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行政赔偿的方式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行政赔偿的方式有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1.支付赔偿金,指公安赔偿义务机关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这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指公安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它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辅助方式,主要适用于因公安赔偿义务机关违法罚款、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情形。
3.恢复原状,指将被损害的财产恢复至未被损害前的状态。它主要适用于违法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财产的损害能够修复的,进行修复。
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公安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公安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5.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公安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致使行政相对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公安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月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如果受害人有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受害人人身权受到的损害,国家不可能用类似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责任。相比之下,金钱赔偿是最切实可行的。然而,由于受害人获取金钱的能力不同,而人身权益损害与金钱之间不存在可靠的比例关系,我们很难在法律上恰如其分地确定人身权益和金钱之间的换算关系。正因为如此,国家赔偿法在规定侵害人身权的赔偿金计算标准时没有考虑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而是规定了统一的赔偿金计算标准。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关于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6条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通过这一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规定的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极其有限。“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和“恢复原状”属于与赔偿并行的责任形式,这些责任形式的功能各不相同,不能彼此互相代替。因此,可以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对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的范围甚至没有达到赔偿直接损失的最低要求,更谈不上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应当加重侵犯财产权的公安行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