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相邻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因一方对自己所有或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收益权时,享有的要求对方给予必要便利的权利。相邻权如:相邻通风权,即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通过门窗保证其室内与室外空气的流通和正常开关窗户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权利,如:因相邻一方建造房屋或其他设施时未与相邻他方的窗户保持适当距离,相距太近而使相邻他方室内空气流通不畅或阻挡了相邻他方的窗户而使其无法通风,因相邻一方的树枝等延伸到相邻他方窗前阻碍相邻他方室内空气流通等。此时如相邻一方的行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可按环保问题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处理,如尚不够国家规定标准的,可按侵犯相邻他方通风权来处理。采光权,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采取适度光源的权利,相邻一方侵犯相邻他方采光权的情况如使对方采光不足或过量。如果相邻一方经营工业或行使其他权利时,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另一方享有根据相邻权请求对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处理相邻权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敬请参考:《民法通则》第83条
第21日提醒
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的程度,不仅反映一个国家对人权进行保护的程度,也将对公民的生产、生活等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隐私权是我国法律规定予以保护的一种公民权利。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的隐私权主要有:公民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公民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进行非法收集或公开;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等。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加害人要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罚制裁。
敬请参考:《民法学》
第22日提醒
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重要的政治权利,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在直接选举中的权利与义务。
直接选举适用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机构及人员构成的主要内容是: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而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任命。在直接选举中,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但须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因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应当停止其在被羁押期间选举权利的行使。但是,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劳动教养的、拘留的人仍然可以参加选举。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7条
第23日提醒
对订立劳动合同中的陷阱提高警惕,是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手段之一,劳动者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劳动合同说“不”。
应当注意对于合同权利与义务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况,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的“暗箱合同”;以给劳动者或其亲友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相威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受害对象一般为高科技人员的“霸王合同”;向劳动者收了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劳动者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押金的“押金合同”;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妄图以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逃避责任的“生死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合同,劳动者的生活、娱乐和人身自由受到********的“卖身合同”等等,这类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家对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应当警惕,拒绝这类合同。
敬请参考:《劳动法》第17条
第24日提醒
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购房者应当充分利用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不应遭受的损失。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获得有关的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获得有关房产真实情况的权利;从项目建设单位获得项目真实进展情况的权利;签订认购书时,购房者对定金、签订正式契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事项增强注意的权利;由于预售契约和买卖契约内容较简单,当事人有增加补充协议,规定免责事项等的权利;消费者购房时,既可以参照该合同示范样本,也可以直接用示范样本与开发商签约,消费者有权到各地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建委开发办等部门取得合同示范样本;购房者有权在签约前向发展商索要相关证照,查看审核,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销售许可证和房屋质量合格证要认真审查,必要时复印留存;购房者有权根据有关合同、房地产的法律,对合同条款,如有关房屋面积的条款中对于误差及违约责任、价格收费付款额的条款中的付款方式、不可抗拒力条款中对不可抗力等做出约定。
敬请参考:《民法通则》第153条
第25日提醒
当事人在婚姻中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只有依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维护家庭的安定和睦。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婚姻法》也不例外,经过修订的《婚姻法》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调整,《婚姻法》修订中涉及权利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有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权利;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是因胁迫而结婚的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但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被********人时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请求;夫妻对于财产享有权利,如对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特定财产等;夫妻有权对财产做出约定,如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离婚时,有从对方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提供物质帮助的财产范围应是另一方的住房等个人财产,提供物质帮助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敬请参考:《婚姻法》第3、4、8、10、11、12、17、18、19、30、42条
第26日提醒
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律为处理公民与行政机关间的纠纷提供了依据。
公民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权利平等的权利,由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而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中的平等就更为重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公民不仅在行政诉讼中,在其他诉讼中也享有此项权利;当事人有辩论的权利,不因诉讼主体的特殊地位而受影响;公民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但选择管辖权只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有权委托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公民有查阅材料的权利,即在人民法院许可的条件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行政案件,当事人有权选择先经行政机关处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有权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延长法定的期限;公民有权申请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人回避等。
敬请参考:《行政诉讼法》
第27日提醒
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国家赔偿。
公民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使侦察、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赔偿。如:受损害的公民自己或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损害人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公民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获得赔偿,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是,公民取得赔偿的权利是有条件的,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损害公民人身权的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等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行为;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行使侦察、检查等职权的机关也只有实施了特定的损害公民权益的行为才可能引起国家赔偿。
敬请参考:《国家赔偿法》
第28日提醒
仲裁法律能为当事人进行仲裁提供依据,公民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当的解决纠纷方式。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应当注意其在仲裁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即通过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确定仲裁方式;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部分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请求;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有权选定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有权申请可能影响仲裁公正性的人回避;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当事人协议仲裁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对仲裁事项做出裁决;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仲裁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进行仲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当事人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情形下向特定的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有权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等。
敬请参考:《仲裁法》
第29日提醒
公民依法享有的专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专利权人应当注意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
专利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保护手段占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专利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在我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专利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相应的,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知识产权,有权要求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利权人与发明人享有的权利有所不同,如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单位作为专利权人有权占有、使用、处分其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没有这些权利。专利权人享有与专利有关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如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并收取费用。
敬请参考:《专利法》
第30提醒
人们有权获得符合各项指标的食品,食品卫生就是食品应当符合的一项重要指标。
人们获得卫生的食品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达不到卫生标准损害消费者健康,甚至生命的事件也屡屡发生。实际上,关于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不是什么新鲜事,只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对这类法律的关注还不够。食品卫生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权的权利:社会和个人对食品卫生享有监督权,检举、控告权;通过对食品卫生的规定,如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如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等规定使消费者获得卫生的食品有所保障;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不得生产经营的食品,如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等,通过对经营者行为的限制,避免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法律还对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的监督和管理等做出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维护权益。
敬请参考:《食品卫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