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是指作用于整个公安行政程序,从而影响公安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规范性的外部程序制度。从公安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具体实施过程来看,内在逻辑顺序依次为:基本原则-重要制度-具体制度-行政程序规则。因此,可以说公安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能够保障公安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得以实现。
一、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公安行政主体的一切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必须向公安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没有公开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依据。
1.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及其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会议、适用的公安行政法规范、行政统计资料、公安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应收取的费用标准及依据等。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相对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得任意公开。也就是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凡是涉及公安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
2.公安行政公开的范围。公开的范围取决于公安行政决定的效力范围和应公开的内容。一般说来,公开的范围应与公安行政决定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范围相一致,应与有关内容的重要性和特点相一致。同时,公安行政主体应将有关内容向上级公安行政主体和监督机关公开。
3.公安行政公开的方式。公安信息公开应根据有关内容的不同而采用相应的方式,如通过公报刊载、张贴、新闻媒介、互联网的报道,向相对人说明、解释、通知,供有关部门和人员观察、查阅、了解等。另外,公安行政公开化制度应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
信息公开是公安行政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和必要保障。它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了解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有利于发展和强化民主政治及清除公安行政的腐败行为。
二、表明身份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是指公安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公安行政行为之前,要向相对一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明或授权令,表明自己享有进行某种行政行为的职权或权力的制度。因为赋予公安行政管理的执法者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就要同时设计相应的约束机制和责任机制,才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才可以使行政相对人免受不法侵犯,防止其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同时,这一制度还为行政回避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表明身份这一制度不仅仅限于勘验、检查时才适用,而且还包括其他多种多样的方式,比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的标志、出示工作证件等。
三、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是指公安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但是对于重要事项的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因为事后如果发生争议,行政主体应负举证责任。
告知制度可以事前告知相对人予以配合,使之予以充分准备,利于保证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其违法或不当,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阻止其行为的发生,从而减少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
告知的形式有多种,比如报刊上公布或发布、直接送达或以邮件等方式书面告知、对于无法送达的行政决定文书予以公告、口头告知等。
四、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举行的有行政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参加的,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制度。
1.听证的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必须听证,下列公安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规章作出的罚款,按地方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具体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来确定。
2.听证的形式。根据分类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不同形式,比如根据要求提供书面文件还是要求到会参加讨论的不同,可以分为书面听证、口头听证;根据公安行政主体直接派员主持听证,还是委托他人主持听证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行听证和委托听证;随着网络的普及,行政主体借助网络听取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网络听证形式也是一种独立的听证形式。
3.听证的程序。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准备阶段。将听证的日期、场所、参加人争执点的整理等通知各方。第二,进行阶段。这主要是口头听证的进行程序,主持人引导参加人围绕争执点进行讨论,弄清事实,核实证据,维持秩序,制作笔录。第三,听证后的处理阶段。如果主持人是行政首长的,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否则应拟定听证报告,提出建议,呈交有关公安行政主体。
五、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公安机关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与其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替的一种程序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公安行政主体所作的公安行政决定不能有个人利益上的联系。这种利益即包括物质利益,如金钱,也包括精神利益,如感情利益、人事任免利益;即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非法的利益关系,比如收受贿赂、同居关系等。
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安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使公安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原则得到落实;也可以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提高公安机关的威信。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的规定,我国法律已经建立了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种回避制度。
第一,任职回避包括职务回避和地域回避。职务回避是指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担任某些职务时所进行的回避。地域回避是指一定级别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籍贯而实行的回避。
第二,公务回避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其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员,同所执行的公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时而实行的回避。
职务回避是不得担任某种职务,公务回避是不得参与执行某项公务。公务回避有申请回避和决定回避两种。申请回避又分为公安民警主动申请和利害关系人申请之分;职务回避的实行则不需要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回避制度的例外:其一,没有其他机构或人员能够代替的机构或人员的情形;其二,法律明文规定即使有利害关系,也应由该行政主体处理的情形。
六、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是指公安机关的审查案件职能与对案件裁决的职能,分别由其内部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以确保公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该制度直接调整的不是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关系,而是行政主体内部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其一,内部职能分离,即在同一公安机关内部由不同的机构或人员分别行使案件调查、审查权与裁决权。其二,罚缴分离,即公安行政处罚中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一,建立权力制约机制,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其二,保证公安行政公正、准确,防止执法人员偏见,消除相对人对公安机关执法不公的担忧。
七、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对公安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公安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时所参考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说明理由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其一,合法性理由的说明。用于说明公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如事实材料、法律规范。其二,合理性理由的说明。用于说明公安行政机关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政策形势、公共利益、惯例、公理等。
说明理由制度的价值在于:其一,避免公安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二,体现了对相对人的尊重,有利于取得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树立公安机关的文明形象。
八、时效制度
公安行政时效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程序制度。
公安行政时效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公安行政主体实施公安行政行为,特别是涉及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要对之确定明确的时间限制。如公安机关等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应该作为而不作为的,可以视为同意或拒绝;对公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法律法规要规定调查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时限,审查违法违纪事实,证据或听证的时限,作出处罚、处分的时限;等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行政时效制度既是公安行政主体的程序制度,又是相对人的程序制度。公安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的,可以视为自动放弃;公安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安行政时效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其一,提高公安行政办事效率,避免因公安行政行为的拖延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其二,避免因时间拖延而导致有关证据毁灭,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环境。
思考题
1.简述公安行政程序的分类。
2.简述公安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3.简述公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