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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综合法律常识(6)

是指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比照刑法中最相类似的规范加以定罪判刑。在我国,秦汉就有“比附援引”的类推,但在封建社会中这种类推往往会被统治者用来随意加罪,滥施惩罚,伤害无辜。如民族英雄岳飞就以“莫须有”的罪名被奸臣秦桧所害。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了罪行法定主义的“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但在夺取政权后大多又采用了类推原则。

我国刑法基本采取罪刑法定的原则,但也兼有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这是因为我国是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又不平衡并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刑法不可能把可能出现的一切犯罪都包罗无遗地规定出来,因此有必要实行经过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作为刑法的补充,以更好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适用刑事类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①必须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程度。②必须是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犯罪。如果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已有明文规定就不能为了减轻或加重处罚而类推适用其他条文。③必须比照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最相类似,是指所类推的行为与被引用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在性质上、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基本相一致。④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罪推定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被告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或推定其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使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最低限度的保证。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主要有三方面内容: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都应当给予保障。第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给予特殊的保护。第三,诉讼参与人有权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

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项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第一,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行的权力。第二,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第三,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做出的。

法律监督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原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同时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实行法律监督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依法实行监督。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该原则的含义是:对于国家的法律人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人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办事,对任何人都不能歧视,同时禁止任何人谋求不遵守法律,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该原则要求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给予保护,对一切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依法予以追究。

审判公开原则

《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的含义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标志是: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适当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的情形,以及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而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为:第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补充侦察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控诉人提出控诉的部分或者全部进行反驳、申辩,以说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项诉讼活动。辩护是一种基本诉讼职能,它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

不公开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公开,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只有下列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第二,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第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是以审理时被告人的年龄为准。即对审理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审理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追诉时效

是指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如果在刑法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在过了刑法规定的时限后,就不再提起诉讼的一种制度。

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77条又补充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时效期内,如果有新的犯罪行为,前罪的追诉期要从犯新罪之日重新算起。

规定追诉时效主要基于两种考虑:①主要是因为犯罪人在规定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已有悔改,不再危害社会。这样从刑罚的本身目的来看,再追诉惩罚就没有实际意义。②在犯罪行为发生一定时期后,查清证据和事实都会带来一定难度。司法机关再把力量下在这类意义不大又很难有收效的案件上,势必会影响到急需的现行案件的侦破和审理。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除有特别规定的,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得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附带民事诉讼

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自诉案件

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审程序

也叫第一审程序、初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者检察机关的公诉,依法对该案进行第一次审理所应当适用的程序。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一审程序均有详细规定。

四级两审制

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两审终审,是指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一般案件,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然后终审。比如,县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就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则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对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不准上诉或者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四级两审制,就是我国人民法院虽然有四级,但对一般的案件,最多只能审理两次的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原则的含义、内容和要求是: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就应当由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除依法还必须经过核准程序的案件外,二审判决、裁定宣告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判决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法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是这样分别处理的:第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第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属于第三种进行重审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前两种情况二审判决裁定,因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认为确有错误、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出具申诉状,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后,进行复查并做出两种处理:第一,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请无理的,驳回申诉;第二,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在人民法院没有撤销原判决、裁定之前,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人

是自然人的对称。二者都是民事权利的主体。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法律上人格化的“人”。法人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和1886年的德国民法典等资本主义民商法典中,正式确认了法人制度。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确立了社会主义法人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次在基本法律中确立了我国的法人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条件缺一不可。法人应按法定程序设立。我国法人设立的主要程序有:①依照法律、法令或者主管机关行政命令而设立。由国家预算拨款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和非营业性事业单位都属于这种情况。它们一经成立,即具有法人资格,无须核准登记。②依据主管机关的准许而成立。企业和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属于这种情况。它们需通过事先申请,经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和登记等步骤方能成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也需依法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能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法人的变更,即法人在组织上的改变以及目的、范围或隶属关系的变化,也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其程序与设立的程序基本一致。变更后还应及时公告,以便使外界了解变更的重要情况。法人可以因为下列原因而消灭:依法律、法令或国家授权的行政主管机关的命令而撤销;法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被宣告解散或撤销;法人成立的任务或职责已经完成;经全体成员大会决议撤销;因为不能偿还债务而依法被宣告破产等。法人消灭应及时公告,需要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登记,并依法进行清算(财产清理),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民事权利能力

是公民或法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是公民和法人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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