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就财产或子女问题有争议的情况,当事人一方可直接依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
(1)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的精神多做调解工作。凡是通过调解能够解决婚姻纠纷的,就不要采取判决的方式。
(2)判决。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调解无效即应判决。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只有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才能判决准予离婚。否则,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的判决下达后,有15天的上诉期。超过15天,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的,判决书立即生效。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被告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的,或者原告在6个月以后因新情况、新理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离婚问题的两项特殊规定
1.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特殊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解释和审判实践的经验,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具有军籍的、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内工作没有取得军籍的职工。
第二,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它是指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则不得判决离婚;反之,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第三,此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胜诉权的一种限制。保护军人婚姻是我国婚姻立法的光荣传统,切实保护好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军人就会安心服役,减少后顾之忧。这个规定并不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起诉权,即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至于是否得到法院支持,就要看现役军人的态度了。
第四,适用此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所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的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例如,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军人有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行为的,都属于军人的重大过错。
2.关于在一定期间内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殊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堕胎后妇女的特殊保护。在上述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社会道德的要求。但适用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这一特殊规定,仅仅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而在特定期间内对男方的离婚起诉权作一定的限制。它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在特定期间内不得提出离婚,并不涉及是否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第二,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这是因为,这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表明她对离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儿、婴儿的保护。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不受限制。所谓“确有必要”,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而男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如上述情况为女方所不争执或者已经查明属实,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第四,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的,查明属实后,二审法院应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法律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那么,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就成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的关键。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综合评判考察:
1.看婚姻基础
看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即夫妻关系的缔结是否以感情为基础。以爱情为基础的自由婚姻,基础好;以爱情和其他因素为基础,或经人介绍交往不频繁而自愿结合的婚姻,基础较好;不是以爱情而是以金钱、地位、权势、容貌为基础的结合,以及草率结合或包办强迫的买卖婚姻,则基础差。婚姻基础的好坏,必然会对婚后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看婚后感情
看双方在结婚后的感情状况。婚姻生活具有多方面的内容:婚姻当事人的道德品质、工作状况、生活作风、性格习惯、志趣爱好、经济合作、子女教育、家务参与、性生活以及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等,都会程度不同地反映到夫妻感情上,并且这种影响又往往因人而异。并且感情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变化。考察夫妻的婚后感情,既要看到过去,更要立足于现在。
3.看离婚原因
离婚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方面的。当事人提出的离婚原因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甚至故意制造种种借口,用以掩盖自己的真实动机。因此,一定要查明产生离婚纠纷的真正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才能正确地估计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是否具有和好可能等问题。
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条件
这是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基础上对婚姻现状和发展前途所作的估计和预测,它决定着调解工作的方向,也为最后判决提供了依据。判断有无和好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也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包括坚持不离婚的一方有无争取和好的愿望及实际行动。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希望,就应该努力做调解和好的工作,不准离婚;反之,则应准予离婚。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首先,配偶一方重婚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事实上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我国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触犯刑律。
其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即有姘居行为,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姘居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外与他人过着相对稳定、隐蔽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其特征是:双方有较固定的同居住所,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情节严重时还触犯刑律。配偶一方对他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近几年来,因终日沉湎于赌博、吸毒等恶习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尤以妻子为离婚原告的占大多数。赌博、吸毒等行为对家庭关系危害极大,如果一方屡教不改,则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所谓分居是指夫妻间停止了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相互关心、扶助。当夫妻分居满两年且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调解无效,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缺乏实质内容,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分居的原因很多,如双方异地工作、一方出国留学等,分居并不意味着双方感情不好,所以应该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才是离婚的具体条件。
5.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婚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加之事物都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很难一一列举准许离婚的所有条件。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多种情形。例如:
第一,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如果达到了妨害婚姻目的实现的程度,应当准予离婚。例如,婚前双方精神状态皆正常,而一方在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精神受严重刺激而得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第二,配偶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和谐的夫妻性生活是增进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因此,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往往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第三,男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姻当事人对待婚姻问题缺乏慎重态度、婚姻基础差、草率结婚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每年的离婚案收案总数中,都占相当比例。
第四,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对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严肃认真地处理,查明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一方坚持离婚,无和好可能的,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作为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必然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导致当事人内部和外部多重法律关系的消灭或变更。
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
离婚解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身份,因夫妻身份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1.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
一旦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之问共同操持家务,料理家庭生活,互相帮助、照顾、同居的权利义务即告结束,生活共同体解散。
2.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旦离婚,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索要扶养费,对方也没有再向索要方提供扶养费的义务。
3.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丧失
如果婚姻关系已因离婚而解除,彼此间的法定继承人资格亦告丧失,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权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其遗产。
4.双方有再婚的自由
婚姻因离婚而解除时,从领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当事人有再行结婚的权利。在我国,法律对再婚并无关于待婚期的限制。
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