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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章 难忘的历程 伟大的实践——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改革的回忆

(2008年11月)

今年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这次会议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拨乱反正,批判了“两个凡是”,提出了解放思想,改革开放,作出了把全党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决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的一次重大转折。

现在30年过去了,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30年里,我们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富裕,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创造了世界大国发展史上的奇迹。总结30年的历史巨变,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企业改革创造了辉煌的篇章。回顾企业改革走过的这段极不平凡的道路,在邓小平、李先念和彭真同志亲自领导下进行的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制定《企业法》,是我永远难忘的经历。这是企业改革起步阶段最艰难的改革,需要冲破重重阻力,打破层层枷锁。它为整个30年企业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工作中心实现转移,小平、先念和彭真同志对企业改革特别关心。小平同志亲自提出和推动了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制定《企业法》,并在1975年、1980年两次谈话要求我们“一定要搞好企业管理”。先念同志和彭真同志亲自领导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制定《企业法》。

一、扩大企业自主权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伟大实践。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中,企业改革是先行的

对企业实行扩权,从深层次讲,就是要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1979年初,先念同志听了我们访日汇报后不久就找我,提出要国家经委研究一下扩大企业自主权问题。

粉碎“四人帮”后,根据先念同志的指示,我曾多次率中国经济代表团考察英国、法国、日本、美国、联邦德国、瑞士、奥地利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邓力群、马洪、孙尚清和北京、上海、天津、辽宁等地负责经济工作的同志都先后一起参加了考察。这是“文革”结束后,我国较早派出的高规格经济代表团,我们抱着极大的兴趣,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管理体制,重要行业、企业以及政府执行的经济政策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考察和了解。通过这番考察,我们打开了眼界,开阔了思路,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大有益处。

1978年10月至12月初我率团去日本访问。大家在一起讨论最多的、最关心的问题是:日本企业为什么发展得这样快?我们的企业为什么这样落后?都深感必须进行改革,要给企业更多自主权。邓力群、马洪、孙尚清和吴家骏都认为必须从理论上提出发展商品经济,贯彻有计划按比例原则离不开发展商品经济,离不开商品交换。发展商品经济,离不开企业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

从日本回来,正赶上即将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立即向国务院汇报考察情况。华国锋主持听汇报,先念等国务院领导参加。先念仔细听了汇报后说:看来经济要搞好,首先是企业要搞好,要扩大企业自主权。在汇报中,我还特别讲到在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后,日本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我们差不多,后来两国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他们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很先进,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与他们相比,我们的科学技术落后,管理更落后,因此,我们在引进先进技术装备的同时,必须注意同时引进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汇报时我们提出了企业要改革,要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发展商品经济的问题。在当时提出这些看法是很不容易的,因为那时十一届三中全会还没有召开,人们的思想还没有解放。在提出发展商品经济问题时,我们的思想上还有两个界限:一是劳动力不能成为商品,二是货币不能成为资本。汇报后我们向国务院提交了《日本工业企业管理考察报告》。在这份考察报告中,我们提出了许多重要建议,概括起来有六个方面:一是要学习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管理的科学方法;二是要重视开发国内市场;三是计划经济要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四是要鼓励竞争;五是要以改革推动管理;六是要加强立法和经济调节手段。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我们的建议十分关注,高度重视,立即将报告印发下去。

根据先念同志的指示,我让经委研究室起草扩权条例。当时扩权的阻力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财政部门。我们想通过扩权使企业有点自主权。什么叫自主权?最重要的是“自主钱”。可财政部门改革滞后,对企业重重枷锁,企业负担太重。二是政企不分。从中央到地方的党政部门对企业干预太多,特别是行政干预太多。企业扩权就是想减少一点行政干预,可主管部门习惯势力根深蒂固,热衷于行政干预。三是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内部形成的“等、靠、要”思想非常严重。就像在托儿所待惯了,你让他出托儿所他还不习惯。

为了起草扩权条例,国家经委研究室的同志到各地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先是在北京召开一些部门和企业座谈,听取意见;然后到东北地区调查研究,深入到鞍钢、大庆等大型、特大型企业,听取意见和建议;最后又到上海、苏州等地听取地方中小型企业的要求和建议。经过调研起草了扩权十条建议。经委党组认真讨论后,把扩权十条建议提交到中央工作会议。

1979年4月5日中央召开了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主要是进一步落实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时期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会前,小平同志在3月30日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讲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会上先念同志发表了《关于国民经济调整问题》的重要讲话,对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说得很透彻。所以扩权十条建议在这次中央工作会议上很快得到了认可,原则通过。

扩权十条建议是对旧管理体制的强烈冲击。在旧体制下,企业进入死胡同。例如首钢搞高炉易地改造,财政部坚决反对,不许易地。冶金企业搞设备大修,财政部门规定大修不许变样。为这样的事我们经常与财政部门争论。在这种情况下,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严重束缚了经济发展,所以必须改革。改革自然要突破这些不合理的条条框框。扩权十条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扩权十条在中央工作会议通过之后,题目就出给了财政部。放权让利给企业,主要是财政问题。当时,对企业放权让利到什么程度,财政部和我们的意见很不一致。由于扩权是先念同志的指示,财政部不得不照办。先念同志建国后长期担任财政部部长,一直抓财贸,他了解财政体制存在的弊端所以支持我们。我们和财政部反复争论,最后达成一个妥协的结果,就是搞了五个扩权文件。这五个文件就是:《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率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为了尽快启动扩权工作,在起草五个文件时,我们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财政部的意见,所以这五个文件名义叫扩权让利文件,实际上扩权有限,让利也有限。现在回过头仔细看这五个文件,不难看出,财政部控制得很紧,当然他们也确有困难,实在不愿意放权。

1979年7月9日,全国工交工作会议在成都金牛坝宾馆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讨论如何落实这五个文件。当时在第一线工作的同志,对扩权的要求更为强烈,所以讨论十分热烈。他们看了这五个文件,很不满意,认为限制太多。为使这个文件能够为各部门、各地区,特别是企业的同志接受,财政部部长吴波专门带人来到成都参加会议,听取意见。

就在这次会上,来自企业和四川的负责同志与财政部的同志争论得非常激烈。我记得田纪云的发言很有力量,因为当时他是四川财政厅厅长,了解财政情况,他说服了财政部的同志。

7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并要求组织试点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按照生产建设和市场需要,制定补充计划。补充计划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定价自销。(2)实行利润留成,把企业经营的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直接挂钩,企业用利润留成建立的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有权自行安排使用。(3)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及企业的留成比例。(4)企业有权向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申请出口自己产品,并按国家规定获得外汇分成。等等。这五个扩权文件对企业来讲,是长久渴望得到的一场甘露,在当时没有自主权利、没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情况下,这无疑给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有效地调动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国务院文件颁发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在全国很快展开,形势很好。当年试点企业的产量、产值、上缴利润增长幅度都超过试点前的水平,也高于非试点企业的水平。总的来看都实现了“三多”(即国家多收、企业多留、职工多得)。扩大企业自主权虽然只是初步的,但已显示了它的政策威力,给企业带来了许多具有重要意义的变化。一是企业有了一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和独立的经济效益,开始成为一个具有内在动力的经济单位。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促进了生产发展。二是企业开始重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普遍增强了经营观念、市场观念、服务观念和竞争观念。三是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生产的资金,可以用于挖、革、改,做到花钱少,收效快。四是涌现出一批有才干的经营管理干部。五是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改善了职工生活。许多试点企业在职工宿舍、食堂、澡堂、幼儿园等集体福利设施方面,都有所改善。1979年一般都发了相当于两个半月左右标准工资的奖金,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1980年8月9日,国家经委给国务院写了一个《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这个报告比较全面系统地总结了一年来全国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情况,并对下一阶段的试点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国务院批转了这一报告。报告指出:从1979年到1980年6月底,根据29个省、区、市和一些工交部门(不包括军工企业)的统计,试点企业总计为6600多个。这些试点企业约占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总数的16%,但试点后产值占到60%左右,利润占到70%左右。其中上海、天津试点企业利润占到80%以上,北京占到94%。1979年有4200多个试点企业,总的利润留成额为21.3亿元,按财政口径计算企业所得为14.04亿元,占增长利润的40.8%。

虽然说企业试点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仅仅是起步。国务院发出五个文件后,主要是试行了利润留成的办法。其他方面的规定,总的说来很不落实。根本原因是当时的经济管理体制和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不能适应企业扩权的要求。为此,我们对进一步搞好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提出了新的十条意见,要求1981年把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工作在全国工业企业中全面推开,使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发展。这些意见由国务院批转给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这样企业改革开始逐步深入。

扩大企业自主权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伟大实践。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中,企业改革是先行的,其他的改革是后来跟上的,所以形成了孤军奋战,处处艰难的局面。由于扩大企业自主权是在先念同志的领导和支持下进行的,有了他的支持,才使我们克服重重困难,成功地进行了改革和实践。

二、经历10年风雨,《企业法》终于出台,这既是我国企业改革的重点成果,也为国企改革提供了坚实保证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并决定于1988年8月1日开始执行。1988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通知。《企业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企业大法,是我国企业发展史上的破天荒,是经过长时间的酝酿、调查、讨论、试点和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之后产生的。前后经历了10个年头,草稿修改21次。时间之长,易稿次数之多,在我国经济立法史上也是为数不多的。《企业法》的制定过程,是新旧思想、新旧制度激烈斗争的过程,是新思想逐步战胜旧思想、新制度逐步战胜旧制度的过程。《企业法》是在小平同志的支持和彭真同志亲自领导下制定的。

粉碎“四人帮”以后,1978年7月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即“工业30条”),取消了革委会,恢复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但是,由于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没有纠正,仍然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厂长、副厂长按各自分工都直接对党委负责,形不成以厂长为首的生产行政统一指挥。

1978年12月,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制定《国营工厂法》的建议。几个月后,小平同志又提出要实行厂长负责制。但这些指示由于当时历史情况,一直没有贯彻。到了1980年8月18日,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还专门讲了一段要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提出可以实行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也可以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还可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主要是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只有这样才能把党委从日常事务中解放出来,改进和加强党的领导。小平同志认为加强党的领导,首先要改进党的领导。可是当时小平同志的意见没有被大家所接受。

彭真同志1979年恢复工作,担任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他为贯彻小平同志的指示亲自找我和国家计委副主任顾明谈话,提出要起草两个法规:《国营工厂法》和《经济合同法》。这样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决定成立由国家经委牵头的起草小组。

1980年10月18日,彭真同志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了有国务院59个部委和北京市参加的关于起草《国营工厂法》(后来改为《国营工业企业法》,简称《工厂法》)和《经济合同法》座谈会。彭真就如何起草《工厂法》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工厂法》要调动四个积极性,一是中央各部的积极性,二是地方的积极性(包括省、地、市、县),三是工厂的积极性,四是职工个人的积极性。特别是工厂与职工个人的积极性,《工厂法》如不能调动这些积极性,就不能算是成功的,或不能算完全成功。现在是见钱眼红,中央、地方各分多少,没个法是不行的,凭良心是不行的。制定《工厂法》要从实际出发,我们有什么问题,怎么解决,要先搞调查研究,这是个出发点,不能抄外国的,我们有我们的国情,但是外国的经验要吸收。

根据小平和彭真同志的指示,从1980年8月我们组织有关部门开始起草《工厂法》。1980年11月,按照彭真同志的建议,由中央59个部委组成15个调查组,分赴四川、江苏、上海、辽宁、北京、天津等16个省、市、自治区,对制定《工厂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开始工作不久,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企业的领导体制和责任、权限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立法条件不够成熟,主要是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条件还不成熟,一时难以制定。为了解决急需,国务院决定改《工厂法》为《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我们又把精力转向了起草条例。

1983年12月,彭真突然打电话,要我和顾明去。彭真说,小平同志下了决心,并说耀邦总书记意见也一致,倾向于实行厂长负责制。1984年1月16日又找王汉斌、宋汝棼、顾明和我,研究起草《工厂法》的工作。当时我建议加上中央组织部和全国总工会一共五家,组成三个混合组进行调研,三个组中五家都有人,可以先到上海、天津。彭真表示同意,并说:我也参加一个组,下去开调查会,可以找厂长调查2~3次,每次找几个人;找工会主席调查2~3次,每次5~7个人;找党委书记调查2~3次,每次5~7个人,回来议论,看看怎么制定这个法。然后第二次再下去,顶多下去3次,争取5月提交全国人大讨论。他还讲:这个法最好放在代表大会上讨论,它是一个基本法。

1984年2月12日到3月5日,彭真亲自带一个组先后到浙江、上海、江苏调研。回来后,1984年3月24日,彭真专门给中央写了一封信,将他在浙江、上海、江苏作调查期间,就草拟《工厂法》的问题,同省、市负责同志,部分国营工厂的党委书记、厂长、工会主席等有关同志,以及调查组同志的谈话整理成《关于草拟国营工厂法的谈话要点》,报送胡耀邦、叶剑英、邓小平、赵紫阳、李先念、陈云同志。3月25日小平同志批示:赞成,工厂法最好早点搞出来。

我向中央书记处先后三次汇报起草《工厂法》的情况。第一次汇报是在1984年4月2日,主要汇报了四个问题:一是这次调查浙江、上海的活动情况和收获;二是国营工厂内部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三是企业同外部的关系(在座谈当中大家反映非常强烈,主要就是管得太多,婆婆多、摊派多、负担重);四是根据彭真的意见,结合这次调查初步了解的情况,在国务院已经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搞出的《工厂法》初稿。

胡耀邦听了汇报说:这回我明白了,过去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实行上是无人负责,无法负责,厂长也无力负责。耀邦实际是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弊端总结出来了。这次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对厂长负责制进行试点。

7月14日—8月3日,彭真又和我们一起到辽宁、吉林、黑龙江,继续调查研究《工厂法》的问题。这次我们在东北用了近一个月的时间。8月8日,我从东北回来,《经济日报》的同志采访我,并以我的名义发表了一篇谈话,题目是《认真贯彻厂长(经理)负责制》,其中许多是彭真的意见。

第二次向书记处汇报是1984年10月29日。在这次汇报中我主要讲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根据东北的调查,实行厂长负责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开始搞《企业法》时是彭真负责,我主持日常工作。到辽宁大连调查之后,彭真就没有再参与具体工作,以后就由我主持,但他一直关心这件事。1985年4月他出访日本前还与小平同志交换了起草《工厂法》的意见。

总之,这一年在彭真的直接领导下,进行了4次调查,开了一系列的座谈会,还进行了一些试点。经过1984年一年的工作,我们把《工厂法》草案基本上定下来了。

第三次向书记处汇报是1985年1月10日上午。这次主要是中央书记处听取厂长负责制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汇报。在这次汇报中我主要讲了四个问题:一是厂长工作座谈会的情况;二是试点的情况;三是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四是下一步试点的一些想法。

中央书记处听取汇报后提出了四条意见。意见指出:这几年国家经委组织一些部门就改革企业领导体制、实行厂长负责制问题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且在一部分城市里进行了试点,取得了经验,在这个基础上提出的《工厂法》草案,对今后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将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还在进行,理论和实践都有许多问题一时看不清楚,需要进一步探索,改革中也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因为现在制定《工厂法》,可能会束缚经济体制的改革,所以立法的条件和时机尚不成熟。还指出,总结建国三十几年的经验,实行厂长负责制比较符合我国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此要加快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步伐。并提出厂长的身份目前还看不准,请国家经委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来。

书记处决定《工厂法》可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暂不要正式通过,就是可以报送了,可以将草案内部印发。在企业中扩大试点、总结经验、补充完善。1月11日我向彭真同志汇报了向书记处汇报的情况。

从1985年开始我们工作的重点转向人大,为人大审议服务。每次人大常委会讨论,彭真同志总是亲自做解释工作。

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第一次正式向六届人大九次常委会提交了《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审议稿。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草案说明。人大常委在审议《工厂法》时,讨论很热烈,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工业企业党组织的责任到底是什么。1986年11月15日,第二次向六届人大十八次常委会作第二次汇报,这一次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的是第13稿,名字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即《工厂法》改成《企业法》。人大常委会没有通过,虽然中央表了态,小平表了态,已向人大常委会两次提交草案,但是有一批同志说什么也不同意,阻力很大。

以后又多次向人大常委会汇报都未通过,直到党的十三大明确了企业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后,1988年3月5日,六届人大二十五次常委会才同意把《企业法》草案正式提交3月25日召开的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中央为了慎重,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开会前,政治局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了《企业法》。在政治局讨论和审议《企业法》,这是第一次。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决定于1988年8月1日开始执行,并将《企业法》全文在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这是立法中的第一个。在此之前立法,从来没有把草案在报纸上公布过。这是根据彭真同志的建议,将草案在报纸上全文登载广泛征求意见。

《企业法》的制定过程反反复复,三次向中央书记处汇报,多次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其间中央政治局还讨论过。产生这部法律如此困难,主要问题是企业的党、政、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三者之间最重要是党政关系。具体讲,就是书记与厂长的关系。我国的企业,要有党组织,这是绝对不可少的。但是,对于党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始终有不同意见,所以反映到《企业法》起草过程中,反反复复,都在这个问题上,《企业法》的产生很曲折。

《企业法》最重要的意义有三条:一是把企业的内部关系、外部关系、经济关系和行为规范都明确了。它的核心是明确了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企业是政府附属物的地位从根本上得以改变。企业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应该是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实体。二是改变了长期以来的领导体制,适应了全党工作中心的转变,而且真正使厂长负起责任来,真正改变了党不管党的状况。三是解决了企业领导人和职工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全体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必须实行民主管理,虽然是厂长负责制,但不能厂长一个人说了算,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民主化、科学化。这三条是核心。可是要真正做到这三条,首先要做到政企分开,因为政府的职能不转变,这三条都实行不了。再一点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党代政的观念要改变。

《企业法》是我国企业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依据。从1978年12月小平同志提出要搞《工厂法》到1988年8月1日开始执行,差不多整整用了10年时间。回想起《企业法》10年起草过程,以及其中的风风雨雨,我不禁感慨万千,没有小平同志的坚决支持,没有彭真同志的坚强领导,《企业法》是很难诞生的。

回忆30年的难忘历程,我们更加怀念老一代革命家,怀念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小平同志,怀念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先念同志和彭真同志,我们要牢记他们的历史功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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