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必须指出:奥斯汀的“施为句理论”在定义或概念上先后发生了两个重要的变化。第一,起初是把施为句看作专门一类具有特殊的句法特性和语用功能的句子,后来则把它们看作一种一般类型的施为话语,包括显性施为句(即最初界定的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而这后者包括许多其他种类的话语;第二,起初是施为句(有所为之言)和叙述句(有所述之言)的二分(对立),后来则变为关于各种施为句和叙述句的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的一种一般理论。
奥斯汀的“施为句理论”为什么会先后发生这样两种重要变化呢?
奥斯汀在对施为句的深入研究过程中,发现“施为句理论”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找到区分施为句和叙述句这两类话语的句法形式上的过硬标准。如前所述,施为句(即最初界定的施为句)的最基本的句法的形式是I+Vp(Vp 表示施为动词),但是这一句法形式显然不能排除以“I state”,“I assert…”等开头的话语,而这类话语,按照奥斯汀的区分自然应该属于叙述句。这样一来,施为句和叙述句不是就共同具有了同一句法形式吗?第二,隐性施为句的提出和确认,扩大了施为句的范围,而叙述句可以被看作隐性施为句。由于叙述句已被看作隐性施为句而被纳入施为句的范围,它自然就失去了跟施为句对立(二分)的资格。这样,叙述句和施为句的对立就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了。
那么,这是不是可以说奥斯汀先把施为句(有所为之言)跟叙述句(有所述之言)对立起来,然后又把这种对立自动放弃是空忙一场呢?不,绝对不是空忙一场。我们认为,奥斯汀起初区分“言有所为”和“言有所述”,从而把和“施为句”、“叙述句”对立起来是有重要意义的。把“施为句”跟“叙述句”对立起来的根本目的是强调施为句在言语交际中的特殊重要性,借此推翻认为逻辑—语义的真值条件是语言理解的中心的传统观点。奥斯汀后来自动放弃“施为句”跟“叙述句”的对立是有充分根据的并且是意味深远的。因为这种对立的放弃是由于叙述句被看作隐性施为句而造成的,所以奥斯汀的施为句就毫不费力地把叙述句纳入了自己的领地。正因为如此,放弃“施为句”跟“叙述句”的对立并不表明奥斯汀削弱或放弃了他的言语行为理论,而是表明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的“行为色彩”更浓了:“言有所述”,实质上也是一种“言有所为”。
6.1.2 言语行为三分说
奥斯汀放弃了施为句跟叙述句相对立的二分理论,提出了言语的行为三分说的新言语行为理论。
6.1.2.1 言语行为三分说
奥斯汀把言语行为分为三类:
(1)叙事行为(the locutionary act);
(2)施事行为(the illocutionary act);
(3)成事行为(the perlocutionary act)。
(1)叙事行为叙事行为(the locutionary act):
奥斯汀说:“在常规意义上,我把‘说某种事情’的行为(the ace of ‘saying something’)叫做完成一种叙事行为。”(1975:94)
叙事行为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①发声行为(phonetic act):是仅仅发出某种声音的行为。
②发音行为(phatic act):是发出某些可以发音的词或通常的词,也就是说,发出某种类型的音,这些音是属于某一特定语言的音,它跟某一特定语言的词汇、语法相符合。
③表意行为(rhetic act):是运用那些具有相当明确的立意(sense)和所指(reference)的可发音的词来完成的一种行为。
区分、识别上述三种行为,必须注意到:
①要完成一种发音行为则必须得完成一种发声行为,但要完成一种发声行为则不一定是发音行为。例如猴子能发出一种听起来跟英语的“go”无什么差别的声音,但它仍然不是一种发音行为,因为它不是一个可发音的词。
②在发音行为的定义里,既包含词汇,又包含语法,也涉及到语调。
③发音行为跟表意行为是有明显区别的,例如:
“He said‘The cat is on the mat’”(“他说,‘猫在地席上’”)是发音行为(因为说话人〈他〉只是机械地引用“猫在地席上”这句话,并不表示他同意或理解这句话,也不表示他打算把“猫在地席上”这一信息传达给别人);而“He said that the cat was on the mat”(“他说猫在地席上”)则是一种表意行为(因为通常所说的间接引语属于表意行为)。
完成一种发音行为,不一定能做到表意。例如,某人说了某句话,我们照样重复一遍;某人说话咕咕哝哝,我们可以重复他的声音,但不知道他说的是什么;见到一个拉丁文的句子,我们可以把它读出来,但不懂它的意思。
叙事行为是奥斯汀言语行为三分说的第一类行为。完成一个叙事行为大致相当于发出一个有意义(=立意和所指)的句子(或话语)。叙事行为的功能是以言指事。
(2)施事行为(the illocutionary act):
奥斯汀说:“完成一种施事行为就是完成在说某种事情中所存在的一种行为(an act in saying something)。”(1975:99)施事行为是奥斯汀言语行为三分说的第二类行为,属于这类行为的话语都存在一定的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 or force)如“命令”、“警告”、“通知”,等等。施事行为的功能是:以言行事。
奥斯汀关于施事行为,即以言行事的公式是:In saying x I was doing y.(1975:122)
请注意:英语的“illocutionary就是“in-locutionary ”其中的“in”就是以言行事公式中的“in saying”的“in”,表示y是存在于或包含在x之中的言语行为。现在,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
设X=I Willl come tomorow.(我会明天来)
Y=许诺
那么,将X,Y代入公式:In saying x I was doing y.
则为:In saying“I Willl come tomorow”,I was ****** a promise.
(在说“我会明天来”中,我做了一个许诺)
这里,“许诺”就是一种语力
奥斯汀“把这种说明语言的不同类型的功能的学说叫做“语力说”(the doctrine of "illocutionary forces")。
例如:Shoot her!(枪毙她!)
这句话,在不同的语境下说出来,其语力是很不同的,比如:命令听话人“枪毙她!”,怂恿听话人“枪毙她!”,劝告听话人“枪毙她!”等等。
下面,我们谈谈叙事行为跟施事行为两者之间的关系:
叙事行为,一般地说,可以同时是也可以本身是一种施事行为。例如:一位大夫对病人说:Smoking is bad for you(吸烟对你不利),这是一种叙事行为,但同时表明了大夫对病人提出了“劝告”,这显然是一种施事行为,即以言行事。
奥斯汀指出:完成一种叙事行为我们就会同时完成如下一些行为:
提出一个问题或回答一个问题;
提供某种信息,或作出一种保证,或提出一个警告;
宣布一个结论,或表明一种意图;
宣判;
约定时间,发出一种呼吁,提出一种批评;
作出确认,或进行一种描述;
还有其他许多例子。
在探讨叙事行为跟施事行为两者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必须注意到:能以言行事的言语行为,首先必定是一个以言指事的行为;但是,以言指事的行为却不一定都能做到以言行事。
(3)成事行为(the perlocutionary act):
奥斯汀说:“说某种事情会经常地,甚至常规地对听话人或说话人或其他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影响他们的感情,思想或行动”,“我们把这种行为叫做“成事行为”(a‘perlocutionary’act)。(1975:100)
成事行为是奥斯汀言语行为三分说的第三类行为,其特点是必定在听话人或其他人的感情或思想上或行动上产生某种影响或效果。成事行为的功能是以言成事。
奥斯汀关于成事行为,即以言成事的公式是:“By saying x I did y.”(1975:122),这公式稍加修改 就可以变 得更为明确、完备:By saying x and doing y,I did z.
请注意:英语的“perlocutionaryli”的“per”就是公式中的“By”。所谓以言成事就是通过说X并实施Y而产生效果Z。
现在,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
设X=I Willl come tomorow.(我会明天来)
Y=许诺
那么,将X,Y代入公式:By saying x and doing y,I did z.
则为By saying“I Willl come tomorow”and****** a promise,I reassure my friends.
(通过说“我会明天来”作出一个许诺,我使我的朋友们放心。)
这里“ reassure”(使放心)是个成事动词,使听话人放心就是成事行为产生的效果或影响。
再举一个例子:
设X=I would shoot him.(我要枪毙他)
Y=威胁
那么,将X,Y代入公式:By saying x and doing y,I did z.则为By sayingI would shoot himand ****** a threat,I alarmed him.
(通过说“我要枪毙他”发出一种威胁,我使他惊恐。)
这里,“alarmed”(使惊恐),是个成事动词,“使他惊恐”就是成事行为产生的效果或影响。在讨论成事行为时,我们必须注意到施事行为跟成事行为的本质差别。施事行为,即以言行事的公式是:“In saying x I was doing y”,其特征是:说出话语X,同时实施y,也可以说是x=y。例如:
“In saying I would shoot him I was threatening him”.
(说出话语“我要枪毙他”我威胁他。)
成事行为,即以言成事的公,式(修补后的公式)是:“By saying x and doing y,I did z.”其特征是:z=x+y。例如:
By sayingI would shoot himand ****** a threat,I alarmed him.
此外,还应当指出:施事行为是规约行为(a conventional act),即跟一种惯例,习俗相一致的行为;成事行为则不是规约行为,但必定产生或大或小的效果或影响。
至此,我们分别讨论了叙事行为、施事行为和成事行为这三种言语行为。实际上,在言语交际中,这三种言语行为是一个整体:叙事行为,发出声音,组成单词和句子,表述一定的意义(meaning),以言指事;施事行为,在说某种事情中存在着某种语力,以言行事;成事行为,通过说某种事情在听话人或其他人的思想、感情或行动上产生一定的影响或效果,以言成事。举例如下(1975:101-102):
A叙事行为:以言指事
He said to me‘Shoot her’!(用‘Shoot’指枪毙,用‘her’指她)(他对我说“把她枪毙”!)
B施事行为:以言行事
He urged(or advised,ordered,&C.)me to shoot her.
(他怂恿我〈劝我,命令我,等等〉把她枪毙)
C成事行为:以言成事
He persuaded me to shoot her.
(他说服我把她枪毙了)
He got me to(or made me,&C.)shoot her.
(他终于使我〈他使我,等等〉把她枪毙了)
又例如:
A叙事行为:以言指事
He said to me,‘You can"t do that’.
(他对我说,“你不能做那件事”。)
B施事行为:以言行事
He protested against my doing it.
(他抗议我做那件事)
C成事行为:以言成事
He puled me up,checked me.
(他使我清醒过来,不让我任性下去)
He stopped me,he brought me to my senses,&c.
(他恢复了我的理智,把我劝阻了)
He annoyed me.(他使我生气)
奥斯汀分出了三种言语行为,即叙事行为,施事行为和成事行为,但必须注意到:奥斯汀关注的中心问题是施事行为。
6.1.2.2 施事行为的分类:
正因为奥斯汀在言语行为理论中特别关注施事行为,所以他不惜花费大量精力把施事行为的话语按照它们的语力(louinryictoary force)作了分类。
共分为五大类:
(1)裁决型(Verdictives):
裁决型这类施事行为的特征是由仲裁人或裁判员作出一种裁决,这种裁决本质上是对事实或价值作出裁决。
(2)行使型(Exercit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