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49年,秦庄襄王即位,任吕不韦为丞相。庄襄王卒,吕不韦辅佐年幼的太子嬴政立为秦王,被尊为相邦,专制朝政。公元前238年,21岁的秦始皇开始亲理朝政,并在次年罢免吕不韦。始皇重用李斯、尉缭等,自公元前230~前221年,先后灭韩、赵、魏、楚、燕、齐六国,完成了统一全中国的大业,建立起一个以汉族为主体、多民族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强大国家。但秦王朝在始皇及二世的苛法暴政下,公元前206年在农民起义的烽火中灭亡。
一、秦代管理思想的形成
秦王嬴政先后在吕不韦、李斯、王剪等文武大臣的辅佐下,于公元前221年扫灭六国。但是,他管理的国家并不太平,威胁主要来自原来东方六国管辖的地区。秦国采用军功爵制,激励全国将士奋勇作战,从而赢得了统一战争的胜利。同时给原东方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六国旧贵族更不甘心就此失去昔日的荣华富贵,他们活动于各地,伺机而动。秦始皇也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局面,因此,要巩固统一,稳定统治,他必须在短时期内将秦国原来行之有效的制度推广到东方六国地区,以秦俗化天下。另外,他也必须正视关东六国地区与原秦国统治区域的差异,要建立一套适用于整个秦王朝统治范围内的政策。嬴政称始皇后的第一件大事就是推终始五德之传,说周朝是火德,秦代周,自然就是水德,“更名河曰德水,以为水德之始。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秦始皇本纪》)。(西汉)司马迁撰:《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8页。其用意在于要迅速而准确地将秦的法治原则推广到全国。
李斯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及其他重要的政治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原本是战国末期儒学大师荀子的学生。荀子从当时现实政治出发对儒学进行了发挥和改造,使之更适合新兴地主阶级的需要,思想上比较接近法家,其管理思想方面认为要“隆礼重法”,这些方面对李斯法家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秦代管理思想的代表人物
秦代严刑峻法,管理思想的代表人物主要是秦始皇和李斯。
(一)秦始皇
秦始皇(公元前259~前210年),即嬴政,出生于赵国都城邯郸(今河北省邯郸市),秦庄襄王之子。他13岁即秦王位,但因年幼,朝政由太后和吕不韦等掌控。公元前238年他开始亲理朝政,并设法除掉了吕不韦、嫪毐等人,重用李斯、尉缭。公元前230~前221年,先后灭掉东方的韩、赵、魏、楚、燕、齐六国,结束了500年来诸侯争战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定都咸阳。他认为自己的功劳超过了上古时代的三皇五帝,自称“始皇帝”。自此之后,“皇帝”就成为中国地主阶级专政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称谓。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国家,他吸取了战国时代设置官职的一些具体经验,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权制度和政权机构。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合称“三公”。“三公”之下是分掌具体政务的“九卿”,即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他还采纳李斯的建议,废除分封制,改行郡县制。他下令李斯等人进行文字的整理工作,将“秦篆”(又称“小篆”)作为官方的规范文字,同时废除其他异体字。他还统一了度量衡和货币;实行“行同伦”,建立起统一的伦理道德和行为规范;实行“车同轨”,一车可通行全国。他在原先秦、赵、魏长城的基础上修建了万里长城。命史禄开凿运河灵渠,使之成为两千多年来岭南与中原地区水路的交通要道。从公元前222年开始,他开始修筑以咸阳为中心向四面八方延伸出去的驰道,以沟通全国各地。他采纳了李斯的建议,“焚书坑儒”,加强对思想的控制。公元前210年,秦始皇东巡途中驾崩于沙丘(今河北省邢台市),明代思想家李贽誉之为“千古一帝”。
(二)李斯
李斯(公元前280~前208年),字通古,战国末年楚国上蔡(今河南上蔡西南)人。早年为郡小吏,后从学于荀子,学成入秦。李斯到了秦国以后,很快就得到秦相吕不韦的器重,被任为郎。后来他劝说秦王政扫灭六国成就帝业,被任为长史。秦王采纳了他的计谋,遣使持金玉游说六国,离间各国君臣,又任他为客卿。秦王政十年(公元前237年)下令驱逐客卿,李斯上《谏逐客书》劝阻,被秦王采纳。秦国坚持接纳任用客卿的国策,对其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的迅速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李斯在秦王政统一六国的事业中贡献卓著。秦统一天下后,他与王绾等人议定尊秦王政为皇帝,制定有关的礼仪制度。还成功抵制了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并被任为丞相。他建议拆除郡县城墙和销毁民间的兵器,以加强对民众的统治。又建议焚烧民间收藏的《诗》、《书》、百家语,禁止私学;加强法治,严刑峻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他还参与制定了法律,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制度。他的建议都被秦始皇采纳,可以说,李斯是秦始皇的各项重要政策法令的主要设计者。始皇死后,他与赵高合谋迫使始皇长子扶苏自杀,立少子胡亥为二世皇帝。后为赵高陷害,于秦前208年被腰斩于咸阳,并夷三族。
三、秦代管理思想的特点
秦始皇和李斯管理思想的特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采用郡县制管理全国;二是实行法治主义。
(一)推行郡县制
秦始皇统一中国进一步促进了华夏民族的融合。但是,当时的整个社会依然广泛存在着与统一政权相矛盾的分裂思想和事实,后来确实也成了秦朝灭亡的重要客观原因之一。
从秦王朝统一开始,便在围绕着如何建立地方行政机构,以保持社会稳定和王朝的长治久安这一重要问题展开过激烈争论:以丞相王绾、博士淳于越等人为主要代表,主张实行分封制。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初并天下,王绾等向始皇建议:“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秦始皇本纪》)(西汉)司马迁撰:《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8页。之后始皇三十三年,博士淳于越又进奏:“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弼,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秦始皇本纪》)(西汉)司马迁撰:《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4页。但是,秦始皇和李斯坚决主张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以建立中央集权专制政治体系,认为只有国家权力高度集中,才能消除战争和保持社会稳定。李斯驳斥王绾:“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始皇当场赞同李斯的建议,还进一步说明:“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秦始皇本纪》)(西汉)司马迁撰:《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9页。于是,废除分封制,改行郡县制。地方行政机构分郡、县两级,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免。郡设守、尉、监(监御史),郡守掌治其郡,郡尉辅佐郡守并典兵事,郡监司监察。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万户以下的县设县长,县令、长领有丞、尉及其他属员。开始时将全国分为36郡,后来又陆续增设至41郡。
历史事实证明,实行郡县制取得了巨大成功,“秦无尺土之封,不立子弟为王,功臣为诸侯者,使后无战攻之患”(《李斯列传》)。(西汉)司马迁撰:《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46页。秦王朝推行郡县制标志着中国古代地主阶级专制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强干弱枝的中央集权,有利于保持全国稳定和政治统一;也有利于在全国推行改革,如统一度量衡、货币,实行书同文、车同轨;还有利于中央统一调用全国的人力物力兴建大型工程;在国防方面,有利于抵御匈奴的侵扰,为后来两千多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严刑峻法
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一直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管理国家。始皇统一天下之后,也以法家治国,主张“事皆决于法”(《秦始皇本纪》),(西汉)司马迁撰:《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8页。高扬“法治主义”。李斯虽从学于荀子,但荀子的思想是继承前期儒家思想的基础上,兼采各家,包括法家思想的长处,这对李斯法家思想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李斯入秦,得遇始皇,可谓得其所遇,为其法家思想找到了用武之地。李斯配合实施了秦始皇的法治主义,他建议始皇“焚书坑儒”,严刑峻法。秦二世时,他上书云:“故韩子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则能罚之加焉必也。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李斯列传》)(西汉)司马迁撰:《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55页。认为慈母出败子,而家法严厉才没有强悍的奴仆,是因为对有过失者处以重罚。商鞅之法就是要从小的过失中看到严重的后果,轻罪重罚。倘若轻罪受到重罚,就没有人敢犯重罪了。为了进一步说明严刑峻法的必要性,李斯还进一步举例说明:“城高五丈,而楼季不轻犯也;泰山之高百仞,而跛羊牧其上。夫楼季也而难五丈之限,岂跛羊也而易百仞之高哉?峭堑之势异也。”善于腾跳的勇士楼季不敢翻越高五丈的城墙,而跛脚的羊却能轻易到达百仞之高的泰山之顶,是因为城墙陡直而山坡平缓的缘故,即“峭堑之势异也”。法律也如此,刑轻则有人敢于践法,严刑峻法则无人敢犯。因此李斯认为,国君之所以能够“久处尊位,长执重势”,“独擅天下之利”,就要“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李斯列传》),(西汉)司马迁撰:《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56页。有罪必罚,罚之必重,使天下臣民不敢犯法。李斯严刑峻法的思想正合始皇“重刑主义”的内在要求,将法律变成他们“举错暴众”、与民为敌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