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前提的,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它包括当事人单方的行为,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无论是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合同,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
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当事人未履行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加以规定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当事人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之外解除劳动合同,即属于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现行法规,企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
合同制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应予辞退的员工;合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等。
合同工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企业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等。
当然,还有一些情况,如员工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劳动合同则自行解除。在特定条件下,如女工在怀孕、产期时劳动合同不能解除。
(2)劳动合同解除的技巧
弄清楚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相对容易,而在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基础上,如何使公司和员工能够“好聚好散”,却是需要一点技巧的。
1.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合同及按照规定应予辞退的员工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对方有所准备,不致因突然解除合同而影响生活或生产;另一方面,可以防止非法解除合同。因为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合同约定的条件。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有利于合同管理机关对解除合同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条件,可以及时纠正和制止,以免发生劳动纠纷。
2.需要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无论是何种原因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互换角色为对方想一下,尽可能冷静、客观地评价对方和看待这次分手。比如,公司认为被解雇的员工并非表现不好,而只是不适合从事这份工作罢了,或许现在正是他重新自我定位、大显身手的好机会。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能够相互尊重,相互鼓励,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即使伤痛仍然存在,但日后在其他领域有所发展时,就会感谢此时对方为其所做的一切。
3.通过面谈进行沟通。双方分手时,通常要商谈分手的原因、补偿费、今后发展的建议及训练、退休福利等问题,这一工作通常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作为面谈者,要明确知道自己说什么,要清楚、坚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以免产生任何误会或希望。谈话的重点应放在工作绩效或行为上,避免使用像“不负责任”、“不可靠”等带有价值判断色彩的字眼。同时,面谈的时间要简短,面谈时间越久,就越有可能说出日后会后悔的话。
此外,是否有可能为对方保住面子,以及该用何种方式告知他(她)的同事,也是应该考虑的技巧性问题。
7、关键时刻,“君子协定”一文不值
在现代商场上,新管理人讲信用是很重要的,大部分新管理人也都能自觉地遵守合同,但对于初涉商场的创业者,不能因生意能赚钱就忘乎所以,切不可搞“君子协定”,不可因为与对方稔熟,而忽略了签约过程。口头协议是最危险的交易方式,弄不好要“赔了夫人又折兵”,“鸡飞蛋打一场空”。挂在商人嘴边常常有这么一句口头禅,叫做“空口无凭”。经营者置身于现代商场,而商场如战场,其间充满着欺诈、诡秘。交易时,任何新管理人都不能掉以轻心,盲目轻信的人永远不会成功,而且往往是别人吞吃的主要目标。按照商场惯例,即使对方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和多年的交易伙伴,在进行大笔的买卖时,都应办理签订合同的手续,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或没法预见到的麻烦。如果新管理人认为对方讲信誉,双方口头约定即可,那么,就很可能会受骗,尤其是与初次进行交易的经营者搞口头协议受骗或吃亏的可能性更大。倘若对方是骗子,你肯定会成为他们的猎物。即使对方诚信且初始无心坑骗你,但当他发现协议对他不利或者有别的更好的生意可做时,他便可以轻而易举地否认你们之间的约定,把你这个伙伴抛弃或者反咬一口,在这方面栽了跟头的例子不胜枚举。人们常常戏谑地称不守信用的口头协定为“君子协定——橡皮合同”,真是说撕就撕。深感“白纸黑字合同稳,空口无凭反吃亏”。某建筑队与当地一家水磨石场签订了一份购买2000平方米水磨石的合同,合同中没有涉及关于质量要求的条款。待建筑队去提货时,认为水磨石质量与订合同时所提供的样品不一致,很不满意。于是,双方经协议,口头上确定每平方米价格降低3元,建筑队将预订的水磨石如数提回。待结账时,水磨石场要求按合同,上规定的价格算账,不承认原来两家的口头协定,建筑队有口无凭,只好自认倒霉,按合同价格付了款,白白损失了6000元。
其实,新管理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只做口头合同,搞“君子协定,本身就是不合法行为。现在社会正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管理人参与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等整个活动之间靠的是与客体间的契约联结在一起,而这种契约本身又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和保障。不合法的行为,当然就很难受法律的保护了,《经济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经济合同,除及时结清外,应采取书面方式”,可见,口头合同、君子协定很难端到“台面”上去。然而,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交往中,凭口头说的“君子协定”还为数不少。无数公司的事例说明,这种“口头协定”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后患无穷。
按常规,经济合同是新管理人以法制胜的保证,但如果新管理人签的是口头协议、君子协定,那么他这个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当然也就不受到法律保护了。
如1988年2月6日,广州铁路局第二工程公司向衡阳市水口山厂赔偿屋架倒塌损失费28万元一事,就是这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该公司在1984年11月与水口山二厂签订了建房合同,同时,又与衡南县的一个建筑队签订了部分建筑分包合同。不久,铁路局第二工程公司因另有任务撤出,向建筑单位说明,征得同意,达成了终止总承包合同的口头协议,同时,与衡南县那个建筑队也达成了终止分包合同的口头协议。但口头协定并没有法律效力,衡南县建筑队继续施工,造成水口山二厂屋架倒塌的工程质量事故。于是就出现了已与水口山二厂口头解除承建合同的铁路局第二工程公司,仍要为分包的建筑队承担赔偿的事情。法律是无情的,口头合同、“君子协定”这种在法场上站不住脚的东西,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许有的新管理人会这样认为,中华民族有着讲究信用的传统,民间就有“一诺千金”、“大丈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之类的格言警句,古人做生意时,也有凭口头上的“君子协定”的情况,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经营者就是自觉不自觉地凭口头合同做成了生意,轮到我怎么就不行了呢?事实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靠“君子协定”搞经营、做买卖的做法,已愈来愈暴露出其相当大的局限性和危险性。有的经营者,仅凭买主一张白条,便将价值十多万元的商品发出,果被骗子钻了空子。有的经营者因为是熟人关系,在未立任何字据的情况下,就达成数十万元的“君子协定”,结果仅仅是“口头协定”而最终违约,官司打到法院也没有用。由此可见,从“君子协定”出发,什么事情都凭一拍胸脯,讲哥们儿义气,就认为“万事大吉”,或者轻信亲友的口头担保,终究是要吃亏的。眼下,社会前进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经济关系也日趋复杂,多元化的、复杂的现代经济关系,不能也不应依赖个人的品德和赌咒发誓来维系,而应靠法律来保证。靠法律保证,经营者就不能再糊里糊涂地搞“口头合同”、做“君子协定”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事情了。
8、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新管理人在签立合同时,关于合同的双方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首先要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合格,那么所签订的合同书无效。在谈判正式开始之前,要认真搞好主体审查,看对方有没有资格做这笔交易,看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