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边塞管理
汉武帝登基以后,随着对匈奴战争的不断取胜,疆域不断扩大,边防线拉得越来越长,从而对边政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边防的巩固和疆域的进一步扩展,武帝发展并完善了西汉王朝的边政管理体制。这些在甘肃地区的汉代边塞都有表现。
西汉王朝的边政管理体制大致由以长城为主干的边塞防御设施和一系列相关的制度组成。本节第一部分已经介绍了甘肃境内以长城为主干的边塞防御体系的硬件构建,这里要谈的是汉代边政管理软件设施的建设。
(一)候望系统
候望系统是指以烽燧及其戍卒为主的边防侦察报警体系,故也可称之为烽燧候望系统。“候望”一词,与“烽火”“烽表”“举烽”诸词俱首见于《墨子》一书,但将烽火作为传递军情警报的信号,最晚从西周时期就已开始了。从文献记载可见,在春秋、战国时期,许多诸侯国都实行烽燧制度,经秦王朝的过渡,西汉之世的烽燧制度更加完备和严密,成为汉代边塞防御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巩固边防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1.候望组织系统。自汉兴以来,烽燧的分布集中在与匈奴邻境的北方边郡。《汉书·赵充国传》载其奏书曰:“窃见北边自敦煌至辽东万一千五百余里,乘塞列隧有吏卒数千人,虏数大众攻之而不能害。”近代以来,在甘肃长城沿线发现许多汉代烽燧遗迹、遗物,出土大批反映当时制度的简文,使我们能够对西汉边防体系中的烽燧候望系统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候望系统的组织体系是:太守—都尉—候—候长—燧长—戍卒。
候望系统中的戍卒被称为的“燧卒”,其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瞭望伺敌动向并利用侦迹设施侦察敌情;其次为举烽报警,这是设置烽燧的基本目的,也是燧卒最重要的工作;第三是防御入寇之敌和应付盗贼等。烽燧地处边塞前沿,往往首当敌锋,史籍中常见匈奴入塞后首先攻击烽燧的记载,所以燧卒虽以“谨候望、通蓬火”为本职,但同时又必须兼行战士之事。为增强烽燧的战斗力和安全防护能力,燧内配备有弩、矢、剑(刀)、方(戟)等兵器和多种守御器。
为保证燧卒尽职尽责,燧卒平时要训练准确地观察其邻近亭燧上焚薪举蓬的数目,并且加以考核。对于尚不熟悉蓬火品约的吏卒,平时要抓紧背诵品约,务必熟悉不误。西汉在边郡太守府设有专门督察蓬火事的“督蓬”和“督蓬掾”,负责在管辖的塞上巡行督察,对玩忽职守者予以举劾,轻者杖笞,重者处死。此外还有一套详细的劳绩制度,用于控制和管理候望系统。
候望系统的正常运作,对西汉边防的巩固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汉书·匈奴传》载,汉昭帝之时,“汉边郡烽火候望精明,匈奴为边寇者少利,希复犯塞”。
2.烽火品约制度。“烽火品约”是西汉时期关于烽火的品种、品数及其施放办法的规定,它是边塞烽燧举烽报警的准则。当时,除了朝廷有关于举烽的律令章程之外,各边郡都有自己的烽火品约,而各边郡的都尉府又在郡级烽火品约的规定和指导下,结合本防区的实际情况,把烽火传递的路线及所辖不同候塞均一一注明,从而形成了都尉府的烽火品约。20世纪后期在居延破城子发现的《塞上烽火品约》和在敦煌马圈湾发现的《敦煌郡蓬火品约》以及其他地方发掘的有关简牍,为我们勾画出汉代西北边塞亭隧的烽火信号制度。据汉简所示,西汉时期边塞的烽火信号分为烽、表、烟、苣火和积薪五类。
烽即蓬,为烽燧信号的一种,其初义大概是以草薪燃火为报警信号。关于烽究竟是夜里还是白天的信号,古人曾有不同的说法。《汉书·贾谊传》注有古人对烽燧的不同解释。文颖曰:“边方备胡寇,作高土橹,橹上作桔皋,桔皋头兜零,以薪草置其中,常低之,有寇即火然举之以相告,曰烽。又多积薪,寇至即然之,以望其烟,曰燧。”张晏曰:“昼举烽,夜燔(焚)燧也。”师古曰:“张说误也。昼则燔燧,夜则举烽。”但是居延简有“昼举亭上烽一烟”(14·11),说明烽是用于白天警示使用的信号。
表,或称作“表帜”,用赤色缯、布制作,为长方形,为防止被风扬起,表帜背面的上、中、下部衬有横木。因此,表是布烽的一种,以大小不一分大表、小表,置所不一,分坞上表、地表,又以用途不同分为亡人赤表、兰(阑)入表和诟表。所谓“亡人赤表”是以赤色的表告示烽塞警戒追索逃亡的人;“兰入表”用于敌寇侵犯塞防之时;“诟表”可能是对烽火滞留失误的督责信号。《塞上烽火用品》规定,表用于白天。“昼举亭上烽一烟”说明烽与烟是一回事,烟与烽、表相配合作为白天的警示信号。烽燧备有施烟灶,灶在台下,烟囱出台上堠顶女墙。报警时在灶膛内燃柴草、粪,烟火借烟囱施烟于堠顶,远方得以望见。汉代施烟多是灶与积薪并举,尤其是在军情紧急之时多以焚积薪以施烟,其效果更佳。
过去将烽燧上燃放信号的烽烟称为狼烟,乃唐代突厥频燃战火,而突厥人的图腾系狼,故称战火为狼烟,从而称报敌情的烽火为狼烟,而不是古人解释的以狼粪燃烟。狼烟的误说,最早见唐人段成式的“狼粪烟直上,烽火用之”。人们遂以为烽火台所燃为狼粪,以使其烟柱能一直朝上升。然甘肃考古发现的烽台所存之积薪堆中的燃料,为杂草、野蒿、胡桐、红柳、梭梭、芦苇、胡杨等,而绝无狼粪。任何燃烧物的烟在风中都不可能直上,狼粪烟亦如此。至于使所燃之烟柱直上的办法,是使用烟灶、烟囱(汉代称“突”)。
苣火是夜间使用的信号。从上述“夜燔燧”的说法看,燧即苣火。苣是施放苣火的器具,因其形制、作用不同,苣分大苣、小苣、程苣、角火苣,但都统称烽苣或苣。苣之形状,以居延甲渠第四燧出土的74.EPS 4:48号标本为例,全长80厘米,底部直径约7厘米,在中间横插三根木棒,棒长22~37厘米不等,个棒之间相距为20厘米左右。
积薪是烽燧焚燃堆积的薪柴以浓烟或烈火表示的一种烽号,昼夜皆可使用。积薪有大、小之别,一般大积薪白昼施烟,小积薪夜间放火。凡积薪皆置于距烽燧10米以外(敦煌汉燧积薪一般距烽台50~100米),与烽燧线相垂直排列,以便于候望应和。
上述五类烽火信号并非各自孤立使用,而是根据敌情组合使用。从汉简郡府烽火品约来看,当时是依据敌人的多寡及远近把敌情分为五品,敌情品级不同,烽火的组合品级也就不同,烽号的举放次第及次数(数量)也随之而变。以1974年在破城子遗址出土的《塞上蓬火品约》的规定为例:
(1)·匈人奴昼入殄北塞,举二烽、烽一,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离合苣火,毋绝至明。甲渠、三十井塞上和如品(EPF16:1)
(2)·匈人奴昼[入]甲渠河北塞,举二烽,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二苣火,毋绝至明。殄北、三十井塞和如品(EPF16:2)
(3)·匈奴人昼入甲渠河南道上塞,举二烽,坞上大表一,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二苣火,毋绝至明。殄北、三十井塞上和如品(EPF16:3)
(4)·匈奴人昼入三十井降虏隧以东,举一烽,燔一积薪。夜入,燔一积薪,举坞上一苣火,毋绝至明。甲渠、殄北塞上和如品(EPF16:4)
(5)·匈奴人昼入三十井候远隧以东,举一蓬,燔一积薪,堠上烟一。夜火,燔一积薪,举坞上一苣火,毋绝至明。甲渠、殄北塞上和如品(EPF16:5)
(6)·匈奴人渡三十井县索关门外道上燧天田失亡,举一烽,坞上大表一,燔二积薪。不失亡,毋燔薪,它如约(EPF16:6)
(7)·匈奴人入三十井诚北隧、县索关以内,举烽燔薪如故。三十井县索关、诚隧以南,举烽如故,毋燔薪(EPF16:7)
(8)·匈奴人入殄北塞,举三蓬;后复入甲渠部,累举旁烽;后复入三十井以内部,累举堠上直上烽(EPF16:8)
(9)·塞上亭隧见匈奴人在塞外,各举部烽如品,毋燔薪。其误,亟下蓬灭火,候、尉吏以檄驰言府(EPF16:10)
(10)·夜即闻匈奴人及马声,若日旦入时见匈奴人在塞外,各举部蓬,以次亭晦不和。夜入,举一苣火毋绝,昼、夜灭火(EPF16:11)
(11)·匈奴人即入塞千骑以上,举烽,燔二积薪。其攻亭鄣坞壁田舍,举烽,燔三积薪。和如品(EPF16:14)
(12)·匈奴人入塞,承(乘)塞中亭隧,举烽燔薪蓬火品约,官举烽,毋燔薪(EPF16:13)
(13)·匈奴人入塞,候、尉吏亟以檄言匈奴人入,烽火传都尉府,毋绝如品(EPF16:12)
(14)·匈奴人入塞,守亭障不得下燔薪者,旁亭为举烽薪燔,以次和如品(EPF16:9)
(15)·匈奴人入塞,天大风,风及降雨不具烽火者,亟传檄,告人走马驰以急疾为[故](EPF16:16)
(16)·县田官吏:令、长、丞、尉见烽火起,亟令吏民诚北隧部界中,民田畜牧者……为令(EPF16:15)
(17)·右塞上蓬火品约(EPF16:17)
此外,还有不少蓬火品约类的简牍可对以上内容进行补充。如:
(18)·匈奴人攻亭不得下,煁茹矢射积薪(EPT50:8)
(19)·虏犯入塞随河行,夜,举火通(EPF22:392)(20)灭火,吏亟以檄言府(EPF22:712)
(21)驰行以急疾为故(EPF22:713)
(22)累举二烽,昼举二烟,夜举二苣火(EJT24:743)
(23)见虏塞外,举亭上烽,夜一苣火,虏走趣下虏入塞金关以北,塞外亭隧见虏,积薪(EJT29:59)
(24)葆部界中,民田官畜牧者见赤幡,各便走近所亭障坞辟马驰以急疾为故(EJF3:80)
(25)虏守亭障,不得燔积薪,昼举亭上烽烟一,夜举离合苣火,次亭燔积薪如品约卅井塞上和如品约(居延简14·11)
(26)匈奴人入塞及金关以北,塞外亭隧见匈奴人,举蓬燔积薪,五百人以上能举二蓬(居延简288·7)
(27)望见虏一人以上入塞,燔一积薪,举二蓬,夜二苣火;见十人以上在塞外,燔举如一人,须扬。望见虏五百人以上,若攻亭鄣,燔一积薪,举三蓬,夜三苣火;不满二千人以上,燔举如五百人同品。虏守亭鄣,燔举,昼举亭上蓬,夜举离合火,次亭遂和,燔举如品(敦煌简M42,T22.e:03)
由于烽火传递只依靠燧卒的肉眼观察信号,所以如遇阴晦风雨或沙尘弥漫,警烽便难以传递。此外,有时还会发生举烽失误的情况。对此,则采取遣燧卒骑驰或人相走告等措施来给予补救。敦煌市疏勒河北三墩(D8·T1)采集简牍中有:“天风尘、阴雨不具蓬火者,亭隧骑驰、人走传相告,以急疾毋乏为故。”
当时边塞烽火的传递不仅是定向的,而且也是有次序的。一般是由前沿始发烽燧向后,一烽接一烽传递,直至本塞应和,再由所属塞将警烽传到都尉府。以居延塞的情况为例,烽火总是从北向南传递,因为当时匈奴犯塞皆自北边而来。从北境的烽燧逐次向南传递直到部、塞、居延都尉府,都尉府再把警烽沿居延邮路上的烽燧向东南传至张掖郡。
按照品约以烽火传递军情,不仅准确,而且速度极快。居延汉简有文:
[夜]过半,通府府去降虏隧百五十九里,当行一时六分,定行五时,留迟三时四分解何(181·1A,乙132版)
据此,汉代蓬火一汉时约行99汉里。按西汉行十八时制,一昼夜当行1782汉里。一汉里约相当于今415米。若以此数折算汉代蓬火传递速度,一昼夜当行739.5公里。
(二)出入境管理
边疆的拓展与边防线的延伸对出入境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汉王朝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1.“日迹”制度,这是对敌人可能的侵袭与保障其他地方安全的一种防御工作。“日迹”(或称迹)是各类巡查工作的总称,其下最重要的两部分工作是“天田”与“侯兰”(或称兰)的巡视。“天田”也称“沙田”。将边塞亭燧与其他驻地附近或要道关口的杂草丛树铲去,挖出阔1丈、深2尺的沟,填入细沙或虚细土,随时将其表面刮平整。如有人马经过这样的沙田必会留下足印,巡视的人便可由足印知道有无闲杂人或敌人闯关,又可进一步由足印去寻找来人的去向。这样的土地便总称天田。边塞上这样的天田很多,每一块单称町,而且都用号数标记,大小也有一定的规制。“侯兰”是一种栅子,多用木制成,围在亭障的四周,按时开关以作保护之用。一个大区域有时也用侯兰围起来,类似城墙。兰的外面便是天田。
“日迹”工作就是每日查看有无人闯越兰与天田,这种工作在亭燧中是吏与卒都要负担的。不但外地人过天田与兰要记录,本地人经过这两种工事也要登记。如知有人越兰、天田进入,便要追查其所在,并作记录,如有疏忽亦当查究。“日迹”在戍所中是很重要的工作,所以有专人管理此事。吏卒日迹的记录要按时呈报上级戍所备查,这样的记录称“日迹簿”。
2.备战与对逃犯盗贼的缉捕工作。就备战来说,如果候望的吏卒得知敌人有入侵的企图,便立刻报告上级长官;如值候者为燧卒,即报告燧长,燧长再报告候长,候长再令候使报告侯官,最后侯官根据报告通知所属区之各亭燧部门,宣布全区警戒,并将警报写在大木板上,悬挂在区内最为显眼的地方。有时敌人也会入境掳掠人畜与财物,而防守的吏卒便要召集人员去追赶。缉捕逃亡也是戍所士卒工作之一,而且边郡管理机构也有一定的措施与步骤去捕防。如果边民有匿亡的事情发生,便要连坐。汉代匿亡为一重罪,治罪可与被匿亡者相同。但捕亡工作也不可草率从事,汉朝的法律是禁止无故入人庐舍捕人的。
3.严格的关防制度。在汉代,吏民不可轻易出入边境,必须持有政府颁发的关防印信才能出关或入境。这既是为了防御匈奴的入侵,也是加强边境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汉代的关防印信主要有符、传、过所、棨、节、等。
符,凡军事系统人员外出,不论因公因私,都要领取符作为身份的凭证,然后才能成行,符的使用对象和范围只限于与军事有关的人和事。符为木质,因系就地取材,长短、大小、形状无严格定制。领取符信,这在当时的正式文书中称为发符或封符。符规定了出行者往返的时间,将何时起程、何时返回记载于册,以检查是否超过时限,备案待查。如居延汉简中有一烽燧人员及其家属的通关符,文为: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橐佗延寿燧长孙时符,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孙第卿年廿一,子小女王女年三岁,弟小女耳年九岁。皆黑色。
传,也是一种作为身份的凭证。崔豹言:“凡传皆以木为之,长五寸,书符信于上,又以一板封之,皆封以御史印章,所以为信也,如今之过所也。”传,最初是官方信使的物质凭证,到秦汉之际发展为一般吏民的行止通行证,用于无军籍的吏和民。传的颁发程序较为复杂,庶民如需出行,一般先向乡啬夫申请。若证明申请人无讼狱、欠税的事情,再上报县令,待批准后,由掾、令史具传各关津放行。凡持传出入河道关津的吏民,都要按其身份、事由、出入关时间分别予以登记。其登记的内容一式两份,上报的一份叫“致籍”,留关备查的一份叫“副卷”。简而言之,致籍就是各关塞河津上报太守府的出入关津者的名籍,使太守府能及时了解到各关津人员的出入情况。
过所,即所过之意。《释名》卷6《释书契》言:“过所至关津以示之也。”由于传的申请和办理手续比较复杂,至汉武帝初年,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不得不使传的申办手续简化,这就出现了过所。甘肃出土汉简中有不少过所,作为公私出行者允许通过关津的证明。如敦煌悬泉I0110①:5简,就是泺涫县长崇给其部下某佐王武开出的过所,证明其出公差到敦煌郡追捕杀人犯朱顺,希望沿途传舍准其食宿和通过。简文为:
永始二年三月丙戌朔庚寅,泺涫长崇、守丞延,移过所,遣佐王武逐杀人贼朱顺敦煌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棨,是一种出入边境的特别通行证。一般不发给普通的吏民,而是赐给那些具有特殊身份或皇亲国戚及高级文武官吏。
节,也是一种出行物质凭证,竹制,柄长八尺。它经常被用于中央或诸侯所派遣的使者,可以说这也是一种高级凭证。
此外,作为个人出行的物质凭证,还有。为帛质,上面记有姓名、年龄、事由等内容。可一裂为二,出行者和关防人员各持其一,过关时再合起来,以作为出入境的凭证。
在居延汉简中,有很多简是关于吏民的名籍、过所符传以及关塞对所过路者的详细记录,这些简上所记包括当事者的姓名、身份、郡、县、里、爵位、年岁、身长和肤色。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汉代关防制度的设置和组织是非常精细与严密的。
[1]李振宏:《居延汉简中的劳绩制度》,《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2期。
[2]《汉书·匈奴传》。
[3]参见程喜霖《汉唐烽堠制度研究》(三秦出版社,1990年)。
[4]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45页。
[5]段成式:《酉阳杂俎》前集卷16,中华书局,1981年,第160页。
[6]李正宇:《狼烟考》,《甘肃文史》2006年第1期。
[7]初师宾:《居延烽火考述》,《汉简研究文集》,第348~351页。
[8]《中国简牍集成》第3册《甘肃卷》(上),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197页。
[9]参见张春树《汉代边疆史论集》(台湾食货出版社,1977年)第149页。
[10]参见张春树《汉代边疆史论集》(台湾食货出版社,1977年)第153页。
[1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编号29·1,中华书局,1980年。
[12]崔豹:《古今注》卷下问答释义第八,《百子全书》第6册,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4年。
[13]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