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是一把双刃的剑,它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既有利又有弊,权衡利弊,全方位地思考中国的“入世”问题,我们认为,就近期的状况来看,可能是弊大于利。“入世”将会给中国的很多产业部门带来冲击,但从长远的观点来看,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将会是利大于弊。“入世”无疑将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挑战,但机遇正是寓于挑战之中。
一、中国“入世”可享受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
1.中国“入世”可享受的权利
(1)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待遇、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目前中国只能通过双边贸易协定在某些国家获得最惠国待遇,而这种双边的最惠国待遇是非常不稳定的,容易遭到双边政治关系的影响。如美国虽与中国签订了互给最惠国待遇的双边协议,但根据其国内的《1974年贸易法》第402节规定,美国政府每年审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移民政策,根据该国移民政策的实施情况,决定是否对该国中止或延长最惠国待遇。1989年春夏之交那场政治风波以后,美国国会每年将是否延长对华最惠国待遇问题同人权、宗教、留学生政策、贸易逆差、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挂钩,对中国进行政治要挟。尽管克林顿政府从1994年起宣布将对华最惠国待遇问题与人权问题脱钩,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对中国最惠国待遇一年一审的制度。可见这种双边最惠国待遇是不稳定的,而且是歧视性的、不平等的。由于中国尚未“入世”,因此无法通过世贸组织多边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贸易纠纷。一旦中国“入世”,美国再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发难就不仅仅是双边问题,而是破坏多边贸易体制的问题。“入世”后,中国可以在所有的144个成员方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这将使中国产品在最大范围内享受有利的竞争条件,从而促进出口的发展。
(2)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
“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以及“乌拉圭回合”有关规则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所给予的单方面减免关税的特殊优惠待遇。目前世界上有27个给惠国,中国已从21个国家中获得了普惠制待遇,“入世”将使中国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享受到这些优惠。如一些给惠国给中国商品的受惠程度较低,而最大的给惠国美国称按其国内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同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方能给予普惠制待遇,所以依理也应在中国“入世”后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给予中国出口的制成品、半制成品普惠制待遇,对中国扩大出口、提高出口效益都有一定好处。除普惠制这种最重要的优惠外,在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多边协议中都规定了对发展中成员的某些特殊优惠,这些优惠是单方面给予的,发展中成员无须作出对等的回报。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九关于第36条的规定,“在减让税率方面不应当期望发展中的成员方在贸易谈判过程中作出与他们各自的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需要相抵触的贡献”。在新的世贸组织各条协议中也都规定了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优惠。
(3)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各种经济贸易上的纠纷也会逐渐增多。在双边贸易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国内的、单边主义的、甚至过时的法律条款对中国实行歧视待遇,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均以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理由,在反倾销案的处理中专横地以他们主观选定的“类比国”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测算中国出口产品倾销率的依据,而完全无视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业已基本完成这一事实,这种歧视性待遇,使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成本低廉的优势得不到应有的发挥,阻碍了出口的发展。目前这类问题只能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而不能诉诸比较公正的、多边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一旦中国“入世”,就可以通过世贸组织特设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和程序,比较公平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4)获得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参政议政”的权利
世贸组织是“经济联合国”,目前中国在这一组织中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只有表态权,没有表决权。在“入世”后,中国可以参与各个议题的谈判和贸易规则的制定,充分表达中国的要求和关切,有利于维护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并在建立和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还能利用世贸组织的讲台,宣传中国改革开放的政策,积极发展和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贸易和技术交流;并将得到世贸组织汇集的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的信息资料。此外,还可利用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享有采取例外与保护措施的权利。
2.中国“入世”应尽的义务
(1)削减关税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八条附加第一款规定:各成员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谈判,以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特别是降低那些使少量进口都受阻碍的高关税。”目前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税已从四十五年前的40%下降到3.8%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10%左右。而中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中国“入世”的首要义务就是要逐步将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关贸总协定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将最高关税一般地约束在15%以下,这将使中国许多产业更直接地面临国外产品的竞争,同时国家财政收入有可能会相应减少,但最终可使广大国内消费者受益。
(2)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自1947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由于进口关税一再降低,各缔约方转向求助各种非关税壁垒来达到保护贸易的目的。据估计,当今世界各国的非关税措施已从60年代的八百种增加到目前的二千多种,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也主要从关税措施转移到非关税措施。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各种非关税壁垒规定了“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原则,在谈判结果中要求各参加方拿出基本取消的时间表。中国本来是实行贸易管制的国家,当然除关税外,也存在种种非关税措施,因此在复关和“入世”谈判中主要议题之一就是要求中国削减如进口许可证、配额以及外汇管制、技术检验标准等非关税措施。这些非关税措施和关税一起被纳入市场准入的谈判,在市场准入的谈判中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将按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等给予一切成员方。
(3)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第二节第二、三款规定: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补贴,可能对其他的进口和出口成员方造成有害的影响,对它们的正常贸易造成不适当的干扰,并阻碍本协定目标的实现。因此,各成员方应力求避免对产品的输出实施补贴。中国自1991年1月开始,在调整汇率的基础上,对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制成品和初级产品出口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已达到了世贸组织的有关要求。取消补贴后,亏损商品主要通过汇率调整和出口退税的方法获得补偿。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九关于第十六条的规定:“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内地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目前,中国出口商品退税中,尚存未退足退净的问题,为加强中国商品的出口竞争力,应利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上述条款,充分退足退净一切税款。
(4)开放服务业市场
乌拉圭回合谈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要求成员方对服务贸易执行与货物贸易同样的无歧视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和逐步地降低贸易壁垒,开放银行、保险、运输、建筑、旅游、通讯、法律、会计、咨询、商业批发、零售等行业。世贸组织统计的服务行业多达一百五十多种,都将属于开放范围。对中国来说,应逐步地、有选择地开放一些服务业,引进竞争机制,提高中国服务业的质量,并带动服务业的出口。
(5)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方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发达国家在先进科技工艺专利、名牌商标、科技文化著作及计算机软件等方面拥有很大优势和利益,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符合他们的愿望的。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水准尚有一段距离。1991年和1995年中美有关“特殊三〇一条款”的谈判,就是专门讨论对知识产权扩大保护范围等问题的,在双方均作出让步的情况下达成了知识产权协议。中国“入世”对知识产权扩大保护范围以后(如扩大到对化工产品、药品、食品、计算机软件等),将使中国有关企业必须通过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地购买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政府也将严惩任何有损国家和企业名誉的侵权行为,如假冒外国名牌商标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理。
(6)放宽和完善外资政策
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我国引进外资工作有密切的关系。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颁布了有关引进外资的各种条例和法律,对外资引进实行各种鼓励和优惠。这些鼓励和优惠不是特定给予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而是对一切外国投资者的无差别待遇,这是符合世贸组织非歧视待遇原则的。但中国引进外资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方面,一方面在税收等重要项目上给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使国内企业遭受不平等竞争,另一方面在若干国内收费上实行双重标准,造成外商很大抱怨,今后在这方面的政策应作重大调整。允许外商投资的范围还要进一步扩大,“硬件”和“软件”环境也将进一步改进。
(7)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成员方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账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法规和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此外,世贸组织还要求成员方经常提供国内经济贸易情况的报告,并定期接受审议。世贸组织建立了对各成员方贸易制度定期审查和通报的制度。中国以往除公开颁布一些重要法律、条例外,一般习惯于制定若干内部决定,因此被认为是缺乏透明度的国家。中国已分步公布或废除了以往众多的内部决定,以适应要求。此外,还要缴纳世贸组织活动费用。
二、正确认识中国“入世”的利与弊
1.科学地分析加入WTO的利弊得失
加入WTO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对我国经济发展总的看是利大于弊。
(1)加入WTO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
加入WTO后,我国将享受成员国拥有的最惠国待遇。这不仅能享受其他国家和地区开放市场的好处,使主要贸易大国对我国的歧视性作法逐步取消,而且会使我国产品拥有比过去更为有利的竞争条件,从而可以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特别是我国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出口的发展。加入WTO后,我国要履行WTO规定的义务,逐步开放国内市场,这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增强我国市场对外商的吸引力,有利于更多地引进外国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
(2)加入WTO有利于加快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入WTO,将为实施这一战略任务营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通过WTO其他成员方对我国开放市场,可以将我国一些长线产品和产业转移出去;通过我国对其他成员方开放市场,可以利用外国资金、技术改造我国传统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提升我国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
(3)加入WTO有利于继续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世贸组织的规则实质上是市场经济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运用和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加入世贸组织,将会推动我国改革的进程。同时,将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将推动外贸、银行、保险、证券、商业等方面深化体制改革,以适应这些领域逐步开放的需要。
(4)加入WTO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
我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加入WTO,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可以充分表达和反映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发挥我国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作用,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同时,我国还可以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减少与其他国家发生正面摩擦和冲突,有效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5)加入WTO有利于中国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
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潮流,而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有机遇,也有严峻的挑战。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我们需要寻求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多边贸易机制的保障,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更好地趋利避害,保护和壮大自己。加入WTO,我国与其他成员方均须严格按照国际规则办事,相互开放市场。这将有利于我国全面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同时,加入WTO还有利于我国与跨国公司进行广泛合作,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利用跨国公司的销售渠道和网络,扩大出口。加入WTO也有利于建立我国自己的跨国公司,走出国门,到其他国家设厂办企业,提高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当然,加入WTO,我们既要享受应有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压力和挑战。首先,进一步开放市场会使国内一些产品、企业和产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过去在市场开放方面,我国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自主地决定市场准入、削减关税和取消非关税措施。加入WTO后,我国必须遵守WTO关于市场开放的规定,这对我们开放市场的速度和步骤会形成一定压力。随着市场准入的扩大、关税的削减和非关税措施的取消,外国产品、服务和投资有可能更多地进入我国市场,国内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特别是那些成本高、技术水平低和管理落后的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其次,我国的对外经贸管理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WTO规则的制约。我国现行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还不完全符合WTO规则的规定,虽然这也是我国深化对外经贸管理改革的重要任务,但目前我们在观念和体制上都存在许多不太适应的地方,政府机关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也有相当大的差距。再次,多边争端解决的裁决也可能出现对我国不利的结果。世贸组织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受其惠;利用得不好,则受其损。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有待完善,还有一些政策规定和企业行为与WTO规则不一致,再加上对WTO规则了解不够,经验不足,即使投入相当多的人力和物力,我们还是有可能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打输官司”。
2.辩证地看待加入WTO的利弊得失
怎样看待我国加入WTO的利弊得失?我们要用全面的、发展的、辩证的观点看待这个问题,要站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来分析我国加入WTO的利弊得失。既要看单个产业,又要看整个产业;既要看眼前,又要看长远。
分析我国加入WTO的利弊得失,不能只以某一个或几个产业,而应着眼于整个经济发展。从单个产业看,加入WTO会给一些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带来发展机遇,如农业中的水果、肉类和蔬菜等,工业中的一般机电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消费类电子产品,服务业中的建筑、旅游等,都将获得更大的国际市场份额。但是,加入WTO也会给国内一些产业带来一定冲击与压力,如农业中的粮食,工业中的汽车,服务业中的银行、保险等,均将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竞争压力。从整体产业看,加入WTO给我国产业带来的机遇要大于造成的冲击,我国多数产业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
加入WTO,不仅对近期经济增长有积极意义,而且对长期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从近期看,加入WTO可以扩大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纺织品、机电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资特别是跨国公司,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加入WTO虽然暂时会对一些没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形成一定的竞争压力,甚至造成一些冲击,但只要我们应对得当,这些产业也是可以在竞争中求发展的。从长远看,加入WTO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和提高国际地位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我们还要辩证地看待加入WTO的利弊得失。如果对WTO赋予我们的权利利用得好,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扩大出口,更多地吸引外资,更恰当地保护和支持国内产品和产业,更有力地对付某些国家的贸易歧视;如果利用得不好,上述利益就难以充分获得,有的甚至会丧失。同样,如果我们在履行世贸组织规定的义务时,变压力为动力,变挑战为机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与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档次,进一步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就可以减失增得,变弊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