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刘某因侯某重婚被人揭发,在法院审理时,被判决重婚的婚姻无效。于是刘某与侯某在法院解决重婚期间的财产。刘某的妻子高某得知后,到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高某认为刘某和侯某同居的房屋虽然是在侯某的名下,但是高某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此房产是刘某擅自用他们夫妻的共同存款给侯某买的。高某请求法院将此房产的所有权判给刘某和高某共有。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侯某明知刘某有配偶而与刘某结婚触犯了刑法属于重婚罪,并依合法有效的证据取消了侯某的房屋所有权将其归还给刘某和高某夫妇。
【律师说法】
按照法律规定案外的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于涉案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因此,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关于无效婚姻当事人间的财产分割,合法婚姻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自己关于财产的诉讼请求,参加诉讼。本案法院的行为即可体现了重婚案中婚姻无效后,合法婚姻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出自己关于财产的诉讼请求,如果证据充分有效并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取得的婚姻能否向法院请求撤销?
【典型案例】
小周和小王二人经他人介绍恋爱了,二人彼此的感觉都很好,于是决定结婚。但是由于小王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为了尽早的能和小周结婚,小王便托熟人找关系办了假的年龄证明,在婚姻登记部门轻易的领到了结婚证。婚后由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吵吵闹闹,甚至大打出手。小周感觉这种日子实在没有法过了,于是到法院以小王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他们之间的婚姻。
【律师说法】
小周申请撤销婚姻的理由没有法律的根据,因为请求撤销婚姻必须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仅指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形,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并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以,小周无权申请撤销她于小王之间的婚姻。小周如果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向法院起诉离婚,这种情况下她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会先行调解,经调解无效,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以欺骗手段取得的婚姻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典型案例】
李某能言善辩喜欢吹嘘,在追求朱小姐时,说自己的父亲是某县的********,自己在北京有房子有车,只要小朱跟他过日子肯定会幸福终生。小朱信以为真,二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发现李某婚前所言都是假的,简的父亲只是某地的一个村长,李某在北京的房子只是租的,车子也是李某跟同学借的。小朱非常懊恼,去法院告李某欺诈,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二人之间的婚姻。
【律师说法】
小朱和李某的婚姻是有效的不能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我国的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谓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据此,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理由仅限于胁迫。一方骗取另一方结婚的,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婚姻的效力:如果采用了欺骗的手段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的情形,则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这种类型的婚姻应归于无效;如果采用欺骗的手段隐瞒的自己的家庭经济条件等,则此类婚姻依法还是有效的。所以,就本案来说小朱的婚姻是有效的,不能申请撤销,如果小朱认为自己上当受骗,坚持不愿和李某生活下去,应该采取离婚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通过恐吓取得的婚姻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典型案例】
伍成对于刚来公司上班不久的娜娜猛追不舍,娜娜对其的追求不理不睬,伍成很是恼火。一天下班,伍成将娜娜拦住,说:“如果你不嫁给我,我就杀了你们全家,我说到做到。”娜娜在伍成的威胁下与其相处并在三个月后被迫与之登记结婚。新婚不久,吃喝嫖赌无恶不作的伍成让娜娜实在忍无可忍,于是娜娜想去申请撤销这被迫的婚姻。
【律师说法】
这种情形的婚姻关系明显属于被胁迫不自由、自愿的婚姻,娜娜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的原则,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上述案例中所反映的情况:伍成称如果娜娜不嫁给他,他就杀死其全家,属于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生命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女方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决定,构成胁迫,所以,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婚姻关系依法属于可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申请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典型案例】
晓丽被人贩子拐卖给山区农民秦某为妻,在秦某的强迫下,两人于2005年7月去民政部门登记结了婚,婚后晓丽每天都要在秦某严密地看管下工作十几个小时,没有任何的人身自由,晓丽曾试图向秦某所在的村委会求救但是依然无济于事。后来其获得该村在外读书大学生的帮助下被解救出来。现在晓丽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她与秦某的婚姻,法院则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才能支持她的请求。
【律师说法】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诉讼法律程序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在本案中也一样要得到遵守。如果晓丽认为是被胁迫与他人结婚,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以此来撤销不合法的婚姻关系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就本案的事实,晓丽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被人贩子拐卖的证据、与秦某的结婚证、被解救的证据材料,以及其它能够证明自己被迫结婚的证据。另外,晓丽还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婚姻,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婚姻被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双方应如何分割财产所得?
【典型案例】
马某被卖到南方一渔村,被迫和渔民赵某登记结婚,婚后,马某被限制在齐家的养殖场里干活不能离开半步否则就是暴打。由于马某的勤劳和聪明,三年内使赵家的虾场在当地小有名气且收入颇丰。但是温却依然被作为齐家的奴隶被使用,没有任何的经济权利和家庭生活的权利,赵某经常独自处理他们的共同财产。随着时问的推移,赵家渐渐地对马某看管松弛了很多,一次借买饲料的机会,马某逃离赵家后诉请法院撤销与赵某的婚姻,并提出财产要求。
【律师说法】
婚姻被撤销后,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就按照协议进行分割。这是民事法律中“意识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当然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据此,就本案而言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被撤销,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由当事人协议进行分割,协议不成时,再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第九十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第九十二条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