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配送中,用户就是商品购买者,销售企业为用户提供配送服务的承诺已构成销售合同的一部分,不存在独立的配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根据销售合同约定,销售配送经营形式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或由双方将之作为销售合同的附属合同进行约定,销售-供应一体化配送经营形式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这种配送,实际上就是销售商品加送货上门。
在这种配送合同中,销售企业向用户收取配送费时,可能只收取商品的价款金额,而不另收配送服务费,如为促销而进行的一次性配送服务;也可能在商品价款之外,再收取一定数额的配送服务费,如销售-供应一体化配送形式。
2.物流企业与用户签订的销售配送合同
这是一种商流合一的配送服务形式。在物流企业与用户签订的配送合同中,除约定物流企业的配货、送货等流通服务义务外,还约定物流企业应负责订货、购货。具体地说,就是由用户将自己需要的产品型号、种类,以及各部件的要求、规格、颜色、数量等信息提供给物流企业,由物流企业负责按此订货、购货(包括原材料、零部件等)、配货及送货。
在这种方式中,物流企业与用户签订的配送合同,除约定配送人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外,还会就特定货物的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实质是买卖合同与配送服务合同紧密结合的有机体。在这一合同中,商流与物流紧密结合。在订货、购货阶段,货物的所有权一直属于物流企业。货物的所有权何时转移至用户,由物流企业与用户在配送合同中约定。
物流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配送费中,既包括了因提供配送服务而应获得的配送服务费,还包括因出售商品而应收取的商品价款。
三、配送合同的法律适用
配送合同的性质直接影响了该类合同的法律适用。配送合同只能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就相关问题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具体地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配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其中,配送人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部分,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可分别适用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以及委托合同的规定。就销售配送合同来说,关于商品所有权转移的部分则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四、配送合同的主要内容
配送合同中的约定是明确配送人和用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最主要根据。双方当事人除就合同的一般条款进行约定外,还应特别根据配送合同的特征就配送合同中的特别事务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配送合同是商流分离的合同,是单纯提供配送的合同。一般来说,配送合同主要有以下条款。
1.配送人与用户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配送合同应具备的一般条款,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明确配送人与用户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履行配送服务合同的前提,也是处理合同纠纷司法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2.服务目标条款
服务目标条款表明双方当事人在配送服务活动中的共同目标和宗旨,特别是用户特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目标等。
3.服务区域条款
这是约定配送人向用户提供运送服务的地理范围的条款。货物配送服务是支线运输式的服务,由于运输能力的限制和成本控制等因素,根据配送人的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配送服务的区域范围。配送人据此安排其运力。
4.配送服务项目条款
配送服务不但涉及运输、保管,还要涉及分拣、配货、加工、包装等,因此在服务项目条款中应对配送人的服务项目进行具体的约定,主要包括用户需要配送人提供配送的货物品种、规格、数量,需要配送人提供的加工、组配或者包装的服务及标准,对配送人进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要求和标准,配送人对配送特别是加工、包装的货物的质量保证等。在配送服务项目中,应当注意配送服务的后续服务内容。配送服务项目条款是配送服务合同中最复杂的内容,直接关系到配送服务合同的履行质量。
5.服务资格管理条款
此款规定配送人为了保证配送业务的实现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例如具有与从事配送服务相关的法律资格,具备开展相应业务的人员、场地、设施,具有加工、运输和技术服务能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交货条款
交货条款既包括用户将货物交付给配送人的环节,也包括配送人将货物配送交付给用户或其指定的其他人这一环节。双方应就交货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进行约定。本条款的明确规定有助于配送服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7.检验条款
在销售配送合同中,配送人不但提供了配送服务,而且还提供了货物的销售服务。配送人提供的配送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直接涉及配送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本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检验货物条款,即规定验收的时间、检验的标准、检验的主体,以及验收时发现货物残损、短少的处理方式。
8.配送费结算条款
配送费是配送人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后收到的劳务报酬,是用户的基本合同义务。配送费结算条款是约定配送人向用户出售商品的价格和配送服务报酬的支付。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配送费计入商品价格统一计算,也可以分别约定。本条款应当约定用户向配送人支付配送报酬或者价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标准和支付的时间、方式等。
9.合同变更与终止条款
配送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由于主客观的变化,有时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10.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形式有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和解除合同等。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双方违约时承担责任的形式。
11.争议解决条款
配送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可以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处理方式。
法律链接
《商品代理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15条:“在配送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
(一)供货企业与用户企业的名称和通讯地址;(二)商品名称、商标、型号、规格,以及质量标准;(三)加工标准、包装要求、有关配货的数量和批次、送货时间和地点等的配送计划;(四)结算方式;(五)售后技术服务;(六)权益、职责和义务;(七)违约责任;(八)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九)调解、仲裁程序。”
五、货物配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货物配送活动中作为配送活动的提供者即配送人性质的不同,可将货物配送合同分为配送服务合同和销售配送合同。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配送人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也各不相同。关于配送人与用户在配送合同中的义务,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订立。当合同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依照合同条款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义务。
(一)配送人与用户在配送服务合同中的义务
案例讨论
某贸易公司(以下称客户)与某货物配送中心(以下称配送人)订立了配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客户组织进货并交由配送人保管,配送人按客户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后,在指定的时间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客户支付配送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以下情况:8月5日,配送人检查发现,客户从国外采购的货物在入库时有破损;9月10日,客户发现配送货物中有错送事件;10月8日,客户发现包装内货物不是包装说明的货物,但客户交付保管的原包装良好,无破损状况。
问:对于上述问题,谁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1.配送人的主要义务
(1)提供配送服务的义务。配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直接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配送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提高用户的供应保证能力,用最小的成本,降低供应不及时的风险,减少由此造成的生产损失或对下家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在配送合同中,用户都要求配送人按照约定提供准确、及时、有效的配送服务。安全性和准时性是配送人的首要义务。当然,配送人也把其作为履行合同的承诺,以取得用户的信任和支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并准确地提供配送服务,是配送人供应保障能力的体现,是提高配送人经济效益的基本途径,也可避免配送人的生产损失和违约责任。对此,物流企业应做到:
①取得相应的配送经营资格。
②有良好的货物分拣、管理系统,以便在用户指令下达后,在最短时间内备齐相关物品。
③有合理的运送系统,包括车辆、运输人员、装车作业、运送路线等各方面。
④有保障配送顺利进行的组织和从业人员。
要注意的是,在多用户配送中,物流企业应对每一用户负责,即物流企业不得以其向其他用户配送为由,来免除其对某一用户的违约责任。
(2)按约定理货的义务。理货是配送业务的一个特殊环节,在此,物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用户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加工,使货物最终以用户希望的形态被送至指定地点。在消费品领域,个性化的商品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能更好地实现销售者的销售目标,物流企业的理货活动对商品的增值功能在此得到体现。经过物流企业组配的物品,应具有用户所要求的色彩、大小、形状、包装组合等外部要求。否则,因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物流企业应承担责任。
在履行理货义务时,配送人应取得相应的资格,配备相关的设施和工作人员。此项义务不但是合同义务,也涉及相关的法定义务。对货物进行加工和包装,配送人也就成为货物的生产者。换言之,为了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配送人应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的生产者的法律义务。
(3)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配送以配送为主,以仓储为辅。配送离不开仓储保管,并以其作为履行义务的基础。在配送服务合同中,货物所有权属于用户,用户将货物交付给配送人时,要求配送人提供保管和配送两项基本服务。因此,无论根据合同的规定还是行业惯例,从接收用户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配送人都应当妥善地照看、保护、管理货物,以保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在货物的仓储阶段,妥善保管货物同样是配送人在配送服务合同中的一项基本义务。因此,配送人应对货物的库存保存、数量和质量进行管理控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配送人应对其保管期间货物的数量短少和质量变质等承担违约责任。
(4)按约定对货物进行加工和包装的义务。对货物进行加工和包装,是货物配送活动中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它不但能实现配送人的增值目标,也能满足用户对货物的个性要求。根据市场需求对货物进行加工和包装,能够提高用户的销售率,实现经济目标。按约定提供加工和包装的义务,是配送人在配送合同中的一项特殊义务。根据合同的规定,配送人应当履行加工和包装义务;无相关约定的,配送人没有加工和包装的责任。
在履行对货物的加工和包装义务时,配送人应取得相关的资格,配备相关的设施和工作人员。此项义务不但是合同义务,也涉及相关的法定义务。对货物进行加工和包装,配送人也就成为货物的生产者。换言之,为了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配送人应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的生产者的法律义务。
(5)履行通知的义务。履行通知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者行业惯例,配送人在履行配送合同的过程中,应将履行的情况、可能影响用户利益的事件等,及时、如实地告知用户,以便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发生,否则物流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通知义务,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无约定的,配送人应根据配送合同的履行要求和诚信原则履行通知义务。例如,物流企业在接收货物时,应仔细核对货物与清单记载是否一致,检查货物是否完好。如发现货物包装出现破损、短量、变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用户,物流企业在合理时间内未通知用户的,视为物流企业接收的货物完好,与合同约定一致。在货物仓储过程中,对于即将到期的货物,配送人应及时通知用户提取或者处理货物。在配送货物时,配送人应及时通知用户接收货物的时间、地点等。
物流企业在理货、运送时,无论任何原因,无法按用户要求及时完成义务时,应立即通知用户,并按用户合理指示妥善处理。否则,物流企业不仅要承担其违反配送义务的违约责任,对由于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用户的其他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商品代理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9条:“对于国家统购统销、专卖的商品,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的商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资格的重要商品,应当具备政府有关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并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批准文件,方可进行代理和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