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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技巧(2)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严格来讲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范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其独立出来,单独作为一个应税所得项目,兼顾对这一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着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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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股利分配情形的税务处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下面介绍几种视同股利分配情况的税务处理。

(一)投资者向企业借款长期不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将投资者从企业借款不还视同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延伸至投资者的家庭成员。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房产等财产性支出,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精神,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认定实际是个人投资者获得了股息、红利,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针对实际中存在大量企业的资产计入个人名下,即使为企业使用,同样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人是否将财产有偿或无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使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进行了补充,“‘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的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的股本。虽然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利益,也没有现金流发生,仍然要按照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四)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者所实现的净利润,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东股份的重新量化,个人应当缴费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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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正式下发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明确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问题,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

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而个人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转让价格又带有主观性,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存在一定难度。”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税务总局下发了这份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建立完整的管理链条和内部控管机制;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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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获奖税收政策解读

国税函[2009]169号《关于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环境奖属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10]78号《关于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有关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技术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取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联合下发的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财政部分有明确文件规定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受赠的礼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受赠的房屋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4.个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5.股民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规定,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6.取得的保险无赔偿优待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如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减收保险费的优待,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取得未出险的人寿保险的利息

《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8.取得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351号)规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9.取得银行支付的揽储奖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064号)规定,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财政部门没有明文规定为“其他所得”的,基层税务机关不能按照“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财税[2008]14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以后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如表5—2所示。

表5—2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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