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由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或残疾,或者支付医疗费用,不负责疾病所致死亡或残疾。其主要由三个条件构成,即: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事故且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32.年金与年金保险
何谓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年金保险与“养老金”公积金的区别
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年金统称为养老金。在我国香港特区,所谓年金亦是指退休养老金,有时也称为“公积金”,香港的寿险公司、银行和基金会都可以承办公积金保险业务。传统的年金是在退休年龄或是先于退休年龄时提供一笔固定收入,一到规定年龄,领年金者即可领取等额分期支付的固定年金,通常直到领取年金者逝世为止,以回收一次性支付或按年度支付的保险费。
如何投保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或特定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定期向被保险人或其他年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通常规定连续两次年金给付的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
还有一种不确定年金,年金支付期间完全是事先确定的,其计算基础只有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没有考虑生存率。此年金保险在合同约定期间,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都将支付年金。
33.参加养老金保险
参加养老金保险益处不少,大家应当积极投保养老金保险,那么,如何参加这种保险呢?
年龄
我国目前开办的个人养老金保险,规定凡是年龄在12~50周岁之间的公民,均可投保。16周岁说明他已经进入劳动年龄,可以有自己的一份独立的经济收入;50周岁以后投保则临近退休期不远,意义已不大。不如改换其他储蓄方式,一样达到养老效果。
投保年龄确定后,接着是选择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保险公司规定了50、55、60、65周岁四个档次,档次越高,交保费的期限越长,到期领取养老金的数额就越大,反之亦然。各人投保做具体选择时,可根据自己目前的年龄,健康状况及收入额多少而定。身体状况好,选择档次可高一些;身体状况差,选择档次可低一些。
投保养老金保险选定后要选定交费标准
投保的交费方式可以按月交费,也可事先约定按季或按年交费。按月交费麻烦一些,每月都要去保险公司;按年交费则一次性负担太大,资金难以筹集;按季交费则较为适中。保险公司对一次性交费者是很欢迎的,还可附加一定的优惠措施,如扣除贴息等。如果某月漏交费,一般要采取“漏一交三”的办法补足。即3月份的保险费漏交时,4月份交纳保险费时,不仅要补交3月份的,交纳4月份的,还要预交5月份的。
参加养老金保险时,还有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现在投保时的年龄到领取时年龄,是否满15年。这一点很关键。假如已满15年,则不仅每月可领取养老金,而且保险公司还负有逐渐给付您10年固定保险金的义务。这就是说以60岁至70岁,这10年是保险公司必须保证给付的,即使这期间您不幸病故,您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作为受益人,继续从保险公司领取从您去世至70岁阶段的养老保险金。领满后就不能再领取,您和保险公司的关系就此终结。如果您领满10年至70岁仍然健在。可继续从保险公司领取同等数额的养老保险金,直至您身故。
但如果交费期限不满15年,到您约定的领取年龄时,就只能按规定一次性地领取最高额为所交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的123%的保险金,无法享受上述交满15年有10年固定年金的待遇了。有人会问“交保费期间,假如投保人未到领取年龄就已死亡,该如何办?”保险公司的规定是:已经交费在两年及其以下者,按所交全部保险费的90%给付死亡退保金,不另付利息。交付期在2~4年、4~6年、6~8年、8~10年、10年以上者,分别按95%、102%、109%、116%、123%给付。
保险费的支取
投保养老金保险及领取保险费,一办就是几年,数十年,这期间难免会出现搬家、工作调动之事。出现这种事后,您可以拿调动证明到保险公司申请迁户。迁户后您同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到新工作单位仍然有效。因为保险公司都是全国性的,保险单改户后仍然有效,您的权益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34.失业保险保障
失业待遇
失业待遇有4种:
一是失业保险金;
二是医疗补助金;
三是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是职业培训补助。
失业人员可以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的类别包括如下情形:
失业保险金按低工资的70%至85%提取
一是失业保险金。这是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各地普遍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比例,一般在70%~85%之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限期,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5年的,最多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最多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多为24个月。
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有两条:一是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比如,《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一个职工连续工作20年,这20年工龄就视为缴费时间,可以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费的2年合并计算为22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如果重新就业不满1年的,可以领取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简单说,就是领取期限可以攒着,用的时候再拿出来。
门诊、住院费都有补助
二是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一般采取门诊费定额补助和住院费按比例补助的办法,具体标准和申领程度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门诊补助一般为每月10~2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住院补助多为按比例报销的方式,一般在实际费用的50%~70%之间,但一些地方对报销总额有上限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补助6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满5年不满10年的,补助65%,累计金额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助70%,累计金额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20年以上的,补助80%,累计金额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仍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0k。有的省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数额一般为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4倍。
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有补助
三是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费补助一般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标准发放。抚恤金根据被供养人的多少确定发放数额,基数一般为失业人员死亡前本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如黑龙江省规定:供养1人的,为死者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的,为死者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为死者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职业介绍、培训有补助
四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补助。这两项补助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省区市确定。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是确定具体补助数额。如在领取期内,可以报销500元的培训费、100元的职业介绍费、超过部分由失业个人负担。二是规定次数,不限金额。如可以享受2~3次免费职业介绍、1次职业培训。采用哪种方式,主要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