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给肾上腺素和/或容量扩张剂。经充分的通气、给氧和心脏按压后,如果心率仍<60次/分,应使用肾上腺素或扩容。肾上腺素首选按0.01~0.03mg/kg经静脉给药,如有气管导管通路,可按0.1mg/kg给予,但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尚待评估。如怀疑失血或有皮肤苍白、灌注差或脉搏微弱等休克表现,而经使用其他复苏措施无反应时,可考虑扩容。首选等张晶体液,推荐剂量10ml/kg,必要时可重复。未成熟儿扩容时,速度不宜太快,以免过快、过多溶液的输入引起心室内出血。
如果经10分钟持续和充分的复苏努力后,婴儿仍无生命征象(无心跳和呼吸),可考虑终止复苏。
五、特殊情况下的心肺复苏
(一)溺水
溺水是最可预防的意外发病和死亡原因。游泳池围栏的设置可减少溺水及其损伤的发生。溺水最有害的结果是导致低氧血症。救援者应立即进行CPR并呼叫急救系统,以尽快恢复通气、氧合和再灌注。即时且高质量的旁观者CPR和早期基础生命支持的措施能改善生存率。而缺氧的持续时间和程度决定了溺水患者的预后。溺水患者首要的急救措施是提供通气支持,立即开始人工呼吸能增加存活的机会。从水中救出后,或可能的话,在水中即应提供CPR尤其是呼吸的复苏。对于溺水患者,没有必要花费时间来清除吸入气道内的水分,因溺水者吸入的水分并不多,而且这些水分很快就吸收进入血液循环,而不会成为气道阻塞物,因此不提倡使用去除异物的手法,以减少引起损伤、呕吐、误吸的危险和对CPR的延搁。如单人在现场,应先提供5个循环(约2分钟)的CPR后再离开患者去打急救电话。
尽早接上除颤仪或AED,按指征实施除颤。如出现低体温,应做必要的处理。没有必要常规作脊柱的固定,除非现场情况提示有创伤可能,如有明显的损伤或酒精中毒的临床征象或有跳水史、使用滑水板等情况,才作为“潜在的脊髓损伤”考虑。
(二)低温
严重低温状态下,机体重要脏器的功能受到显着抑制,以至于在临床早期评估中表现为“死亡”。但对于心脏骤停者来说,低温有时可起到保护脑和器官功能的作用。由于低温状态的心脏骤停者可完全恢复神经功能,因此不应依据临床表现而过早停止对患者的抢救。
因低温的程度而可使心率和呼吸表现为非常地慢,因此对于昏迷伴低温者,应用30~45秒来评估呼吸和循环,以确定是否为呼吸或心脏骤停或极度的心动过缓。对于没有呼吸和脉搏者应立即开始呼吸复苏和胸外按压,不要等复温后再开始CPR。低温的心脏对心血管药物、起搏器刺激和除颤等可能会没有反应,药物代谢也会减慢。因此,如果核心温度<30℃,应对静脉用药进行控制;如核心温度>30℃,可按常规经静脉使用药物,但需延长给药的间隔时间,以防止低温时药物蓄积而产生中毒。监测到有室颤的患者应按常规实施除颤,如首次除颤无效,可先行CPR和复温至30~32℃后再行除颤;严重低温患者的窦性心动过缓是生理性的,因此往往不需要起搏。不要延搁但需轻柔地进行如气管插管、血管置管等紧急措施,避免粗暴搬动;去除湿衣物,使患者与风、热、冷隔离以避免热量的进一步丢失,如可能,给温湿氧吸入;院前可使用被动复温法如使用温热毛毯、加热环境等,并尽快转送医院。院内治疗严重低温型心脏骤停时,应快速恢复中心体温,可采用主动体内复温和侵入性体外复温的措施,包括温湿氧气(42~46℃)吸入、静脉输入温暖液体(43℃的生理盐水)、温暖液体腹腔和胸腔灌洗、食管复温管置入、体外循环加温和心肺转流等。复温期间,低温持续45~60分钟的患者因其血管扩张而致容量增大,应考虑补充血容量。
(三)过敏反应
过敏反应是一种严重的、全身性的反应,以皮肤、气道、血管系统、胃肠道等多系统受累为特征。严重者可致气道阻塞、心脏衰竭和死亡。过敏反应的治疗应强调早期识别,监测病情的进展或恶化状况,积极支持气道、通气/氧合和循环等。主要的措施有:
1.积极的容量扩张。致命性的过敏常产生极度的血管扩张,从而极大地增加了血管容量,需要大量的容量补充。应开通至少两路大的静脉通路并使用压力袋,尽快输入大量等张晶体液(常用4~8L)。
2.静脉给予高剂量肾上腺素。心脏完全停止者应快速给予高剂量肾上腺素,常用方法:
1~3mg IV(3分钟),3~5mg IV(3分钟),然后用4~10μg/min静滴。
3.经静脉使用抗组胺剂。关于过敏性心脏骤停时其使用价值的资料较少,但其有害的作用也较小,故而可考虑尝试。
4.类固醇疗法。心脏骤停期间较少起效,但在复苏后早期使用可能有价值。
5.停搏/PEA的急救。为过敏反应常见的骤停节律,见第九章相关内容。
6.延长CPR的实施。过敏反应者常为年轻人,有健康的心脏和心血管系统,可能对快速血管扩张和低血管容量的纠正等措施有较好的反应。有效的CPR可维持足够的氧供,直至过敏反应的灾难性后果得到去除或解决。
(四)创伤所致心脏骤停
尽管有快速有效的院前和创伤中心的反应系统,创伤所致院外心脏骤停者仍少有生存希望。有较好预后的通常为:年轻、有可治疗的穿透性损伤,获得早期(院前)气管插管并及时转送(常≤ 10分钟)至创伤中心者。现场因钝性创伤而致心脏骤停者,不论什么年龄都可能是致命的。主要的急救为支持气道、呼吸、循环的各项措施,详见创伤生命支持各章节。
(五)中毒
中毒是引起40岁以下人群心脏骤停的主要原因,对严重中毒者使用标准的急救措施并不一定能获得理想的预后。对于心脏骤停或濒临停止的患者,应立即采取支持气道、呼吸和循环的措施并及时获取中毒急救专家和地区中毒中心的帮助。其他对严重中毒者可能有效的措施包括:
(1)比标准方案更高剂量的药物。
(2)其他药物疗法包括氯化钙、胰高血糖素、胰岛素、拉贝洛尔、苯肾上腺素、毒扁豆碱和碳酸氢钠等。
(3)特殊的拮抗剂或解毒剂的使用。
(4)持续更长时间的CPR和辅助循环装置的使用如体外膜氧合等。
(六)妊娠患者的心脏骤停
对孕妇施行复苏时,应考虑到面对的是孕妇和胎儿两个患者。胎儿生存的最大希望取决于母体的存活。因此,要充分考虑妊娠的生理变化并采取正确的复苏方法。
当孕期≥20周时,妊娠子宫会对下腔静脉和主动脉产生压迫,阻止静脉回流和心脏排出。子宫压迫所致的静脉回流受阻可产生低血压或休克,严重者可致心脏骤停;同时静脉回流受阻和心排出量的下降,限制了心脏骤停复苏时胸外按压的有效性。将孕妇置于左侧15°~30°卧位,或将子宫推向一侧(用手动方法或毛毯卷置于右臀和右腰部),可解除子宫对下腔静脉和主动脉的压迫。其他措施包括:
1.气道与呼吸支持。激素水平的变化使胃食管括约肌松弛,而增加了反流的危险,因此在复苏早期应保护气道。对于意识不清的孕妇,在进行正压通气或实施气管插管期间应持续进行环状软骨按压。由于气道可能因水肿而狭窄,应选择比普通妇女小0.5~1mm的气管导管。妊娠患者因其功能残气量下降而氧耗增加,可快速发生低氧血症,因此要加强给氧和通气支持,可使用临床评估和呼气末CO2检测器等装置确认气管导管的位置。在妊娠晚期,如使用食管检测装置确定气管导管的位置,往往会将已在气管内的导管误认为在食管内而导致气管导管的误拔,故而应选择其他方法。由于母体的膈肌抬高,对通气量的需求可适当减少。
2.循环措施。因妊娠增大的子宫而使膈肌和腹内脏器的位置上移,实施胸外按压时的位置应适当调整。可在胸骨中点稍上方的位置进行。
3.除颤。按标准剂量进行,未显示对胎儿心脏的不良反应。放电前应移去胎儿或子宫监测仪。
4.复苏药物。按标准使用复苏药物。尽管血管加压剂如肾上腺素、多巴胺等会使子宫血流减少,但复苏药物无法替代,因此即使胎儿存活无望,母体仍应进行复苏。
5.子宫切开术(剖宫产)。孕妇心脏骤停时,医护人员应考虑尽早进行子宫切开(剖宫产)。妊娠>24周的患者如能在心脏骤停的4~5分钟内实施剖宫产,胎儿将会有较高的存活率。如无法恢复母体的心脏血流,将会导致母婴皆失。因此,如果心脏生命支持的措施在几分钟内无法逆转心脏骤停,那么4~5分钟是允许抢救人员作出剖宫产决定的最长时间。
(七)电击/雷电
遭遇电击/雷电时,电流对心脏、脑、细胞膜和平滑肌可产生直接损伤效应,电流穿过机体组织时,可使电能转化为热能而导致间接损伤效应,可引起室颤或停搏、肌肉骨骼损伤、器官损害和体外/内烧伤。电击/雷电伤的发病率与死亡率均较高,但即时的治疗可提供较好的康复机会。施救者首先要确保复苏现场的安全,然后提供及时的CPR与除颤等措施,即使初始评估时患者有死亡的表现,也应积极给予充分的复苏。由于很多受害者都很年轻,没有基础的心肺疾病,如能立即开始心肺支持措施包括CPR和尽早除颤等,那么极有可能存活。应早期置入高级气道设施和进行容量补充,并尽早请专家会诊。
六、小结
心肺复苏技术与任何其他的技术一样,应不断练习才能牢记重要的步骤,从而在紧急情况时能熟练运用。但千万注意切勿在真人身上练习上述操作过程。应至少每两年一次进行该课程的温习及知识更新的学习,如能更频繁地学习则更佳。它有助于学习者了解CPR技术中一些新的概念和知识,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临床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