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外语高等教育是成人高等教育范畴下的一个部分,因此,国家针对成人高等教育制定并颁布的法规也同样适用于成人外语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在我国的社会建设与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国家设立相关的成人高等教育法规是有必要的。
(第一节)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法规的必要性
一、法规可以保障成人高等教育的战略地位与作用有的观念认为成人高等教育只是起了附属与补充普通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作用,不必要以另一体系的形式单独存在,可以归入以上3种教育模式当中。
这种观念轻视了成人高等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利于成人高等教育的积极发展。全社会需要认识成人高等教育的战略地位与重要作用,避免随意撤销成人高等教育机构、减少教育经费、占用校舍、调走教师等有碍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做法。要保证成人高等教育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其在教育领域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依靠法规做强有力的保障。
二、法律途径可以有效解决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发展进程中,成人高等教育难免会面临以下各式各样的问题与困境:(一)宏观调控不够,教育机构和体制不完善,办学自主权不能充分得以保障。(二)成人高等教育主动适应经济与科技发展,及时提供直接有效服务的机制尚未成熟,面向广大农村和乡镇企业服务的成人高等教育严重缺乏。(三)教学的成人特色体现不充分,教学质量需进一步提高,一定程度上存在办学与需求、教学与实践、学习与应用三方面的脱节现象。(四)办学效益有待提高,师资队伍建设、办学设施等方面有待逐步改善。以上出现的这一系列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与适当的解决,就会成为隐患,势必严重阻碍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能否解决,只依靠政策指导、口头宣传、舆论批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法规的建设才是最终的出路。
三、以法律形式来总结成人高等教育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更好地指导将来的成人高等教育活动在30多年的持续发展过程中,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通过对这些宝贵经验的合理利用可以很好地指导我国未来的成人高等教育事业。1987年,国务院在发布的《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中规定:“成人教育管理体制与普通教育有所不同。要把发展成人教育的责任和权力交给地方和基层单位,给予充分的主动权”。1990年,国家教委发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治理整顿工作的若干意见》。1994年,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规定,成人高等教育由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以学历教育为主的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原则上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职业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管理。2004年,我国出台了《教育部关于从2004年起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实行“秋季考试,第二年春季入学”的通知》。2007年,教育部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从以上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可以看出,这些政策与规定既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把握了宏观调控,调动了各地方、各部门的主动性,是总结长期实践经验的结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系统与规范成人高等教育体系,为成人高等教育未来的稳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现有的一些相关法规不能完全满足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我国已颁布的教育法规不能完全代替成人高等教育法。我国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是面向义务教育的法律规定,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有着相当大的区别。另一部法规《教师法》是与教育相关的基本法,此法规仅仅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师方面给予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到成人高等教育中许多其他方面。《高等教育法》与《职业教育法》覆盖了成人高等教育的一些内容,例如成教的高等教育、岗位培训等,但也只是对成人高等教育中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规定,并未涉及所有应包括的内容。
一直以来,成人高等教育有着长足的发展,旧有的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与法规也随之显现出不适应之处,这些政策与法规中的一部分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效力较低,约束力较弱,欠缺一定的规范性与强有力的执行保障,不能完全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的需求。因此,成人高等教育需要更高层次的成人教育法作指导。
(第二节)制定成人高等教育法的可行性
一、国家现有相关政策与法规有助于成人高等教育法的制定我国现有的一些政策法规例如《宪法》《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为成人高等教育法的立法提供了必要的政策与法律依据。
《宪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是:“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2款规定是:“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第4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教育法》第19条第1款、第3款规定如下:“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我国对上个世纪末新世纪初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面绘制的一幅蓝图,对我国教育体系的建设与立法起到了指导作用。按照纲要的规定,成人教育要“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从业人员的实际需要,积极发展。要本着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和注意实效的原则,把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作为重点,重视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成人学历教育要加强和普通学校的联合与合作,努力办出成人特色,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
二、适宜的外部环境有助于成人高等教育法规的设立中国共产党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这一目标既给成人高等教育立法提出了新一轮的挑战,又给成人高等教育立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在一定程度上,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其规定任何重要活动的开展都必须以法制为依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运用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呈现出崭新的面貌,伴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一致的政策法规。所有这一切为成人高等教育立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此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发布了很多与教育相关的重要文件,尤其是《教育法》的出台,为成人高等教育法也提供了适宜的外部环境,成人高等教育法可以被看作是《教育法》的配套法律。
三、适宜的内部条件有助于成人高等教育法规的设立一直以来,我国的成人高等教育稳步持续发展,其实践活动在内部为法规的设立奠定了坚实基础。成人高等教育这一教育体系与其他教育体系之间关系紧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活动,成人高等教育显示出自身独有的特点:成人性、在职性、社会性、灵活性等。成人高等教育主要是面向受教育对象,一般为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多形式教育培训活动。成人高等教育涉及面广,主要覆盖了政治、经济、科学、技术、语言等多个领域,很好地贯彻了终身教育理念。来自成人高等教育实践活动的成功经验以及教训,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为成人高等教育法规的设立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在过去几十年间,中央以及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成人高等教育方方面面的方针政策,其中的有些方针政策可以直接或略微修改后上升为法规,这样大大加快了成人高等教育的立法过程。
四、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立法可以在某些方面借鉴国外成人高等教育立法在世界上的一些教育发达国家,成人高等教育已拥有几百年的发展史,其立法始于20世纪初期。当时的经济危机席卷全球众多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家与工人矛盾升级,为了改善局面,提高生产力以及很好地掌控工人,资本家开始重视对工人进行学习教育。另一方面,工人也意识到通过学习可以掌握更多的技术知识,从而能拓宽生存之路,改善生活状况。在此政治、经济大背景下,一些西方国家对成人高等教育进行了法律方面的规范。
例如1924年,英国颁布了《成人教育规程》。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世界迈入高科技发展时期以后,西方国家加大了对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成人高等教育立法踏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1958年,日本出台了《职业训练法》与《社会教育法》。1965年,美国颁布了《成人教育法案》,并在70年代进行了3次补充。1969年,德国公布了《职业训练法》。1971年,法国实施了《继续教育组织法》,并在后来的一些年间对此法规进行了修订与补充。
瑞典、葡萄牙、墨西哥、巴西等国也相继颁布了较系统的成人高等教育法规。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逐渐意识到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性,已经或开始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立法活动。众所周知,经济的发展与教育的发展紧密相关,成人高等教育作为国家教育的一部分,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要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大力发展,一定要依靠健全的法制法规的有力保障。
(第三节)我国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
国家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大致可以划分成3个阶段:第1阶段,相关教育政策积极发展期(1978年—
1985年);第2阶段,教育政策发展与规范期(1986年—
1997年);第3阶段,成人高等教育立法开拓期(1998年至今)。
以下列举了各时期国家颁布的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一、相关教育政策积极发展期1980年8月19日,教育部出台了《关于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审批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报请批准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办学形式、培养目标、招生对象、面向地区、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学制年限、办学规模、人员编制、师资来源、领导体制等;高等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增设专业或对原有专业进行调整,应按审批程序报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1980年9月5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该文件规定,发展高等学校应贯彻两条路走路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办学,高等学校除办好全日制大学外,还应根据本校情况积极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今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招生对象,应该包括具有高中毕业程度的在职人员和知识青年。学生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及格的,由举办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并可以按规定择优授予学位。
1982年,根据教育部出台的《关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招收新生工作几个问题的初步意见》,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入学考试采取“由国务院业务部门组织本系统所属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由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省、市、自治区的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同一地区的高等学校互相协作统一命题,同时考试”三种方式进行。1982年底,教育部颁布了《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兴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198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该请示的通知,对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待遇问题给予明确规定,规定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水平,享受同等待遇。
1984年3月13日,教育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成人高等学校一九八四年由省、市、自治区统一招生考试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将招生54万人,并开始实行由省、市、自治区统一招生考试的新方法。同年9月4日,教育部又颁发了《关于印发一九八五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复习大纲,做好考生复习工作的通知》。伴随着以上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的颁布,我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道路。1984年8月30日,教育部出台《关于重新研究函授部、夜大学发展规模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院校根据本校情况,结合教育部提出的原则意见,修订函授部、夜大学发展规模,并希望应尽可能多办专科,多办社会上急需的专业,使函授、夜大培养出来的专门人才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要求在今后一定时期内,要采取积极措施,使财经、管理、政法、应用文科等专业有较快发展,并在发展过程中逐步调整高等教育内部的层次和科类比例关系。
二、教育政策发展与规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