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为了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节约谈判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条款的时间,简化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手续,双方可以参照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制定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起草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在双方就委托事项、处理委托事项的费用、委托报酬以及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受《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约束。
二、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权利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权利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可以行使的权能和能够享受的利益。其具体内容因委托代理合同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讲,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1.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
在直接代理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权向公众披露委托人的身份,宣告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处理委托事务,从事办理委托事务所必需的各项活动。
2.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基于委托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相互信任而订立,双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办理委托人不便或不能亲自办理的事务,凭借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由于委托人的知识、经验所限,加上国际货物运输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委托人不可能预见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情况,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更不可能就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需要从事的所有工作逐一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出指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义务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办理委托事务,同时也有权利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结合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灵活处理委托事务。
3.要求委托人提交待运货物和相关运输单证、文件资料的权利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委托人委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委托人提供出口货物及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单证、文件,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完成委托事项的前提条件。为了完成委托人委托处理的事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货物种类、品名、数量、包装等提交需要安排运输、办理运输手续的货物,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检疫、银行、保险等部门以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提供办理货物进出口运输及其他相关事宜所需的单证、文件、资料,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4.要求委托人预付、偿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398条,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偿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是委托人应尽的义务,要求委托人履行上述义务同时也是受托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委托事项,有权要求委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偿还其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费用及利息。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委托事务时所需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如有关货物的运输费、仓储费、港杂费,以及报关、报检、报验费用和通讯、差旅费用等。如果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事务未完成之前便终止,委托人已经预付费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退回多余的部分;委托人尚未支付费用的,应当及时偿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垫付的费用,并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但是,如果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过失或过错而使委托代理合同提前终止,对于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过失或过错而在委托事务中多支出的费用,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
5.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的权利
除非双方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免费代理,或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愿放弃取得报酬的权利,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支付代理服务的报酬。关于支付报酬的数量,如果委托代理合同中已有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则由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事务的性质,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完成委托事务所花费的精力、时间,结合商业习惯,支付适当的报酬。如果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以前被提前解除,只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于合同的解除没有过失,或者因为不可抗力或委托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委托事务无法完成,委托人就应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报酬数量的多少,应当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已经完成事务的比例或付出的人力、物力等来确定。在委托人预付了服务报酬的情况下,如果委托代理合同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过错而被解除或使得委托事务无法完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将全部服务报酬退给委托人;如果委托代理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事由而被解除或使得委托事务无法完成,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只需按照适当的比例将服务报酬退还给委托人。
6.要求委托人承受代理行为后果的权利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或代理人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意思表示或接受来自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是代理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02条也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即使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其与受托人订立的合同并不直接约束委托人,受托人在取得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履行了该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了因委托人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以后,也有权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转移所取得的权利,要求委托人补偿其履行与第三人之间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该合同项下责任而付出的代价。因此,委托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后,只要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委托权限内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从事的行为,不管在行为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委托人的名义,这种行为的后果,包括因此取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最终均应由委托人承受。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权要求委托人承受其在委托权限内的代理行为的一切后果。
7.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407条、第408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或者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均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仅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因其过错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而且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因重复委托他人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遭受的损失。例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遭遇自身没有过错的偷盗、抢劫、车祸,就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有或能够找到应当负责的第三人,委托人在赔偿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损失以后,还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
8.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权利
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失去信任、信任减弱或发生动摇,不管是否有充足的理由,也不管委托代理合同是否为有偿合同,规定或者没有规定期限,委托事务处理进展如何,均可随时单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但是应当明确通知对方。而且根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因解除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了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谓“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只要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本身没有过错,不管解除合同的事由归因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还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都不必赔偿对方的损失。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权利,不以具有正当理由为条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后,亦可依法行使这项权利。同时,亦应注意防范委托人行使这项权利时,可能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义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应当从事的行为或不应从事的行为。其具体内容亦因委托代理合同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讲,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负有以下八项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能力,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受托事务,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办理相关事宜。不得违背委托人的要求,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能擅自改动或曲解委托人的指示。否则,将要承担因此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果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也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使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或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无法或没有及时收到委托人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征询意见的答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也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受托事务,并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委托人。
2.亲自处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义务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委托人基于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信任及能力和经验的了解,才将自己的事务委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办理,原则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委派自己的员工,利用自己的设备和设施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即使因某些原因不能、不便亲自办理,为了彻底实现委托人的利益,避免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确实需要转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事务,也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应对转委托受托人的选择及其对转委托受托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如果转委托行为没有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将要对其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即使转委托行为得到了委托人的同意,也要就转委托受托人的选任及其对转委托受托人的指示对委托人负责。如果由于其选任的转委托受托人的能力或品质,或者对转委托受托人的指示不当等原因,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害,将要向委托人负赔偿责任。但是,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因突遇难以抵御的灾难、经办人员罹患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原因,不能亲自或继续办理委托事务,又不能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将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的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法律也允许不经委托人事先同意,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单位。例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收货人委托异地代办生产急需设备的提货手续,在正常情况下,未经委托人同意,不能为了自己节省费用擅自转委托提货地的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办理。但是,如果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指派前往异地为委托人办理提货手续的员工突发严重疾病或因车祸受重伤,由于适逢假日,来不及重新委派人员接替其工作,又无法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为了避免因耽误时间而给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可以不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提货地的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办理提货手续。
3.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这项义务来源于《合同法》第6条关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它要求作为受托人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委托人委托的事务,以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全面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以自己的能力和经验注意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名誉和利益,确保委托人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