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学习完本章,你应该能够:
1.明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含义、经营范围及业务内容;
2.掌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条件;
3.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民事法律地位。
基本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委托代理合同独家代理总代理
案例导入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用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问题:本案中,货主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概述
由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我国有关公路、铁路、水上(国际海上运输除外)、航空运输和多式联运的法规和规章,也都允许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代理承运人承揽货物,办理相关运输手续。事实上,我国许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也都取得了经营国际铁路运输、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格。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概念和性质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
尽管世界各国在货运代理业的历史发展、管理体制和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但是基本上都认为货运代理人是受运输关系人的委托,为了运输关系人的利益,安排货物的运输,提供货物的交运、拼装、装卸、交付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人,其本身不是运输关系的实际当事人,而是运输关系实际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性质
“货运代理”一词具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货运代理人;其二是指货运代理行业。与此相应,对于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也可以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两个角度来理解。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本质上属于货物运输关系人的代理人,是联系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货物运输中介人。有时代表发货人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承运人,向承运人订舱,缮制贸易、运输单据,安排货物的短途运输、仓储、称重、检尺,办理货物的保险、报检、报验和通关手续,向承运人、仓储保管人及有关当局支付有关费用;有时代表收货人接收、检查运输单据,办理货物的报检、报验和通关手续,提取货物,安排仓储和短途运输,支付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协助收货人向责任方索赔;还有时代表承运人揽货、配载、装箱、拼箱、拆箱,签发运输单据。虽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有时也以独立经营人身份从事货物的仓储、短途运输,甚至以缔约承运人身份出具运单、提单,但这只不过是为了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满足某些客户的特殊需求而拓展服务范围的结果,并不影响其作为运输代理人的本质特征。
法律链接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2条中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提供增值服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的增值服务报酬的行为。”
案例链接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某公司和瑞士某公司签订了两个出售农产品的合同,共计2500吨,价值7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0月至11月。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现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货物到12月10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国进出口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1月30日。货物到达鹿特丹后,国外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国进出口公司提供11月份装船证明。我国进出口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买方聘请代理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并获取了证明提单日期伪造的有利证据。买方立即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我方同意赔款,买方撤回诉讼请求,终结此案。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的有关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下列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
(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但是,这些并不是每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都具有的经营范围。由于各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也有所不同。同时,由于我国实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依职权参与管理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际从事上述范围内的某些业务,还需到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因此,各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际经营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应当以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准。此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经营范围,兼营其他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兼营的其他业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兼营的其他业务不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亦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一、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一)申请人资格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有稳定货源的单位,并且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请项目中占大股。
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二)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条件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体来讲,至少要有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以自有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供产权证明。以租赁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供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赁契约。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装卸设备、包装设备和短途运输工具。
4.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5.有与经营的业务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二、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一)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除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以下条件。
1.投资者的资格条件
(1)中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以上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获得进出口经营权1年以上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1年以上的企业,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为第一大股东;
(2)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为第一大股东;
(3)中外合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
(4)不属于码头、港口、机场等可能对货运代理行业带来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企业;
(5)拟在中国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包括其关联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第一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已满2年。
2.其他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2)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必要的通讯、运输、装卸、包装等营业设施。
第三节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制度
一、委托代理合同
(一)委托代理合同的概念
委托代理合同又称委托合同、委任合同、代理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方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委托他人处理自己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从代理的角度来看,委托他人代为处理自己事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接受委托的人委托,代其处理事务的人称为代理人。
与此相应,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合同。
(二)委托代理合同的订立程序
委托代理合同的订立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就委托代理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又称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委托代理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但是,由于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之上,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委托人拟委托事项的内容、委托的条件,以及受托人对待委托事项的态度、办理委托事项的能力。双方往往需要反复接触,多次磋商,才能最终达成协议。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常常还要将双方协议的内容体现为一定的形式,履行必要的手续。实践中,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的建立远非仅仅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一般来讲,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的建立至少需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提出委托、代理意向
无论建立长期委托代理关系,还是建立个案委托代理关系,都要有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建立这种关系的意向。实践中,有时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出委托办理某项业务的意向,有时则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动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揽取业务,提出建立代理关系的愿望。当事人提出委托、代理意向,是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起点,也是洽谈委托代理合同条款的基础。关于委托、代理意向的表现形式,一般体现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出拟委托办理的国际货物运输业务项目,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询价,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介绍自己能够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及各项服务的价格,法律上称之为“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