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法
国初定:派令出兵规避者,王等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率全旗俱不往者,军法按治。期约处一日不至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迟误九日者,按日罚取。
又定:出征,将禁马骑瘦者,王罚马三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二十匹,台吉罚马十匹。
又定:出征围猎各处不俟众先回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随从人罚取所骑马。
又定:越境游牧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庶人罚牛一头。
又定:越已分地界另行游牧者,王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庶人本身并家产俱罚给见证人。
又定:凡邻旗有兵侵而不全率所属甲兵速集议征者,王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
顺治三年题准:得出征人遗失马驼各物及逃人者,俱收养送还。隐匿不送者,以盗论。
康熙五年题准:擅以甲胄弓矢兵器卖与喀尔喀、厄鲁特等及给亲戚者,王等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若系庶人,为首者绞,家产牲畜籍没;从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半给出首人,半入官。出首其主者,许出户。蒙古人来京,不向本院说明,私买兵器带往者,王等罚三九;台吉、塔布囊、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护卫官买各罚一九,庶人鞭八十。
十三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遇敌交锋,他旗败遁,一旗王、贝勒等攻战,有裨于他旗者,将败遁之旗一佐领人丁,给与攻战之人。他旗俱战,一旗败遁者,革去爵级为庶人,将人丁尽给攻战王等。若一旗内一半攻战,一半败遁,将败遁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革去爵级为庶人,人丁尽给本旗无罪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给赏。若本旗未及准备,一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已得准备攻战,视其功之大小,获之多寡给赏。凡旷野攻战,王、贝勒、贝子、公、大臣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不行问明,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本次所获人口入官。
凡列阵攻战时,须从容纵马,各照对敌前进。若不照对敌前进,尾附他队,或离本伍入他伍,或他队俱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行兵之际,有一二人离伍抢掠被害者,将妻子入官,该管官治罪。失火者斩。不许拆毁庙宇。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拆散夫妇。至不堪俘获者,亦勿得伤害,剥取衣服。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凡出征王、贝勒等,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官兵,不许抢掠,不许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定行升赏。若纵兵抢掠,指良民为贱,妄行杀戳者,从重治罪。与敌人相敌,正混战时,有将落马之人救出与马骑者,系公以下、副都统以上,给马十匹。参领、阿达哈哈番以下给马六匹。庶人给马二匹。俱于落马人名下追给。
十五年题准:派出从征官员规避不去者,革职,罚三九,交于该管王等,仍令披甲押赴军前。
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四等台吉以上,遣往官兵阵亡者,照都统例,给身价银两。阵亡中伤残疾病故官兵身价赏恤等银,俱照内例给与。
雍正元年谕理藩院:请旨与追剿厄鲁特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侍卫暨兵丁等,尔等一闻厄鲁特潜近,俱各亲率兵丁奋力追剿,诛斩擒获,无一漏网,甚属可嘉。尔等皆用感戴圣祖皇帝仁恩,所以为朕抒诚效力。如此次贼人无多,尔等尚且亲率兵丁追剿,如遇大敌,其必努力前驱,更不待言矣。尔等忠诚,朕将深悉,甚为欣悦。凡效力之人,著查明具奏,朕将特加恩赉。将此谕旨缮写,交与来京之护军、领催赍回,通行传谕。
又谕:绰木聘等逃遁,本属小事,蒙古人等凡遇之者,俱各不顾身命努力追擒。伊等感激皇考抚育深恩,竭诚仰报,朕览奏章,为之堕泪,嘉叹不已。将此旨缮写发与,令将效力人等查明具奏,毋使一人遗漏,朕将加以特恩。
乾隆朝《大清会典》中的理藩院资料乾隆朝《大清会典》中的理藩院资料
(原卷七十九至八十)理藩院
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均满洲,或以蒙古补授,额外侍郎一人特简蒙古贝勒、贝子之贤能者任之,掌内外藩蒙古回部之政令,控驭抚绥,以固邦翰。所属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
旗籍清吏司,郎中满二人、蒙古一人,员外郎满三人、蒙古四人主事蒙古一人,掌蒙古科尔沁等诸部落封爵、会盟,及归化城索伦除授官校之事。
王会清吏司,郎中满洲、蒙古各一人,员外郎满三人、蒙古二人,主事满洲、蒙古各一人,掌科尔沁等诸部落朝贡禄赐之事。
典属清吏司,郎中满洲、蒙古各一人,员外郎满五人、蒙古四人,主事满洲、蒙古各一人,掌喀尔喀及西徼蒙古厄鲁特诸部落封爵、会盟,准疆屯田游牧、察哈尔喇嘛番僧承袭之事。
柔远清吏司,郎中满一人,员外郎满二人、蒙古三人,主事蒙古一人,掌喀尔喀等部落及喇嘛番僧朝贡禄赐之事。
徕远清吏司,郎中蒙古一人,员外郎满洲、蒙古各二人,主事满洲、蒙古各一人,掌哈密、吐鲁番及回部诸城爵禄贡赋,并移驻回民耕牧之事。
理刑清吏司,郎中满洲、蒙古各一人,员外郎满洲、蒙古各三人,主事满一人,掌蒙古及番回刑罚之事。
银库,司官二人于本院司官内奏委,司库满一人,笔帖式满二人,库使满二人,掌帑金出纳。
蒙古翻译房,员外郎、主事各一人于本院司官内简委。
唐古忒学,司业、助教各一人,笔帖式蒙古四人。
稽察内馆外馆,二人由科道各部司官内奏委。
堂主事,满二人,蒙古三人,汉军一人。译书汉文堂主事,满洲、汉军各一人。校正汉文官二人于内阁、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读内奏委,每三年更代。
司务,满洲、蒙古各一人。
笔帖式,满三十六人,蒙古五十五人,汉军六人,分隶各司,视事之繁简以为额。
旗籍清吏司国家肇基东土,威德远播,漠南蒙古诸部落,或谊属戚畹,或著有勋绩,或率先归附,咸奉其土地人民,比于内臣。设官分职,编户比丁,与八旗无异。
定鼎以来,屏藩攸寄,带砺之封,爰及苗裔,录功存旧,事录所司。
凡疆理科尔沁等二十五部落之地,东至盛京、黑龙江,西至厄鲁特,南至长城,北至朔漠,袤延万有余里。
科尔沁,东至扎赖特,西至扎鲁特,南至盛京边墙,北至索伦,东西八百七十里,南北二千一百里,至京千二百八十里。
扎赖特,东至杜尔伯特,西与南均至郭尔罗斯,北至索伦,东西六十里,南北四百里,至京二千有十里。
杜尔伯特,东至黑龙江,西至扎赖特,南至郭尔罗斯,北至索伦,东西百七十里,南北二百四十里,至京二千五十里。
郭尔罗斯,东至吉林,西与北均至科尔沁,南至边墙,东西四百五十里,南北六百六十里,至京千八百九十七里。
敖汉,东至奈曼,西至喀喇沁,南至土默特,北至翁牛特,东西百六十里,南北二百八里,至京千有十里。
奈曼,东至喀尔喀左翼,西至敖汉,南至土默特,北至翁牛特,东西九十五里,南北二百二十里,至京千一百十里。
翁牛特,东至阿禄科尔沁,西至热河禁地,南至喀喇沁及敖汉,北至巴林及克西克腾,东西三百里,南北百六十里,至京七百六十里。
巴林,东至阿禄科尔沁,西至克西克腾,南至翁牛特,北至乌朱穆秦,东西二百五十一里,南北二百二十三里,至京九百六十里。
扎鲁特,东至科尔沁,西至阿禄科尔沁,南至科尔沁及喀尔喀左翼,北至乌朱穆秦,东西百二十五里,南北四百三十里,至京千五百十里。
喀尔喀左翼,东至科尔沁,西至奈曼,南至土默特,北至扎鲁特及翁牛特。东西百二十五里,南北二百三十里,至京千二百十里。
阿禄科尔沁,东至扎鲁特,西至巴林及翁牛特,南至喀尔喀左翼,北至乌朱穆秦,东西百三十里,南北四百二十里,至京千三百四十里。
克西克腾,东至翁牛特及巴林,西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及蒿齐忒,南至翁牛特,北至乌朱穆秦,东西三百三十四里,南北三百五十七里,至京八百十里。
土默特,东至盛京养什木,西至喀喇沁,南至边墙,北至敖汉及喀尔喀左翼,东西四百六十里,南北三百十里,至京千里。
喀喇沁,东至土默特及敖汉,西至正蓝旗王屯界,南至边墙,北至翁牛特,东西五百里,南北四百五十里,至京七百六十里。
乌朱穆秦,东至索伦,西至蒿齐忒,南至巴林,北至翰海,东西三百六十里,南北四百二十五里,至京千一百六十三里。
阿霸垓,东至阿霸哈纳尔,西至苏尼特,南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北至翰海,东西二百里,南北三百十里,至京千里。
蒿齐忒,东与北均至乌朱穆秦,西至阿霸垓,南至克西克腾,东西百七里,南北三百七十五里,至京千一百八十五里。
苏尼特,东至阿霸垓,西至四子部落,南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北至瀚海,东西四百有六里,南北五百八十里,至京九百六十里。
阿霸哈纳尔,东至蒿齐忒,西至阿霸垓,南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北至瀚海,东西百八十里,南北四百三十六里,至京九百六十里。
四子部落,东与北均至苏尼特,西至归化城土默特及喀尔喀右翼,南至镶红旗游牧察哈尔,东西二百三十五里,南北二百四十里,至京九百六十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