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党组织设置审批程序
党员人数符合党章规定,需设立党委、总支、支部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新建单位的临时党组织或需调整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委提出书面请示。书面报告内容为:说明本单位党员人数、分布情况;要求设立党委或总支、支部的理由;要求设党委(或总支)的,说明计划下设总支数(或支部数),以及委员会的人数。
(2)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了解其理由是否充分,领导班子人选是否具备条件。
(3)上级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审查申请单位上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讨论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下设的总支或支部以及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章有关规定。
(4)上级党委下发批文。批文内容为:组织设置的形式;党委或总支、支部委员会组成名额。
(5)新建单位的临时党组织或需调整的单位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
(6)向上级党委报告选举结果。报告内容为:选举工作情况;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名单。
(7)上级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审查选举工作程序和选举办法是否符合党章规定;讨论决定报批单位的书记、副书记名单。
(8)上级党委下发批文,批准党的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
党员人数不足100人或50人的,如果工作需要,领导力量配备强,需设党委或总支的,在按程序(2)进行后,还必须逐级上报市委(或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才能按程序(4)以后的各个程序继续进行。
二、县(区)委换届改选程序
(1)县(区)委召开全委会讨论作出换届决议。会议内容:确定举行换届改选的时间;确定代表名额和各方面代表的比例以及分配方案;确定代表大会议程。
(2)县(区)委向市委提出书面请示报告。书面报告内容为: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间;代表名额和各方面代表的比例;下届党委,纪委委员,常委,正、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
(3)县(区)委待市委批复后下发通知。通知内容为: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方案;代表产生办法和时间;提出做好工作的要求。
(4)县(区)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5)县(区)委召开常委会讨论本届党委工作报告。
(6)各选举单位提出代表初步人选,并与县(区)委通气,得到原则同意。
(7)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
(8)县(区)委组织部对代表进行初审。
(9)县(区)委召开常委会审议有关事项。审议内容为:检查筹备工作进展情况;确定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秘书长建议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代表团组成方案和代表团召集人;讨论工作报告和大会日程安排;讨论下届党委、纪委初步人选。
(10)县(区)委召开全委会或全委扩大会。听取筹备工作情况报告;讨论党委、纪委工作报告;讨论确定下届县(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县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11)县(区)委办公室向选举单位发出通知。通知代表大会报到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12)县(区)委召开代表团召集人会议。明确代表团组成单位、分组和召集人,以及会议的其他有关事项。
(13)代表报到并召开代表团会议。推选代表团正、副团长;宣布代表编组名单,指定各组召集人;酝酿主席团候选人名单。
(14)召开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先作筹备工作报告;通过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和代表大会议程;会议休息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开会,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15)大会秘书长召集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举手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名单;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明确各会议的执行主席名单。
(16)代表大会开幕,上届党委和纪委分别作工作报告。
(17)各代表团讨论工作报告。
(18)主席团常务委员主持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代表对工作报告的讨论意见,研究修改工作报告的意见;讨论下届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以及选举办法;确定监票人和总监票人。
(19)各代表团讨论酝酿候选人建议名单、选举办法。县(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党龄应在三年以上。
(20)大会选举。通过选举办法;通过总监票人;宣布选举工作人员名单;按选举程序选举。
(21)代表大会闭幕。通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及有关事项的决议;闭幕。
(22)新的一届纪委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酝酿讨论纪委常委候选人建议名单,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常委;酝酿讨论纪委正、副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等额选举正、副书记。
(23)新的一届党委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酝酿讨论党委常委候选人建议名单,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党委常委;酝酿讨论党委正、副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等额选举正、副书记;通过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结果。
(24)呈报换届改选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换届改选概况;当选的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得票数及当选名单;党委、纪委常委或正、副书记候选人得票数及当选名单。
(25)市委常委会审批。经过讨论后下发关于报批单位党委,纪委常委,正、副书记组成的批复。
(注:党员人数在300名以上的基层党委的换届改选参照上述程序执行。基层党委因任期短,可以只排届数,不排代表大会和全委会的次数。)
三、党的基层委员会换届改选程序
(1)党委会讨论作出换届决议,首先确定换届改选时间,然后确定党员大会议程。
(2)向上级党委请示。书面报告内容为:召开党员大会时间;下届党委,纪委委员,正、副书记名额;选举形式。
(3)上级党委审查并下发批复。
(4)召开党委会。集体总结本届党委、纪委工作;讨论下届党委、纪委班子初步人选,并与上级党委通气,得到原则同意后转入下一步。
(5)换届筹备工作。起草工作报告(包括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拟定换届改选的日程安排;拟定选举办法。
(6)召开党委会。讨论工作报告;检查换届改选准备工作情况。
(7)召开支部书记会议。通知换届改选的日期、议程等有关事项;部署换届改选的教育内容。
(8)各支部对党员进行换届改选教育。教育内容:民主集中制;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换届改选工作的目的、意义、计划、要求。
(9)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通过会议议程;党委和纪委分别作工作报告。
(10)各支部组织党员讨论工作报告。
(11)召开支部书记会议。听取党员对党委工作的意见,并修改工作报告;布置酝酿候选人工作。
(12)党委、各支部酝酿讨论候选人。候选人人选可以自下而上提名,也可以由上届党委提出建议名单,交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后,集中多数意见确定候选人;讨论选举办法。
(13)召开选举大会。选举程序见附1。
(14)大会通过党委工作报告后闭会。
(15)新的一届纪委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级党委要事先指定召集人。会议内容: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纪委正、副书记,差额数一般一至二名,也可直接选举。
(16)新的一届党委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级党委应事先指定召集人。会议内容: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党委正、副书记,差额数一般一至二名,也可直接选举。
(17)新一届党委向上级党委呈报换届改选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换届改选概况;当选的党委、纪委委员及正、副书记候选人得票数及当选名单。
(18)上级党委审批。经讨论后下发关于报批单位党委、纪委正、副书记的批复。
附1、党员大会选举程序分解
1、会前准备。
(1)拟定选举大会议程;
(2)草拟选举办法;
(3)印制选票(各两套);
(4)准备票箱;
(5)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2、选举大会开始后,通过选举办法。
3、大会主持人介绍候选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