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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主题研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15)

2.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中行政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监管程序和强制措施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社会组织不履行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应当采取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措施。一旦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强制和处罚决定时,相应的行政机关可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加以强制执行。这是政府主管部门在监管之后的逻辑延伸,做出处罚决定是必要的法律手段,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是监管的必备内容。

现有《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得不到相对人执行时的处理办法作出了三款规定:“(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笔者认为应以第(一)、(三)款规定作为管理社会组织的主要手段。第二款规定中规定“冻结的存款”不宜作为社会组织主管部门的强制措施。

按照法理,没有获得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强制执行,只能通过申请由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强制执行,这是有利有弊的,在现实中暴露出的问题已经成为法律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避免这种弊端而通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强制执行权已有所倾向,如新《行政强制法》中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并对行政强制执行提出了多方面的具体要求。参考《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行政强制执行权得以法律上的确认,需要在法律中明示规定。因此,应当在上文所述需要制定和完善的中央与地方立法中明确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可以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对被处罚的社会组织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赋予社会组织行政管理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以符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效率要求和现实需要。

The Legal Regulation on Social Organiza-tions'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Emergency Management

Guo Shu Hu Yan

Abstract:In recent years,the government played a leading role in charge of the series of emergencies.The social organizations also have their own advantages to face the emergency.They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the previous natural disasters.They provided strong support in charge of the emergencies.However during this process,the social organizations also exposed the problems of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legal lack.In order to supervise the social organizations'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emergency effectively,we should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legal regulation.The sound system includes many aspects:the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 supervision.

Key words:Social Organization,Public Emergency,Emergency Management,Legal Regulation,Supervision

注释: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2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编号:12FXC030)和2011年北京市社科联青年社科人才资助项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编号:2011SKL007)的阶段性成果。

[2]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党务管理,法律硕士。

[3] 《北京团市委组织志愿者参与721暴雨救援及灾后重建》,载http://www.greenchina.tv/news-499.xhtml,访问日期:2012-09-30。

[4] 姚善明:《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推进防震减灾工作》,载《防灾科技学院学报》,2006(3)。

[5] 王名、刘求实:《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形成及其改革建议》,载陈金罗、刘培峰:《转型社会中的非营利组织监管》,54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6] 郭根、郭强:《非政府组织参与减灾的理性考量》,载《长江科学院院报》,2009(6)。

[7] 《民政部就〈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政策答问全文》,载http://finance.sina.com.cn,访问日期:2010-09-15。

[8] 彭小玲:《论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困境与对策》,载《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09(4)。

[9] 熊晓芹、陈金罗:《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独立开展社会组织评估的思考》,载陈金罗、刘培峰:《转型社会中的非营利组织监管》,131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10] 沈荣华:《非政府组织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载《公共管理科学》,2005(5)。

[11] 王名、刘求实:《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形成及其改革建议》,载陈金罗、刘培峰:《转型社会中的非营利组织监管》,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12] 李培林、徐崇温、李林:《当代西方社会的非营利组织——美国、加拿大非营利组织考察报告》,载《河北学刊》,2006(2)。

[13] 熊晓芹、陈金罗:《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独立开展社会组织评估的思考》,载陈金罗、刘培峰:《转型社会中的非营利组织监管》,130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14] 李培林、徐崇温、李林:《当代西方社会的非营利组织——美国、加拿大非营利组织考察报告》,载《河北学刊》,2006(2)。

[15] 熊晓芹、陈金罗:《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独立开展社会组织评估的思考》,载陈金罗、刘培峰:《转型社会中的非营利组织监管》,130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16] 张新光:《社会组织化:构筑国家与社会良性关系的关键》,载《学术交流》,2007(8)。

[17] 李凡:《中国的结社自由问题》,陈金罗、刘培峰:《转型社会中的非营利组织监管》,43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18] 王名、刘求实:《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形成及其改革建议》,载陈金罗、刘培峰:《转型社会中的非营利组织监管》,57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19] 同上书,58页。

[20] 李凡:《中国的结社自由问题》,载陈金罗、刘培峰:《转型社会中的非营利组织监管》,43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1] 林鸿潮:《论公共应急领域的地方“二次立法”》,载马怀德、李程伟:《地方层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28页,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

[22] 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23] 张庆福、吕艳滨:《论知情权》,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1)。

[24] 章剑生:《论行政行为的告知》,载《法学》,2001(9)。

[25] 方洁:《论行政程序中的教示制度》,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6)。

[26] 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5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姜璎芳[1]

【内容提要】

当今时代是一个突发事件频发的时代,而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与提高,政府如何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全面地进行信息公开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已经成为各国政府不可回避的话题。在突发事件面前,政府掌握着最权威和最准确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有助于把握突发事件的发展方向、稳定群众情绪;反之,阻挠信息的发布,百般封锁信息不仅不能阻止信息的传播,还会造成群众的恐慌,使事态朝着不利的方向发展。我国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信息公开的程度与速度虽然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公开的内容以及受众满意程度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本文将针对我国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信息公开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找出其中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建议,旨在完善和提高我国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

·突发事件

·信息公开

·知情权

·完善措施

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突发事件层出不穷。自两千年以来,“非典”、汶川地震、三鹿奶粉事件、动车事故以及频频发生的煤矿透水事故等,每一次事件的发生都会引发群众的关注,群众关注的焦点往往是政府对突发事件的态度与信息公开的真实与透明程度。汶川地震发生后的十几分钟内,新华网发出快讯,随后央视启动了24小时直播,全国各大媒体也都进行了相应的追踪报道,反应之快,信息公开程度之强前所未有,在这次突发事件面前,我国政府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不断进行更新发布,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公众的信任;相反在三鹿奶粉事件、动车组事故等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过程中,我国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却显得滞后和闭塞,无法满足公众对事件具体信息的知情需求,最终破坏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

如何保障公众在突发事件中的知情权,政府该如何进行信息公开,这是本文要进行分析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三个部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目前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的进展以及所用到的相关概念及理论;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我国在信息公开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此部分主要以案例分析为主;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二部分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并且提出相应的建议。通过这三部分的论证,旨在为能够找出完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方法和建议。

一、突发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综述及理论依据

(一)突发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及范围

1.突发事件的概念及范围

“突发事件”是一个范围很宽泛的名词,因此学界对它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但近两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学界开始以这部法中对其概念的界定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2]本文对“突发事件”的界定也采取这一标准。本法对“突发事件”的解释不仅界定了其概念,同时指出了其范围,通过其以上所包含的四类事件,我们可以总结出“突发事件”的特征。

首先,突发事件的突发性强,例如自然灾难如地震、海啸等的发生一般难以为人所控制,所以当这些灾难发生时,人类很难有准备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对灾难就显得十分被动。其次,突发事件的破坏性极强,因为像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以上四类事件本身的破坏力就很强,在加之它的突发性,让人类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面对,没有做好充分的心理应对准备,这样就很容易对人类社会造成灾难性影响。最后,突发事件涉及的公众利益面具有广泛性,突发事件的波及范围很广,破坏力很强,所以它所涉及的人群就会很多,而且未受灾地区的群众也要通过一些信息的发布来决定自己的救助计划,因此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公众利益具有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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