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成立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在海运保险业务中,通常由投保人表示要约的意图,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书面投保单。
如果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构成承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受保险合同的约束。按照英美国家的习惯,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并不进行直接的接触,而是通过委托保险经纪人代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一般的投保手续是:由被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在经纪人提供的表格上填明保险标的物、投保的险别以及其他有关的内容交给经纪人。保险人通常授权经纪人在一定的保险费率范围内投保,并把投保内容写在一张承保条上,交给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如果保险人愿意承保,即把他所愿承保的金额写在承保条上,并予签名;一项保险业务可以由几个保险人承保,各自认保他所愿意承保的部分金额,直至整个风险保足为止。一旦保险人在承保条上签字,保险合同即告成立。至于是否出具保单,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
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目前我国在海运保险方面,保险代理人或者经纪人的业务还很少。海运保险合同应当在保险事故尚未发生的时候订立,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就不能投保。但由于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两国,货主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很难完全掌握,有时可能出现货物虽已遭受损失,但货主因不知情而仍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单上通常都载有“不论灭失与否”条款,表示不论保险标的物在投保时是否已经灭失,保险人仍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是说,被保险人明知标的物已经灭失之后,再去投保,仍然可以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
从英国法律的解释来看,当保险标的是以“不论灭失与否”条件投保时,如该标的物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前已经发生损失,该项保险仍然有效。但如当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发生损失而保险人尚不知情,则不在此列,也就是说,此时保险合同无效。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形式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形式,一般以保险单据来表示。主要有以下三种。
1.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考虑是否接受承保。在实务中,投保人对保险货物以及相关情况最为了解,保险人正是根据投保人所告知的内容确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高低。因此,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力求做到告知的内容全面、真实。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保险或确定保险费率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2.保险单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是使用最多的保险单据形式。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仅载有正式保险单正面所具有的条款,通常包括被保险人名称和被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标记、载货船名、承保险别、起讫地点以及保险金额等。而对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则不予说明,通常按保险单所载条款办理。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名称、地址
当事人是订立海运保险合同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海运保险合同和一般合同一样,适用合同法规定,投保人作为订立合同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海运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往往是货物的买方或卖方,也可能是他们的代理人。
保险人即为保险公司。当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有给付保险赔款的义务。我国的保险公司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两类。经营海运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为财产保险公司,如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公司、日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等数十家国内外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会遭受经济损失,因而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保险赔偿。由于海运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通过背书自由转让,无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所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会因保险单的转让而发生变化。
在实务中,保险单持有人往往就是被保险人,贸易合同的买方、卖方以及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均有可能成为被保险人。
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物是海运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作为海运保险的保险标的,首先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以国家法律禁止的物品或以通过非法取得的商品作为保险标的订立海运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无效。例如,被保险人为香烟投保海运保险,但若被保险的香烟是走私品,则该保险合同无效。其次,海运保险以损失补偿为目的,保障的是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使得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某物品的价值无法用货币来衡量,一旦发生损失,无法及时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则不认为该物品具有可保性。例如,船员的个人信件、照片等私人纪念品,由于无法用货币表示其经济价值,故不能作为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持有的、以货币表示的保险利益的价值金额,是衡量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额的基础。在订立海运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申明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的确定是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依据的。货物的保险价值是订立保险合同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加上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的总和,或按到岸价格估算。若采用到岸价格,习惯上还可以包括预期利润。
5.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额度,也是计算保险费和双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
在海运保险中,被保险人在可保利益范围内,可以把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也可以把保险价值的一部分作为保险金额。一般来说,除非另有约定,保险金额不是保险人认定的实际价值,也不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赔付的数额。
目前在国际海运保险市场上,基本上都采用定值保险。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关系,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在不定值保险中,则存在着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三种情况。
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在足额保险条件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对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在不足额保险的条件下,若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其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差距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若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则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款。
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在超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按实际损失赔偿。保险人按保险价值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与足额保险相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超过保险价值的那部分保险金额是无效的。
6.保险费及保险责任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人给予承保某种损失风险而支付给保险人的对价或报酬。一般来讲,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与保险人承保风险是对价条件,保险人一旦出立保险单,就要收取保险费。但在实务中,有时是在保险单发出之后才支付保险费。而且保险费可能是由保险经纪人负责向保险人支付。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费可以被推定为业已支付。
按照一般惯例,保险人的责任是从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运输时,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地,或被保险人用以分配、分派或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地为止。这就是通常所称的“仓至仓”条款。如果未能抵达上述仓库或者储存地,则到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后满60天为止。在航空运输中,是到货物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如果在上述时间内货物被运至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7.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海运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又称保险期间。保险期限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又是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非确定性的,因此明确保险期限是十分重要的。海运保险期限基本上可以分为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两个大类。
定期保险是以时间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起讫期限的保险,多用于船舶保险,可以不受航程的制约。航程保险是以所规定的航程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的保险,又称航次保险。其保险期间是以航程为基础,其起讫时间按保险条款的规定办理,多用于货物运输保险。
8.承保险别
承保险别规定保险人承保的险别以及采用的条款等。
除上述条款外,一份完整的海运保险单的内容通常还包括: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损失处理办法、争议解决办法、订立保险合同的时间以及其他事项。
小结和学习重点
保险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承保的风险和承保的损失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基本险别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保险合同法律制度、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进口商或者出口商)对进行国际运输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金额向保险人(公司)投保一定的险别,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承保收费后,对所承保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予补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通常又称水险,它是指对运输中的货物因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风险,基本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案例分析
1988年4月1日,某省甲汽车运输公司为该公司一辆解放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从1988年4月1日24时起,至1989年3月31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15000元。1989年1月1日,甲汽车运输公司将该解放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乙,为图省事,甲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也未办理汽车过户手续。当月,乙找到其在保险公司工作的熟人丙,向丙介绍了其买车的情况,求丙帮助办理保险合同的转让手续。不久,丙找到该车的保单存根,未请示领导,擅自给乙办了保险证。
几天后,3月15日,乙驾驶该解放牌汽车跑长途运输,在邻省某地与当地个体运输户的汽车发生相撞,致使对方车辆严重损坏。乙当日向保险公司报了险。保险公司查该解放牌汽车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拒绝派人勘查现场。事故经当地交通大队勘查裁定,乙对撞车负全部责任,乙应赔偿对方损失11200元,乙遂以办理保险证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乙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绝给付补偿金额。此后,乙又请甲汽车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被保险公司拒绝。因此,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1200元。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练习与思考
(一)名词解释
保险保险合同可保利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
(二)填空
1.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人。
2.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单对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给予赔偿的最高数额。
3.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
(三)单项选择
1.()是指以其财产或利益向保险人投保,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取得约定保险赔偿金的人。
A.被保险人B.保险人C.投保人D.受益人
2.()是最常见的一种险别。其原意是“对单独海损不赔”,即对部分损失不负责赔偿,只赔全部损失,它是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责任范围最小的一种险别。
A.平安险B.水渍险C.一切险D.战争险
(四)多项选择
1.按保险标的划分,保险主要可分为()。
A.财产保险B.人身保险C.责任保险D.保证保险
2.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A.格式合同B.射幸合同C.双务合同D.有偿合同
3.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或其有理赔权的代理人提交索赔的必要单证,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A.保险单B.发票C.装箱单D.货损、货差证明
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大体上包括()。
A.固有风险B.海上风险C.外来风险D.自然灾害
5.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承包的损失是由于海上风险与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简称海损。一般包括()。
A.实际全损B.推定全损C.共同海损D.单独海损
6.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形式,一般以保险单据来表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投保单B.保险单C.保险凭证D.海损证明
(五)简答
1.简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和承保的损失。
2.简述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基本险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