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提前退休:从事特殊工种的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可以提前退休;50周岁以上的男性,45周岁以上的女性可以享受病退,这两种情况均属于提前退休。
(二)工龄条件
工龄是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限。我国规定,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须连续工龄满20年;连续工龄满30年,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龄限制;因工伤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此外根据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工人退休的连续工龄应满10年。
(三)缴费年限
第一,1998年7月起参加工作的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全部储存存额。
(本息)第二,1998年6月底参加工作的缴费满10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0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一次性养老津贴。
【案例】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连续工龄的联系和区别
老王到2006年12月就要到60周岁,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了。辛苦忙碌了一辈子的老王,终于可以安享晚年、过领退休金的日子了。老王想到每天可以在家里养养鱼、种种花,国家还能按月发给自己1000多元的养老金,心里别提多愉快了。但是前几天听楼下邻居小张讲,养老金必须得连续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才能领取,老王开始担心了,因为他的“养老保险费”是单位改制后从1996年才开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自己当时都50多岁了,到2006年12月退休是不可能缴满15年的,那么自己是不是就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了呢?
老王马上到单位询问退休后养老金的事宜,单位的相关人员马上向老王做出了解释,要老王放心。单位解释了国家的过渡性政策,也叫“老人老办法”,也就是说,老王虽然到退休时都不可能缴费满15年,但是按照国家的“老人老办法”的过渡性政策规定,只要老王符合连续工龄计算的情况,就视为老王已经缴费满15年了,而老王实际参加工作到60岁时正好39年,所以不用担心不能领取养老金。老王心里的一块石头这才落了地,原来国家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改革前后的体制衔接问题了,不用担心缴费期限了。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以年为单位的工作时间,工龄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一个职工为社会贡献多少以及工作熟练程度的一个指标。我国将工龄划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就是指一个职工一生参加工作的全部工作时间;连续工龄是指职工连续参加工作的时间,在过去被称为“本企业工龄”,指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工作的连续时间。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职工的流动已经变得很经常,不会像过去那样,在一个单位一直工作到退休,所以连续工龄的计算也就不再局限于“本企业工龄”的范围了。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的规定,以下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调动工作的劳动者,调动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企业派出学习、进修的劳动者,学习、进修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企业停、转产期间,劳动者在这一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企业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在企业工作的,在企业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为本企业的工龄;转入本企业工作之前,职工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以及参军的军龄,均可作为连续工龄汁算;实习员工在本企业实习的期间,应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
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不是连续工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指单位和职工同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金数额的依据之一。劳动者只有在达到一定的缴费年限(15年),并且在退休之后,才能够按月领取自己的养老金。也就是说,连续工龄并不是计算和支付养老金的前提条件,如果职工连续工作,但是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他就不能领取养老金;或者职工的连续工龄时间很长,但是他的缴费年限没有达到一定的期限,也不能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但是一个职工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与企业为他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有关,只有职工在用人单位持续工作,用人单位才能持续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中国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时间并不长,有相当一部分老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达到15年,但是对于这部分具有连续工龄的老职工,国家不能撒手不管。因此,国务院的规定已经明确了过渡的做法,在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1992年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劳动者已经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缴费年限,以保证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够公平、合理地取得自己应该获得的养老金。当然,如果不属于连续工龄,缴费时间又不能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肯定会影响养老金的领取的。
二、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总比例为28%左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人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
(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4条第3款原则性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交费标准开始时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
1995年3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对个人缴费作了具体规定:“职工个人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已离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1)》规定: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5%。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其中4%左右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左右进入个人账户。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又调整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最终达到8%。”根据1997年12月22日劳动部办公厅颁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
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四、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
【案例】新养老保险计发办法
李先生,60周岁退休,缴费年限3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25年),其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485元,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0元,个人账户储存额为11313元。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023元,按老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884元,新办法比老办法增加139元。按照过渡期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一定比例(10%、30%、50%、70%、90%、100%)逐年递增计发的政策,李先生增加的139元按10%计发为139元,实发的基本养老金应为8979元。
再来看张女士,50周岁退休,缴费年限2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15年),其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215元,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0元,个人账户储存额为9256元。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587元,按老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602元,新办法比老办法减少15元。
按照过渡期政策,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张女士的基本养老金仍为602元,不会因改革计发办法而降低。
从这两个例子可以得出结论: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职工缴费工资高、缴费年限长,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应较高,新办法是增加的;反之,职工缴费工资低、缴费年限短,退休时间早,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应较低,新办法是减少的,但由于设定了过渡期政策,不会降低基本养老金水平。
五、养老保险的待遇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养老保险待遇从其退休的第2个月起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直至死亡。包括:
(1)退休金或退职生活费及其各种补贴;(2)退休或退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与在职期间相同。
(3)因工致残的退休人员的护理费;(4)退休、退职或离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与在职期间相同。
(5)退休、退职或离休人员易地安置时的一次性安家费;(6)退休、退职或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其中在抗日战争时期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还增发一定比例的生活补贴。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物价补贴费与退休人员相同。此外,离休干部还享受一些优异的生活福利待遇。
【案例】退休人员走失后养老金如何发?
林某是湖南某建筑公司退休职工,己经走失3年至今未归。
2000年以前,社保局一直将林某的养老金发放给其家人。2001年开始,社保局开始停发其养老金。理由是林某已经失踪3年,至今生死未卜。养老金在正常情况下支付到退休人员死亡。但现在无法判定林某的生死,也不能一直发放下去,只能暂时停发。
林某家属则认为,林某并没有被证明死亡,法院也没有宣告其死亡,退休金应该继续发放。双方究竟谁是正确的呢?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对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仍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经宣告林某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对林某暂时作死亡处理,并发给相应的死亡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进一步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员以后又重新出现,或者知道他的确实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恢复他应得的待遇,需要补发的待遇,应该如数补发,但是应该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间停发养老金后的发给他的供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待遇。本案中,社保局停发林某退休金的做法是适当的。只是今后,如果林某重新出现,就应该为其依法补发待遇。
(2)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意见。此案涉及的是退休人员失踪以后,退休金如何处理的问题。按照规定,退休人员失踪6个月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停发其退休金。但是这对退休职工及其家属是不存在影响的,其一,将来退休人员本人重新出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为其补发;其二,就算失踪本人不再出现,其个人账户同样可以由其家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