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CFR也是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
CFR与CIF术语十分类似。在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上,它与CIF完全相同;在交货方式以及在术语后需要加注目的港名称这些方面都与CIF一致。它与CIF的区别仅在于海运保险的责任和费用方面,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而在CFR术语下,则由买方承担。因此有人称CFR是CIF的一种变形。
另外关于CIF合同中的租船订舱问题,以及为了解决卸货费用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变形,也完全适合于CFR合同。
(2)装船通知问题
按照CFR术语成交,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在CFR条件下,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而买方自办保险。如果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甚至可能漏保。有的国家法律,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本)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由卖方负担。”也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而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四)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异同点
FOB、CIF和CFR三种贸易术语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也有差别。例如,相同点有:都是装运港交货,同时也都是象征性交货,即交单和凭单付款,风险划分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都是适用于水上运输等;不同点则主要体现在费用及手续承担方面。
二、向承运人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
(一)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1.FCA术语的含义
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随着国际货物运输技术的发展和运输单据形式的变化,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日益扩大使用的形势下,国际商会在“1980年通则”中的FRC、DCP和CIP三种术语的基础上,使“1990年通则”对这三种术语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产生了FCA、CPT和CIP三种术语。
它们不仅适用于铁路、公路、海洋、内河、航空等运输的单一方式的运输,也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和结合的多式联运。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②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④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单据)。
(2)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②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③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2.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不同运输方式下的交货条件
通则对FCA在各种运输方式下的交货条件做了如下规定:
铁路运输。当货物够一整车或为集装箱整箱货时,卖方要负责装车或装箱,并交铁路部门接收,即告完成交货;如货物不够一整车或一整箱,卖方将货物交到铁路收货地点或装上由铁路提供的车辆后,即告完成交货。
公路运输。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要把货物交到买方提供的车辆上;如在承运人所在地交货,卖方把货物交至公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后,即告完成交货。
内河运输。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要把货物交到买方提供的船上,即告交货的完成;如在承运人所在地交货,卖方把货物交给内河运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后,即告完成交货。
海洋运输。如属整箱货(FCL),卖方将集装箱交给海运承运人;如属拼箱货(LCL)或非集装箱,卖方将货物运到启运地,交给海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后,即告完成交货。
航空运输。卖方将货物交给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告完成交货。
在未指明运输方式的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告完成交货。
多式联运。当卖方根据具体情况按上述规定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即告完成交货。
(2)风险转移问题
FCA不同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其风险转移不是以船舷为界,而是以货交承运人处置时为界。这不仅是在海运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下如此,即使在海洋运输方式下,卖方也是在将货物交给海洋承运人时即算完成交货,风险就此转移。FCA术语是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约完成交货任务。但如果由于买方的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只要货物已划归买方,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
(3)明确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FCA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卖方的交货地点因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而异。不论在何处交货,根据通则的解释,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内地省份的出口货物越来越多,有些可以不用在装运港交货,而采取就地交货和交单结汇的FCA术语。
按照FCA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费用的划分与风险划分相同,都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但是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一些本属自己义务(如订立运输合同)范围内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的过失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二)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
1.CIP术语的含义
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CIP术语成交,卖方除具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应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并提供约定的单据,如此即告完成履行合同的义务。虽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由于货价构成因素包括保险费,故卖方必须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并提交保险单。卖方应按约定的险别投保,如未约定险别,则卖方只要投保最低险别并支付保险费即可。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③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④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⑤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⑥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②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③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3.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风险与保险问题
按照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是货物在从交货地运往目的地运输途中的风险却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代办性质。
根据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方应按双方约定的险别投保。如果未约定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办理,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投保。卖方一般无义务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及民变险。但是在买方的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办理此种保险。
因此,CIP术语中买卖双方的风险与保险出现分离,是使用这一价格术语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2)应了解CIP与CIF的异同点
CIP与CIF有很多相同点,这表现在,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都是由卖方承担的。另外,CIP和CIF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风险转移和责任费用的转移问题都是分离的。
CIP与CIF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IP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其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自然因运输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例如,在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方面,CIF只办理水上运输险,而CIP货运险可能要包括各种运输险(多式联运情况下),而不仅仅是水上运输险。
(三)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1.CPT术语的含义
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根据通则的解释,采用CPT术语成交,卖方应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正常的运费,承担货交承运人(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交给第一承运人)接管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卖方应在交货后及时通知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提供约定的各项单证。买方则应承担自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一切额外费用,在目的地指定地点受领货物,支付卸货费和进口税捐,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
2.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CPT的字面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然而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到指定目的地。因为,根据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而不是卖方,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2)注意明确责任和费用的划分
按CPT术语成交时,首先应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和目的地,以便于卖方选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如果双方约定由买方确定交货时间和目的地时,买方应及时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以利于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应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充分通知,以利于买方在目的地受领货物。如果具体交货地点未确定或习惯上未确定,卖方可在指定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除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货物的装卸费用可以包括在运费之中,统一由卖方负担,也可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3)注意CPT与CFR的异同点
CPT与CFR有相似之处,这主要表现在它们都是风险转移在先,责任费用转移在后。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的。但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负担运费,并在价格构成中体现出来。另外,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需保证按时交货,并不保证按时到货。
CPT与CFR的不同之处在于CFR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因此交货地点只能是在装运港,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加以约定。CFR条件下,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CPT则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另外,在不同术语下,因运输方式、交货地点的不同,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自然也不同。
(四)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比较
FCA、CPT、CIP三种术语分别是从FOB、CFR、CIF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基础上,为了适应多种运输方式的需要而产生的。其与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相同之处表现在:
(1)进出口手续的办理。
(2)买卖双方在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上,FCA与FOB相同,CPT与CFR相同,CIP与CIF相同。
不同点在于:
(1)适用的运输方式。后三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承运人一般为船公司。前三种适用于各种运输,承运人因运输方式不同而有多种情况。
(2)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点。后三种交货点和风险划分点都是装运港船舷。前三种交货点和风险划分点因运输方式不同而有多种情况。
(3)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负担。后三种贸易合同中要采用贸易术语变形加以确定装卸费用负担。前三种运费中包含装货费或卸货费,贸易合同中无需采用术语变形。
(4)运输单据。后三种卖方一般都要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前三种运输单据因运输方式不同而有多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