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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普法文萃(9)

三、各级政府应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把握规律、确保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首先,应着眼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规律,不断改进综合治理工作方法的机制,进一步提高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和领导工作水平。要在制度上、机制上探索提高人民群众对综合治理的参与程度。要实行专门机关、实际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形成做好综合治理工作的广泛群众基础。其次,要定期组织召开综合治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以点带面,推动全盘。应着重推广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维护社会治安积极作用的经验;各方面的治安、保卫组织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经验;各级人民政府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参加综合治理的经验,等等,并应及时地表彰先进,通过交流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

四、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打击职能。为此,应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促进犯罪预防的调研成果向公安、司法机关战斗力转化;公安机关要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实行开放型的防控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能打能防的专门性队伍,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综合治理职能服务。

强化保安措施

一、强化保安措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综合治理的新举措。根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市、县人民武装部门要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单位,形成群防群治网络。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治安保卫组织应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自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来,全国各地的群众性保安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很有成效。例如,普遍建立了6个基层治安防范队伍,即联防队伍、普法队伍、调解队伍、帮教队伍、厂矿企业队伍、农贸市场治安联防队伍。许多地方还建立了以城镇居民“三老”治安联防和农村村民治安联户组为基础的群防群治体系,以及以公安派出所为龙头,以基层调解网络为骨干的普法、调解体系,等等。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综合治理的保安工作上又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观念必须改变,工作方法也要创新,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们一定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现阶段还面临着刑事犯罪的严峻挑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犯罪人员流动性很大,许多新形态犯罪,正在迅速蔓延和扩大。2001年,美国“9·11事件”的发生和2003年伊拉克战争后,世界各地劫机、绑架人质、暗杀、爆炸等犯罪活动屡有发生,必然对我国的犯罪形态的改变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经常性的“六害”蔓延和传染趋势发展甚快,绝不能等闲观之,必须进一步完善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保安防范体系建设和犯罪预防措施,使专门机关、保安与群众参与保安相结合。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群众是犯罪预防的铜墙铁壁,只有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才能应付新型犯罪的严重挑战,才能使犯罪分子的罪恶企图无法得逞。

二、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是综合治理的重要内涵。实践证明,搞好综合治理必须使开放型的犯罪控制体系与封闭型犯罪控制体系有机结合。开放型犯罪控制活动主要表现在建立巡警队伍,把警力摆在街面上,使犯罪分子想要作案也不敢以身试法。但是,我们的国家大、人口众多,光靠有限的警力是难以完全遏止、控制犯罪分子逞凶的。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封闭型的犯罪控制预防体系,即通过人民群众性保安活动措施和实行不同程度的封闭型管理,充分发挥技术预防,保护可能成为犯罪对象的社区、物品、人员,使犯罪分子无法接近目标,或者虽然接近目标但无法实施犯罪,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所谓封闭型的犯罪控制预防体系,还表现在把物防与人防结合起来。例如,在社区周围设围墙、栅栏、铁丝网等。在出入口处由群众治保人员或者专业保安人员守卫,有条件的社区辅以电子监控报警装置,对陌生人出入要询问并登记。同时,居民家中、单位的重点要害部门也要安设防盗门、窗和保险锁。总之,社会防范的人力资源是广大人民群众,是卓有成效的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及治安联防队。社会保安功能主要靠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组织自身的力量护厂、护校、护院,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从而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犯罪的滋生与发展。

三、要进一步加强治安保卫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犯罪预防的群众性组织功能。《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52年经政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它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80年1月,经国家修订后又重新颁发了这个条例。它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条例》的终极目的,进一步明确了治安保卫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条例》还规定了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以及应遵守的纪律,规定了该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奖惩制度,等等。治安保卫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而是不脱离生产的基层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是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主要任务是以宣传和组织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中心的治安防范工作等。我国自从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来,基层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普遍建立了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成效卓然。但是,它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现在的主要工作是应由专门机关帮助他们立规建制,进一步进行培训,提高治保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尤其是要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群众观念,使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市场条件下发挥更大的控制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社会作用。

收缴武器和炸药减控涉爆犯罪

收缴武器和炸药是控制和减少涉枪、涉爆犯罪的需要。近些年来,国际上涉枪、涉爆现象十分猖獗,暴力犯罪的行为后果往往是骇人听闻的。这种罪恶的犯罪现象对我国的许多不法之徒影响甚大,致使我国境内的这类暴力犯罪日益突显,如不严加控制,必将进一步加剧。涉枪和涉爆案件的发生不同于一般的盗窃、诈骗和抢夺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危害程度更为严重。近十年来,这类犯罪在我国呈急剧递升的趋势。以广东为例,1990~1994年发案数分别为276起、331起、539起和827起,逐年攀升。涉枪案件的犯罪类型主要是侵犯财产罪,即持枪抢劫银行、抢劫运钞车、抢劫出租车,以及为勒索钱财而绑架人质,或武装走私、武装贩毒等。涉枪犯罪增多与非法枪支大量流失是有直接关系的。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1984年,我国黑枪尚不足2万支左右,1990年上升为20万支左右。还不包括猎枪和自制火枪,主要是通过暗自买卖流入民间的。如掌握在不法之徒手中,就会构成严重的暴力犯罪工具,或日后犯罪的隐患。对于涉爆犯罪问题也不能放松警惕,这个问题不发生便罢,一旦在闹市和居民区发生,就会楼倒屋塌,血染尘埃。可见,收缴武器、炸药是各级政府犯罪预防的重要内容。

怎样进行收缴武器和炸药呢?

首先,应大力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枪支、危险物品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这一行政法规,开展经常性地收缴武器、炸药的工作,收缴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我国已制定《枪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部分刀具实行管理的暂行规定》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前者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于1981年4月25日公布的。主要规定了枪支管理目的和适用范围、枪支的佩带和配置、枪支的制造和购买、枪支管理制度、进出口枪支的管理,以及违法枪支管理的处罚等(本办法适用管理的枪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枪支);《办法》规定:符合佩带枪支人员必须向警察机关申请持枪证,没有持枪证而佩带枪支是违法行为;《办法》还规定:除国家指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枪支、弹药,如有违反,都是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凡是没有申领持枪证而佩带枪支的,没有经国家指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而买卖枪支弹药的都是违法行为,都属于收缴枪支范围。

公安机关收缴的武器还包括管制的刀具。现在,许多刀具是犯罪分子作案主要工具。公安部于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这一规定的制定,也是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由法律规定实行严格控制管理刀具是十分必要的,深得人民群众的拥护。根据这一规定的界定,实行部分刀具管制的范围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因少数民族生活习惯需佩带的腰刀、藏刀、靴刀、佩剑等刀具只准在少数民族地区使用。

当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利用炸药进行暴力犯罪司空见惯。

在我国,为控制和预防这类暴力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收缴炸药,也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早在1984年1月6日就发布并实施了《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条例》的施行,统一了对民用爆炸物管理的各项规定,我国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有了基本法律依据。制定这一行政法规的目的,旨在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即对爆炸物品实行“严格管理”的方针。《条例》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和许可制度。该《条例》规定了对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运输的审批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公民不得随身携带烟花爆竹和爆炸物品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飞机、轮船和进入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托运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条例》还明确地规定,违反爆炸物品管理,非法制造、散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爆炸物品外,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总之,上述三个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已构成了收缴武器、炸药的法律体系,已成为主管部门收缴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次,通过“严打”进行收缴武器、炸药。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持刀、爆炸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也是促使一些人上缴武器、炸药的重要方法方式。要防止暴力犯罪现象的发生固然要靠搞犯罪预防,加强疏导工作,主动消除这一严重的不安定因素。但是,要搞好社会治安,还必须依靠公安、司法机关的专政职能,坚决镇压、惩治、制服那些凶杀、抢劫、爆炸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假如这一手不硬起来,不严厉打击暴力刑事犯罪活动,只靠教育感化措施和正常收缴武器、炸药,是不会彻底的。以史为鉴,1995年广东省番禺持枪抢劫运钞车案,1996年首都银行运钞车抢劫案,称为“97”中国一号大案的白宝山特大持枪杀人系列大案,黑龙江省王玉明团伙特大绑架杀人案,等等。当时,许多公安机关不失时机地张榜街巷,以案说法,强令藏有武器、炸药者立即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否则,一旦发现,依法严重不贷!

实践证明,每次通过震慑作用都能收缴许多武器、炸药。实践也告诉我们,这是一种最好的收缴办法。

第三,加强治安基层工作建设,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收缴武器、炸药的重要办法。为此,必须发动和依靠群众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支持与帮助专门机关收缴武器、炸药的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应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这项犯罪预防落实到基层单位,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尤其是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群众性治保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仔细观察了解住地和工作场所周围发生的可疑现象和可能发生涉枪、爆炸的犯罪苗头。例如,2000年11月份发生在河北石家庄的爆炸案,犯罪人曾用三轮车向临时住地——工人宿舍楼内运送炸药多次,期间无人询问,致使犯罪得逞,酿成楼损人亡的大爆炸。假若在那里建立了基层治保委员会,对可疑人、可疑事详细盘查,定能防患于未然。同时,还可以通过基层的普法宣传员进行预防暴力犯罪的普法宣传,借以帮助专门机关收缴武器炸药。例如,《刑法》规定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设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罪等。如果在进行普法宣传过程中,向公民详尽地讲明这些行为是严重犯罪的行为,不仅可以使公民自身不去犯罪,也可以使他们检举、揭发这类事故苗头,杜绝这类暴力刑事案件的发生。

防治流动人口犯罪必须建立打、控、管相结合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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