后,如发现原来未予评定的严重后遗症,并发症时,再进行补充评定。在主要根据后果或结局来评定损伤程度时,必须除去因医疗不当致使原发性损伤加重的因素。
下面是几种常见损伤伤残程度评定的最佳时期。
一、面部损伤
对于容貌损伤的评定总的原则要掌握以受伤者当时伤情为参考,以损伤的预后和结局为准。
①如系面部器官缺损性损伤,已构成重伤程度的,如耳廓、外鼻、眼球、口唇等部位缺失又无法再植时,可在受伤后即作出评定。如尚构不成重伤时,可在伤愈后进行鉴定。
②对于面部的烧伤、烫伤,化学性腐蚀,或器官缺失部位的感染,软组织损伤或感染,受伤后不要急于进行损伤程度的评定,待损伤愈合,视其疤痕的增生和挛缩程度作出评定,评定日期以三个月后为最佳时候。
③对面颅骨骨折颞颌关节损害的鉴定时期可适当延长到五个月左右时间,在恢复期应让伤者做充分的功能锻炼,并视其张口度、发音、咀嚼、咬合情况等进行损伤程度的评定。
面容部损伤后遗留有较大面积的瘢痕或色素沉着时,其损伤程度的评定时间一般可延长到半年。
二、听觉、视觉的丧失
(一)视觉丧失
对于一眼或双眼外伤后造成不可逆的盲目,伤后即可作出鉴定。对于低视力和视野缺损的伤后可暂不作鉴定,待伤情稳定后,视力或视野不再下降或上升时鉴定较为合适,最佳鉴定时期在半年左右。
凡损伤造成的视力障碍可以用镜片矫正改善的具有正常或接近正常视力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
被鉴定人如受伤前已有明显视力障碍,受伤后视力障碍达到重伤程度的,一般不宜直接鉴定是否构成重伤或残疾,而应对外伤、原有病变与视力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鉴定。
对视力的检查应采取客观检查法为准。
(二)听觉丧失
对于外伤性听力障碍,在损伤后短时间内不宜作损伤程度的评定,应经过充分的治疗,以愈后的听力丧失程度为依据。在评定时,一般应尽可能取得受伤前的听觉资料,对于受伤前已存在明显听觉障碍的,受伤后听觉障碍达到重伤标准程度的被鉴定人,在鉴定时一般不宜直接鉴定是否构成重伤,而应主要对外伤、原有病变与听力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鉴定。
老年人听觉有生理性衰退,其修正方法按从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对丧失听觉的最佳鉴定时期在4~6个月左右为宜。
三、肢体损伤
①肢体缺失:损伤当时即造成肢体缺失,一般情况下,在损伤后即可作出评定。或在损伤后可暂不评定,待伤情稳定,无并发症和后遗症,并经彻底治愈后作出损伤程度的评定。
②肢体软组织损伤:包括挫伤、挫裂伤、裂伤、穿透伤、神经、血管损伤的,在损伤后不要立即作出评定,待治疗结束后评定。
对于肢体重要神经断裂或损伤的诊断,不能依常规的临床物理检查法,而是要有客观仪器作出检查诊断,方可作为证据。对于神经挫伤和神经断裂要进行严格地认真地区别。
③四肢骨折:开放性或粉碎性骨折、单纯性骨折,在三个月以内可暂不鉴定,待骨折痊愈后,根据其功能恢复情况,再结合在自然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综合分析作出评定。下肢骨折和重要大关节部位的骨折,可比照上肢骨折推迟一个月再进行鉴定。
④对于肢体完整,但造成肢体功能障碍损伤程度的评定,在三个月内不宜评定,待其彻底治愈,加强肢体关节功能恢复锻炼,对其愈后进行评定。在评定时,如受伤关节没有明确规定特定的体位条件,可以从这个关系的整体功能上来判断。如鉴定标准的条文中,对某个关节已明确规定特定的体位条件,那么一般只就特定体位下的关节活动度进行检查评定。对关节活动度的检查评定,必须在与健侧关节相比对的情况下,并参考临床上常用的正常关节活动度数值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如受伤关节在受伤前即有外伤性病史,应查明伤前该关节的功能状态,结合评定时的关节活动度检查,作出客观的科学结论。
⑤关节脱位:单纯性关节脱位在受伤后即可作出评定,如伴有关节腔出血、关节韧带撕裂伤等复合性损伤时,则应先治疗,一般在三个月左右视其关节功能恢复情况再作评定。
四、脑颅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