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如何处理战败的德国和日本的问题成为国际关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彻底肃清法西斯势力,实现民主化和非军国主义化,防止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死灰复燃,为了维护世界和平,盟国对德、日法西斯战犯进行了审判,这就是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
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莫斯科宣言规定,战争结束后,将对战争罪犯进行审判。1945年8月,上述三国和法国在伦敦签订协定,拟定欧洲国际军事法院宪章,规定由四国指派检察官组成委员会进行起诉,由四国指派的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进行审判。1945年10月18日,国际军事法庭第一次审判在柏林举行。从11月20日开始,审判移至德国南部城市纽伦堡举行,至1946年10月1日结束,历时近一年。包括纳粹第二、三号人物戈林、赫斯和外长里宾特洛甫在内的20多名战犯被提起公诉。法庭进行了403次公审,以大量确凿的证据揭露了德国法西斯的种种滔天罪行。法庭根据4条罪行对战犯进行起诉和定罪:策划、准备、发动、进行战争罪;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灭绝和奴役等)。前两条合起来称为破坏和平罪。1946年10月1日,法庭做出了最后判决,判处戈林等12人绞刑,3人无期徒刑,4人有期徒刑。
死刑判决于1946年10月16日执行,戈林在处决前一天服毒自杀。与此同时,法庭还宣布了4个犯罪组织,它们是:纳粹党领导机构、秘密警察、保安处和党卫队。对这几个犯罪组织的成员,各国可以判以参与犯罪组织罪,直到判处死刑。此后,在美、英、法、苏各个占领区以及后来的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各法庭,又对众多的战争期间的犯罪分子进行了后续审判,他们大多是法西斯医生、法官、工业家、外交人员、国防军最高司令部人员、军事骨干以及党卫军高级干部等。
纽伦堡审判基本上是一次公正的审判,是人类有史以来对侵略战争发动者的第一次法律制裁,有利于防止历史悲剧的重演。它为以后对破坏和平罪的审判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法的重大发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进行之时,盟国就认为,日本战犯也应受到与德国战犯同样的处理。1945年12月16日至26日,苏、美、英外长决定实施《波茨坦公告》中的日本投降条文,包括惩办日本战犯。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盟国的《特别通告》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盟国决定在东京设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
根据宪章规定,法庭将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以下三种罪行的战犯:1.破坏和平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2.战争罪(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3.违反人道罪(对平民进行杀害、奴役和放逐,或以政治、种族和宗教为理由对平民进行迫害的行为)。盟国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于1946年2月18日任命澳大利亚的韦伯为首席法官,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菲律宾、加拿大、新西兰和印度10国各派一名代表为法官,美国的约瑟夫·B·凯南为首席检察官。1946年4月29日,东条英机等28名战犯正式被起诉。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首席检察官历数了28名战犯在战争中的罪行,列举了55项罪状,指控他们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
1948年11月4日,法庭宣读判决书,对25名出庭战犯判决如下:判处东条英机等7人绞刑;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判处有期徒刑。
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闭庭。1948年12月23日,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在东京巢鸭监狱被绞死,尸体被火化,其他战犯入狱服刑。对日本战犯做出的严正判决,受到了世界舆论的欢迎。这次审判,使全世界人民进一步了解了日本帝国主义从“九·一八”事变到太平洋战争期间的侵略真相和罪恶的事实,是对日本法西斯分子的一次全面清算和重大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