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单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提单可划分为许多种类。
(1)按提单抬头分类。提单的抬头就是指提单上填写的收货人栏目,提单因抬头填写的内容不同而分类如下:
①记名提单。记名提单是由托运人指定收货人的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由托运人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中注明特定的收货人。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如果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的收货人以外的人,那么,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承担责任。
收货人不能将记名提单背书转让,如要转让货物,收货人只能按照一般的财产转让手续办理。
使用记名提单,如果货物的交付不涉及贸易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可不通过银行而由托运人将其邮寄给收货人,或由船长随船带交。这样,提单就可以及时送达收货人,而不致延误。
因此,记名提单在短途运输中使用较有优势。
记名提单虽然因其不能转让而避免了转让中的风险,但却同时失去了流通性,使其使用受到很大限制。因而,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一般只用于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
②指示提单。指示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填有“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一种提单。它通常又可分为记名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指示提单。
记名指示提单在提单收货人栏内载明“凭某人指示”字样。依据发出指示人的不同,有托运人指示、收货人指示和进口方银行指示等三种情况。但不论是凭何人的指示,只要提单持有人确实无误,符合提单中的指示,承运人就应向他交付货物。不记名指示提单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不具体写明凭某人的指示,而只载明“凭指示”字样,通常它被视为凭托运人指示。
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而不须经过承运人认可,所以这种提单为买方所欢迎。而不记名指示提单与记名指示提单不同,它没有经提单指定的人背书才能转让的限制,所以其流通性更大。指示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使用较广泛。
③不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不具体填写收货人或凭某人指示,而只注明“持有人”或“交与持有人”字样,日后凭提单取货的提单。
使用不记名提单,承运人交付货物仅凭提单不凭人,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货。它不加背书即可转让,手续简便。但这种提单对买卖双方的风险都很大,一旦发生遗失或被盗,以致再转到善意的第三者手中就极易发生纠纷,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已使用不多。
(2)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类。提单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①已装船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经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及装船日期。在航运实践中,除集装箱货物运输外,现在大都采用已装船提单。
由于已装船提单对于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有保障,所以在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如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凡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的货物,卖方应提供已装船提单。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中,更是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国际商会1993年重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当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运输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定船只的提单。
②备运提单。备运提单又称待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但还没有装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承运人签发了备运提单,只说明他确认货物已交给他保管并存入他所控制的仓库,而不能说明他确实已将货物装到船上。这种提单通常要载明货物拟装某船,但若预定船舶不能按时到港,则承运人对此不负责任,并有权另换他船。
当货物装上预定船舶后,承运人可以在备运提单正面加注“已装船”字样和装船日期,并签字盖章,从而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同样,托运人也可以用备运提单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
备运提单首先出现于19世纪晚期的美国,从历史上看,它的产生晚于已装船提单。这种提单的优点在于:对托运人来说,他可以在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之后至装船前的期间,尽快地从承运人手中取得可转让提单,以便融通资金,加速交易进程;而对于承运人来说,则有利于招揽生意,拓宽货源。
但是,备运提单同时也存在一定缺陷。一方面,备运提单没有装船日期,很可能因到货不及时而使货主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备运提单上没有肯定的装货船名,致使提单持有人在承运人违约时难以向法院申请扣押船舶。此外,备运提单签发后和货物装船完毕前发生的货损、货差由谁承担责任,也是提单所适用的法律和提单条款本身通常不能明确规定的问题,实践中常因此引起责任纠纷。基于上述原因,在贸易实践中,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备运提单。
近年来,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发展使备运提单的用途不断扩展。因为集装箱航运公司或多式联运经营人通常在内陆收货站收货,而不是在装运港收货,所以,承运人只能在此签发备运提单,而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
(3)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类。提单按有无批注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①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批注的提单。这种提单,由于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所以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有关货物减损、外表包装不良或其他影响结汇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况良好”,仅意味着在目力所及的范围,货物是在外观良好的情况下装上船的,但它并不排除货物存在内在瑕疵及其他目力所不及的缺陷。
使用清洁提单在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先必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4条规定:“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货运单据上并无明显地表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银行对有该类附加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除信用证明确规定可接受外,应当拒绝接受。”可见,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贸易中,通常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的必要条件。
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就得对此负责。货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果发现残损,除非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承运人应对收货人负责赔偿,而不得借口签发清洁提单之前就存在包装不良的情况而推卸责任。
②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又称有批注提单,是指被承运人加有批注的提单。对于这种提单,承运人因在货物装船时发现并非“外观状况良好”,而加上诸如“包装箱损坏”、“渗漏”、“破包”、“锈蚀”等形容货物的外观状态的批注。但是,并非加上任何批注的提单都属于不清洁提单。如果提单上只是批注如“重量、数量不详”等内容,则应视为“不知条款”,不能视为不清洁提单。
在提单上进行批注,是承运人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在交货时如发现货物损害可以归因于这些批注的事项,可以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另一方面,不清洁提单对于托运人显然不利。买方由于担心包装不良会使货物在运输中受损,所以通常都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
在跟单信用证贸易中,银行通常对提交不清洁提单者拒付货款。因此,在托运人得知承运人欲在提单上进行批注时,总是努力争取承运人不加批注,而签发清洁提单。
托运人争取承运人不签发不清洁提单大致有两种途径:一是在货物外表状况并非良好的情况下,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确保由此引起的损失不涉及承运人,而由自己承担。但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际上承运人一般不愿接受托运人这种保函。二是更换包装以使货物处于外表良好状况。
(4)按运输方式分类。提单按运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①直达提单。直达提单,又称直运提单,是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转船,直接运至卸货港的提单。直达提单上不得有“转船”或“在某港转船”的批注。但是,有时提单条款内虽无“转船”批注,但却列有承运人有权转装他船的所谓“自由转船条款”,这种提单通常也属于直达提单。
使用直达提单,货物由同一船舶直运目的港,对买方来说,比中途转船有利得多,既可以节省费用、减少风险,又可以节省时间、及早到货。因此,通常买方只有在无直达船时才同意转船。在贸易实务中,如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则买方必须取得直达提单才能结汇。
②海上联运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又称转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在中途转船,交由其他承运人用船舶接运至目的港的提单。通常签发联运提单的联运承运人又是第一程承运人,但他应对全程运输负责,其他接运承运人则应分别对自己承担的那部分运输负责。在实践中,也有的联运提单规定,联运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第一程运输负责,并且对于第二程运输期间发生的货损不负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划分的方式虽然可以充分保护联运承运人的利益,但通常使托运人难以接受,不利于承运人参与航运市场的竞争。
③多式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是指多式联运承运人将货物以包括海上运输在内的两种以上运输方式,从一地运至另一地而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通常用于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
(5)特殊提单。除了上述分类外,经常遇到的还有以下各种提单:
①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指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通常,提单签发日期应为该批货物全部装船完毕的日期,或者是按照航运惯例的开装日期。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在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内完成装运,而又来不及修改合同及信用证时,为了符合合同或信用证关于装运期限的规定,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在一定条件下并取得托运人的保函后,才签发这种提单。但是,因这种作法既不合法又要承担很大的责任风险,所以承运人应尽量避免。
案例链接
倒签提单案
2008年4月,中国某贸易公司和日本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该年的8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某贸易公司委托某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日本东京。由于中国某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1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并于11月15日装船。
中国某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海上运输公司按8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当货物运抵东京时,日本收货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产生了怀疑,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志。日本某贸易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11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日本某贸易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中国某贸易有限公司和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既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这是一宗有关倒签提单的案件。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收货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托运方)的法律责任,而且还可以追究轮船公司的责任。
②预借提单。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前或装船完毕之前,托运人为了及时结汇而向承运人预先借用的已装船提单。这种提单一般是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和交单结汇日期即将届满时,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签发这种提单,比倒签提单具有更大的责任风险。因为货物在装船前可能因各种原因发生灭失、损坏或退关。而按照不少国家的法律和判例,承运人对于货损将丧失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也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即使货物在装船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受损,承运人也必须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更为严重的是,签发预借提单有时被认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共同的欺诈行为,是非法的。
鉴于上述原因,承运人一般不愿签发预借提单,即使签发也必须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并承担一切责任。
③舱面货提单。舱面货提单又称甲板货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装于船舶甲板上的货物所签发的提单。承运人通常要在这种提单上打印或书写“舱面上”字样,以表明提单所列货物装在舱面上的事实。
在贸易实践中,有些体积特别庞大的货物以及某些有毒货物和危险物品不宜装于舱内,只能装在船舶舱面上,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接受的是舱面货提单,但应注意加保舱面货险。
《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均规定,舱面货不包括在承运人负责的“货物”范围内,承运人对其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任何性质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舱面货不仅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较大,而且还不能在发生共同海损时得到分摊,所以对托运人的保障较差。为了减少风险,买方一般不愿意把普通货物装在舱面上,有时甚至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舱面货提单。银行为了维护开证人的利益,对这种提单一般也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