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孔兴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林孔兴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369572元。宣判后,林孔兴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经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将林孔兴严重违纪违法案交由湖北省国资委党委、国家电网公司,由其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林孔兴开除党籍处分、办理开除公职手续。
案例6中华全国供销总社
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原主任、中国
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原总经理张玉琦滥用职权案
一、基本案情
张玉琦,男,汉族,1952年8月出生,吉林省镇赉县人,1970年1月参加工作,1980年12月入党,大专文化。1995年12月任中华全国供销总社(下称供销总社)直属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下称再生公司)总经理(正局级),1996年7月兼任供销总社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2000年任吉林物华(集团)股份公司(下称物华公司)董事长。2003年2月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经查,2002年11月间,张玉琦利用担任物华公司董事长及长期负责再生公司经营管理的职权便利,在未经供销总社同意的情况下,将供销总社委托再生公司管理的1400万物华公司股份,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市晋鑫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造成供销总社损失人民币364万余元。
二、处理结果
2005年3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张玉琦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后,张玉琦未上诉。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再生公司党支部决定,并经供销总社直属机关纪委、党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工委批准,给予张玉琦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7湖北省襄樊市原市委书记孙楚寅受贿等问题案
一、基本案情
孙楚寅,男,汉族,1944年10月出生,湖北黄冈人,大学文化,1969年9月参加工作,198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5月起先后任襄樊市委副书记兼任市政协主席、省委委员、市委书记、市政协主席兼任市人大主任,2002年12月被免去襄樊市委书记职务,并辞去市人大主任职务,2003年10月被罢免襄樊市人大代表职务。12月12日,孙楚寅因涉嫌受贿罪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经查,1991年5月至2002年10月,孙楚寅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美元、港币共计折合人民币102、8万余元;非法占有人民币2万元;收受礼金人民币、美元、港币共计折合人民币22、54万元;另对其折合人民币211、7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二、处理结果
2005年5月,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会议决定,并经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给予孙楚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05年8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孙楚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以数罪并罚判处孙楚寅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涉案的受贿赃款102、8万余元和来源不明财产211、7万元予以没收。
案例8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毕玉玺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毕玉玺案涉案人员多、涉及金额大,是近年来北京市所查处的局级干部违纪案件中最为严重的一起。
一、基本案情
毕玉玺,男,汉族,1942年4月生,1968年11月参加工作,1973年5月入党。1985年以来,历任北京市通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1990年11月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1999年3月任首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03年被免职。曾担任市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委员。2004年4月,因毕玉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等问题,北京市纪委与市检察院、市国资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毕玉玺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有:
(一)受贿
毕玉玺利用担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权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004万余元。其中:
1993年间,毕玉玺利用担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的职权,接受香港东科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启伦(另案处理)的请托,向所属部门人员提出要求,使苏承接到原北京市交通局所属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培训中心、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市公司等单位的保龄球道、加油及洗车等设备的订购业务。为此,毕玉玺于2002年间,收受苏给予的美元3、2万元(折合人民币26、4万余元),并将赃款转入其子毕某在英国的账户内。
1996年7月,毕玉玺在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接受请托,为李某调入北京市公路局工作提供便利。为此,毕玉玺分别于2001年、2002年、2003年春节,通过其妻王学英(另案处理)收受李某之夫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997年至2003年间,毕玉玺分别利用担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和首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权,接受北京蓝月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北京莹玥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兰义(另案处理)的请托,指令下属工作人员为兰承揽工程提供便利,使兰先后承接到京沈高速公路工程运输业务、京开高速公路黄村高架桥护栏订购业务及五环路、六环路部分路段钢板护栏安装等工程。为此,毕玉玺于1999年至2004年间,先后收受兰给予的人民币105万元、美元5000元;通过其妻王学英收受兰给予的人民币23万元及藤椅、红珊瑚项链等物品;向兰索取人民币10万元。上述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24050元。
1999年至2003年间,毕玉玺利用担任首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权,分别接受请托,通过直接干预项目招投标工作以及向工程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使宋庄建筑公司、京州建筑公司、沧州明珠公司、北京鑫路路桥公司、北京良业照明公司、北京逸群咨询公司、首都规划设计公司等单位分别承接到首发公司机场高速公路苇沟服务区餐饮服务楼、京沈高速公路田家府服务区、北京市六环路胡各庄至西沙屯第十合同段、五环路照明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为首发公司所属工程提供规划、监理及材料供应等业务。为此,毕玉玺于2001年至2004年间先后向上述公司有关人员索取、收受人民币15万元、美元31、13万元及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劳力士牌手表1块、金条4根、工艺琉璃马1件、足金饰品1件等物品;索要赌资港币4万元。上述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0、2万余元。
2000年间,毕玉玺利用担任首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权,接受华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某某的请托,决定将首发公司所属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市公司所有的“路桥建设”法人股中的200万股权以委托理财的形式,通过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集团)总公司转卖给华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该公司获取利益。为此,毕玉玺先后4次收受余给予的美元17万元、用于购买钻戒的港币4万元,受贿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144、83万元。
2000年下半年,毕玉玺利用担任首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权,接受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原党委书记韩某某的请托,将该公司下属的首发高速公司的注册地选定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使该镇获得税收利益。为此,毕玉玺先后两次收受韩某某等人给予的美元3、3万元、人民币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9、2万余元。
2003年下半年,毕玉玺利用担任首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权,接受北京华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某某等人的请托,经毕玉玺推荐,使该公司承接了首发房地产公司的“新奥枫庭”工程。为此,通过梁某某收受谷等人给予的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65400元)。
毕玉玺在任首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姜某某与首发公司某副总经理存在亲属关系,仍默许姜代表的北京班森华扬公司与该副总经理任职的北京云星宇公司(首发公司控股企业)进行业务往来,使北京班森华扬公司承接了北京云星宇公司大量的交通工程及供货业务。为此,毕玉玺于2002年4月至2003年1月,多次收受姜通过他人或直接给予的美元31万元、丰田牌轿车1辆,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7、6万余元。
毕玉玺在担任首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权,为首发公司及所属公司人员樊某等9人晋升职务提供便利。为此,毕玉玺向上述人员先后收受或索取人民币67、47万元、美元1、9万元、IBM牌笔记本电脑及有价票证等,上述款、物、有价票证共计价值人民币85万余元。
(二)私分国有资产
2001年6月,毕玉玺在担任首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违反国家对国有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用公款为公司的15名员工购买投资型养老保险,致使国有资产人民币300万元被私分。
二、处理结果
2004年8月4日,北京市纪委决定,并经市委批准,给予毕玉玺开除党籍处分;8月26日,北京市政协决定撤销毕玉玺政协委员资格;9月7日,北京市监察局决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给予毕玉玺开除公职处分。同时,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毕玉玺的刑事责任。
此案移交司法机关后,经检察机关进一步侦查,又发现毕玉玺其他涉嫌犯罪的问题。2005年3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毕玉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国家利益;其身为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巨大。数罪并罚,判处毕玉玺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0、8万余元。
案例9广东省肇庆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邓耀华赌博案
一、基本案情
邓耀华,中共党员,曾任广东省佛山市委常委、南海市委书记、肇庆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是广东省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经查,邓耀华有以下违纪行为:
(一)2001年至2003年间,邓耀华和南海市某集团公司总经理霍某某两人先后6次到澳门葡京、回力、新世纪、水上皇宫、金碧等赌场赌博。其中,在葡京、新世纪、水上皇宫的赌船上和金碧赌场各赌一次,每次由霍买10万港元筹码;在回力赌场赌两次,霍一次买了5万港元筹码、一次买了7万港元筹码。
(二)2001年5月6日晚,南海私营企业主邝某某、曹某、叶某某、袁某某4人携巨资到澳门葡京赌场进行赌博,约半小时后邝给在澳门出差的邓耀华打电话,叫其来参与赌博。邓到后邝让其试试手气,邓即挨着邝在赌桌旁参与赌博,至当晚23时左右离开赌场。
(三)2004年3月20日,邓耀华与深圳个体商人黄某及其妹、霍某某等4人到澳门港澳码头“东方皇宫”的赌船上进行赌博。
二、处理情况
邓耀华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多次与私营企业主到境外赌博,情节严重。2005年1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委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邓耀华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10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
组织部原副部长贺林泄密案
贺林,中共党员,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根据自治区主要领导批示,采取集中打击灵武地下“六合彩”赌博行动,到灵武后发现所侦察到的地下码庄已关闭。经公安机关侦查,造成现场打击未果的直接原因是此次行动计划泄密。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抓获部分组织人员和参赌人员,其中包括灵武市6名机关、企业党员和7名机关、企业职工,并发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贺林有重大泄密嫌疑。经核实,贺林在1月18日上午参加灵武市地税局总结表彰大会时,看到《宁夏动态清样》上有灵武市领导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打击地下“六合彩”专项行动的批示。会议结束后,中午约12时30分,贺林向其参与非法“六合彩”赌博的亲戚张某电话透露了此项机密,张某随即又向其他涉赌人员通风报信,致使此次打击行动未能取得预期效果。
二、处理情况
2005年1月20日,经灵武市委常委会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贺林给予留党察看1年处分,调离市委组织部。对参赌的13名干部、职工由市纪委、监察局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1-10资料来源: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案件审理室《党纪政纪案例参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