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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法则

1.历史性

时至今日,法则这个概念仍然占据着科学的中心位置,法则的范畴和内容也一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今天某一个定义赢得人

们的青睐,明天另一个定义就会后来居上。在这一点上,对方所宣称的自然和心理科学的解决方式会激起更为激烈的争论。而人们争执不休的主题不外乎某个单独科学的典型本质以及科学工作整体上的特点。于是我们发现自己正面对着一个简直无法估量的问题库。在当今研究的局限下解决这些问题简直是天方夜谭,但是不管怎么说,我们也会努力探究这些问题的本质。

法则的概念已经从人类活动的领域扩散到自然领域,并以一种新的形式重新回到人类生活中,从而引起新的问题和产物。人类总是以自己的形象为模型,将活动波及宇宙,然后再次接收、放大、转型,这就是一个铁证。从某种观点来看,这就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一个天人合一的过程。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由于这种自我塑造,自我同化,人类似乎有个人放大的潜质。

直到现代时期法则这一概念才成为科学研究的中心,但是最初引起人们注意却可以追溯到古典时代。起初,自然法则这种表达方式与外部世界毫无关联,仅仅指人类自身本质。与书面法则相反,它是无形法则的象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仅仅几次使用过这个自然名称指代外界世界,甚至是他们使用的时候也并非停留在确定的技术意义上;对他们来说更习惯用其他方式表达这个概念。最先频繁使用自然法则这一名称的是斯多葛学派,用以指代宗教观点。“是神圣法则的概念首先促使自然法则概念的产生”。对斯多葛学派来说他们很轻易就认为法则是上帝的旨意,同时也是事物自身的内在秩序,原因很简单,在他们思想中,上帝就是支持万物的理由,是万物之因,而非什么外部力量。很快,这个名称的发展就超出了斯多葛学派哲学家们所指的范围。古罗

马第一位哲学家卢克莱修的理解(即条约、联赛和自然规律)很快被罗马人所广泛使用。人们认为这一行为的规律性就是神的意志,因此这一名称的采用促使当时被人们习惯了的自然拟人化作为整体的深入发展。自然法则的概念并没有对古典时代的科学研究产生深刻影响,究其原因,更多的是由于关于自然的艺术性和目的论概念占主导地位所致,而这种状况显然无益于将整体分解为基础进行加工,也无益于这些规律性的发现。教会的神父们采纳了这一称谓并加强其宗教重要性。关于自然法则,奥古斯丁认为他们只是自然行为的产物,这些行为也是天赋的,而且随时可以舍弃。因此,奇迹和自然法则之间并不存在什么矛盾之处。在中世纪,这种表达深及人心。那时《大自然的规律》指的就是人们的内心道德法则,而非外部世界的秩序。随着现代世界的到来,自然法则的概念在人们的长久忽视下,突然出现在世人面前。在当时,还没有任何一个概念能精确地表示自我意识指导下的个体,以及现代时期的独特本质。当时人们的思想倾向以及更明确的工业运动此呼彼应,愈演愈烈。自然法则应该制定人们做事的内容,而不是应该发生什么,应该表达出各要素行动的简单模式,列出这个时代的所有同情心。这是由于自然法则本身就标榜着,理解现实不是依据其他世界来理解,而是从自身本质出发;也是因为自然法则从自身上揭示本质,没有任何外在的人为添加或篡改。

随之而来的是现代科学的典型特点:人们开始废寝忘食夜以继日地努力,将现实分解成最小的元素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其加以解释,以求获得对自然更准确的新理解。到底出于什么原因我们整个世界观完全颠覆了,这个颠覆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分析、

法则和发展。那些揭示各要素行动的简单模式的法则组成了整体的脊梁,仅凭这些法则就能使人们得到精确的知识,让现实的发展依靠人们的思维而进行。这种使事物本质回归简单过程的方法不仅可以解释事物,而且能在为人们提供所需中使各元素产生新的结合方式。法则就是一个关键点,使人们的努力最终转化为成效卓著的工作,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这也是现代研究从最初就一直继承下来的趋势)。而在我们现在讨论的主题中,获取知识的目标就是我们赋予行动的出发点。我们将那些孤立的、偶然的发现慢慢积累在一起,最终变成在我们整个生活领域发挥巨大作用的独立力量,这种技能的发展靠的就是法则的指导协助。

从这个角度上看,法则占据了精神生活的正中心。法则清晰地勾勒出整个时代的欲望,人们渴求得到解释,这种渴求源自事物的内在本质,人们希望得到更精确更透彻的理解,人们希望与自然环境有更积极更活跃的联系。

然而与此同时,法则也被赋予了新的含义,从而出现更复杂更棘手的难题。在探求法则的过程中,经验必然与理性并驾齐驱,从而产生和谐一致,结出喜人硕果。而这最初可能只是一个悬而未解的小谜团,通过仔细严谨的调查,进而产生有序的成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类并不会应因复杂事实条分缕析而心满意足,他们会进一步分析,将这些复杂点精挑细选,直至最终得到简单普遍的元素。这些元素彼此相连,井然有序,而非毫无瓜葛,混迭失真。人们追求的是从主观经验上升到客观理性,从轻描淡写到融会贯通,通过各种努力最终使法则放之四海而皆准。只有这种理性和智慧的法则才能挑战权威,他们不能容忍特例,在他们

的执行范畴内也就不会有奇迹的发生。他们所要求的是最朴素最简单的事实,将千姿百态整齐划一,以最普遍最通用的行动模式表示出来。不仅如此,这些法则还要求具备精准的表达形式、明确的公式规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所有既存事实的操作和控制。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数学尤其能赋予自然法则更准确的形式。所以,牛顿认为真正的自然研究,其终极目标就是在追溯自然现象过程中适用数学法则、实体形式以及被人们忽略的隐秘形式a,康德也说过:“任何一门自然学说中发现的真正的科学的数量可以通过其中所遇到的数字进行测算。”这种趋势给我们带来难题,出错的概率也大大增加。只有经验推理的话就会被认为是严格死板的法则产物。在法则的普遍适用性和不可变更性上,几乎没有人能像孔德那样断然宣称:法则无非是人们对经验的描述。

何况如果只保持一致,那很容易被误认为是充分的解释,那些被认为是已经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才刚初见端倪。法则的概念经常会产生教条式的影响,尤其是在生物学领域,在这个领域里,那些极端复杂的现象总要求有刻板僵死的法则做依据,并以此获取自己的权利。

除了在应用更广阔的视角看待法则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我们还不得不面对那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复杂状况,那些古老观念所遗留下来的影响,这些观念总是会诉诸超自然力量和意志。

要举一个这种影响的例子,我们可以看看17、18世纪的先哲,看看这些先哲们是如何从自然的合法性中暗指法则的神圣。另一a 详见《自然数学理念:隐匿现象的实质性质和回归数学的法则》一书序。

个相反的例子就是从泛神论的角度看待法则,将其视为有生命的力量,将法则的建立视为在神学领域里尊严与敬畏的象征a。

人们总是将法则视为凌驾于事物之上的力量,并决定事物的发展进程。在这里我们将再次感受到旧思维方式的影响力量b。最后可能会提到,任何法则或制度,其要求越严苛,人们接受起来反而越容易。我们总是在接受事实之前先检查一下,这似乎已经成为惯例,但是对法则的质疑却被视为是违背科学精神的罪恶。因此,那些实际执行法则的权威将自己转化成自然的法则,进而增加自己的特权;更不可容忍的是,我们必须立刻默认同意,不容任何反抗和质疑。正是这种不加判断才使臭名昭著的“工资的残酷法则”发挥邪恶作用。当然,法则也能操纵奇迹。

要是马尔萨斯c在著名的中没有表达出增加人口学说,那他所造成的影响该降低多少啊!甚至帕斯卡d也抱怨说:“人们偏爱肯定的事。”然而人们又总是爱犯错,把那些自信和鲁莽误认为是肯定事实。

但是不管一些多么令人怀疑,在每一次巨大行动上,这样的a 对自然法则的狂热崇拜从G。布鲁诺(G·Bruno)时期开始,经过整个现代时期一直延续到现在。现在,那些更加怀疑一切的人开始投身宗教,更盲目的人则相反,他们开始注意自然法则。

b 关于这一点,西格瓦特在《逻辑》中说:“如果谈论法则时,认为它只是从凌驾于万物之上的神奇力量中所延伸出来的公式,认为法则并不是法则、并不是法则内心本质的东西,那这种言论只能说是一个空虚的比喻。法则从来不是引起实际事件的起因,他们只能以最常规的方式表达实际事物的运行。”

c 译者注:马尔萨斯 ,1766—1834,英国人口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

d 译者注:帕斯卡,1623—1662,法国数学家、物理学家和思想家。

人为错误总是不可避免,并误导我们。让我们思考一刻钟,思考一下人类历史上被争执不休的哲人称为进步(直到现在也被称为进步)的智慧行动,在现代时期,他们在法则问题上早已雷霆大怒了。

2.现代世界中的法则问题

自然法则在非有机自然领域以外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因此,凭借法则的概念我们可以征服其他领域的知识,而与之伴随的是将注意力转移到这些非有机研究领域内的学科和方法。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人们迟早会注意到这个概念本身所包含的困难和局限。在自然法则问题上,我们的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在事物所呈现的形式上,以及隐含在事物之后的起因和助推力量。然而这些起因和力量会一直在背后吗?如果这些起因和助推力量坚持要走到前面,那事物的整体是不是就会随之改变呢?在处理法则问题时,我们总是将事实做庖丁解牛式的分解,至无数部分,而对每一部分都用整体的思维去分析。但是,这个过程模式又是不是对所有的调查研究都适用呢?从法则的角度上看,每一个事件都只是普遍整体中的一个个案,而对于做科学研究来说,这些个案都要考虑在内。那么,这些个案会永远满足于自己卑微的位置吗?

将所有的个案整齐划一之后,它还会坚持自己的独特个性吗?最后,从法则的角度上讲(尤其是那些宣称自己解释万物,而非只是描述万物),所有事件似乎完全是命中注定地,然后毫无疑问地发生。

人们根本就没有自由决定的权力,没有机会在各种可能性之

间徘徊犹豫做选择。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接受这种限制吗?这样,所有问题便会一拥而上,把我们的生活围得水泄不通。我们在经历这些问题的同时,会看到整体的根本问题,会明白大自然的机械概念到底能容纳现实生活多深多远。与法则概念对立的生活也许会呈现更尖锐的形式,也许更缓和,要么生活中的某一个特殊方面完全排斥法则概念,要么法则概念适时做出调整逐渐适应生活的需要,不再承受自然科学的制约和束缚。生活的这两种形式共同促进了一种极其活跃的运动方式,这种运动将生活各个方面的特质条分缕析,一清二楚。

早在17世纪,法则概念就被应用到自然范畴以外,尤其是心理学。而到了18世纪这种运动更加激烈,在各个学科内部发展并发挥巨大影响a,19世纪后半叶到达高峰。那时,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法则上升至整个科学工作的中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单独学科不断独立起来。而自那以后,科学界越是不愿意从哲学中借鉴法则和原则,它就越有决心找到一个万能的、能解释一切的概念,并在自身学科内部确定与各个分支之间的联系。因此,人们的注意力开始指向法则,在法则的协助下庞大的物质世界开始秩序井然,事物之间开始出现等级结合和分化。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之间的联系促使这一运动呈现一种奇怪的紧张气氛。自然a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极其拥护法则概念。在他的《法律精神》开篇,他说,法律,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是从事物性质中所产生出来的必要关系。

所有的人都有自己的法律,人类有法,圣人有法,野兽也有自己的法律。此后还提到,因此存在一种原始的原因,法律之间,不同物种之间,人类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科学中所取得的杰出成果助长了其扩张的力量,并产生了主宰整个智力世界的目标和野心。

尤其是进化论的出现,开始为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概念支持,因此与自然科学密切相连的概念和思维模式开始逐渐渗透到其他领域。而那些领域也会相应开始抵抗,被迫考虑自己的独特个性,从而引发激烈冲突,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差异也越来越凸显a。自然法则产生自无机世界,其初衷本是要征服有机世界:这两者之间的对抗也由此产生,正如我们上一个章节中所遇到的情况一样,这种抗争异常激烈。法国哲学家笛卡儿致力于将自然法则渗透到人们的灵魂,荷兰唯物主义哲学家斯宾诺莎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现在,每个灵魂的所有生活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网络,这个网络严格遵照机械自然的行为方式运行。

a B。德尔伯里克在《健全的法律本质》《自然哲学纪事》的论述中曾对语言科学中的运动给出了清晰的描述。法国施莱格尔和博普在此之前已经对语言科学和自然科学做了对比(但是他们所做的对比并没有将前者视为自然科学),施莱格尔做出了更进一步的努力。下面这段话足以表明他的观点(《达尔文的理论和语言学》第七页):“语言就是自然的有机体,它独立存在,用以表达人类的意志,通过一定的法则不断成长发展,达到鼎盛并最终走向灭亡。它们也会呈现出一系列现象,我们称为生命。从这个角度上将,语言的科学——语言学也是一种自然科学。从整体上来说,它的研究方法与其他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并无二致。”另外,德尔伯里克做出了详尽的解释,其他学者(尤其是惠特尼)声称,在语言的起源和发展问题上,我们没有在语言的实际资料中发现生命法则,包括所有的人类行动所涉及的范围。作为人类行动和意志的产物,语言并非自然的有机体,而是一种制度或机构,这种制度正是人类文化的缩影。因此,语言中的法则有别于任何自然有机体的法则。德尔布吕克还对语音学法则做了调查并得出结论:不管这些法则中有多少是其自己的,他们都不应称为法则,这一点无须任何理由。

而根据莱布尼兹的说法,每一个自由人都有自己的行事法则:他会在身体的“物理机械”法则和灵魂的“精神逻辑”法则之间加以辨析和区分。英国人更注重发现严格意义上的心理法则,例如万物普遍联系的法则等。在德国,这个运动经历了从沃尔夫到赫尔巴特的不断推进,而在赫尔巴特时期,他曾想将数学公式进入到人们内心的灵魂生活中去。与此同时,也不乏出现大量的思想家,这些思想家强调灵魂生活的独特本质——内在一致性,变动性以及独立性,也因此为该领域内法则的建立划清界限a。

在对待内心世界,以及法则在内心世界中所起的作用的问题上,起至关作用的一个问题就是在精神生活中人们是否承认存在着一个新阶段,与现实相独立存在的一种形式。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毫无疑问我们将不得不采取措施,应对出现在自然法则之后的任何不同形式。

自然法则是与自然过程相适应的活动形式,应该从其根本意义上去理解,从最普通最简单的角度上来看,他们属于这个特定的现实世界。操作着这个精神范畴的法则也肯定是在某种现实中生根发芽成长。这么说来,那些悬于空中,已然废止的法则,那些与现实脱节然而仍然发挥一定影响的法则都是荒诞至极的无稽a 西格瓦特(其针对以上所有这些问题所做出的调出研究都极具价值,既清新透彻又深及本质)在普遍联系法则的问题上评价道:“普遍联系法则所做的只不过是为事物的再现之处的发生(或经常发生的)指明方向,其做出暗示的形式更倾向于使用图像或话语来进行;当然,它们没有能力再现法则,无法使所有的实际想法成为必然。”

之谈a。但是,那些为法则的存在提供必不可少的基础的精神生活绝对没有被人们完全占有,同时(尽管与自己的内心世界密切相关)也是一个遥不可及的目标,一项困难重重的任务;同时也是自然的、理想的。这么说来,那些成为规范标准的法则也会遇到层层阻力,并最终战胜它们b;这些法则并非失效无能。我们都知道,一般来讲,阻力和生活过程的实质随着我们所应对的问题而不断变化,包括智力的、道德的或者美学范畴内的问题,而每一个问题都有自己的独特性质。

另外,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有关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的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发起人应该算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他将道德的地位提高,置于所有的纯心理过程之上,这样,道德法则以及其所规定的内容从被人们视为是以一种自然法则的地位提高到能与之抗衡的水平。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将其视为是对道德的单方面解释,这种解释没有揭示出其在人类本性上的坚定基础,于是他开始对自然法则与道德法则之间的密切关系提出质疑。施莱尔马赫将这种合理观点推向极致,因此也削弱了道德的特性。将道德算作人类本质的一部分,就是在自然的概念中注入新的意义。如今它必须与其他那些仅仅存在而无任何意义的事物划清界限,所a 胡塞尔将我们的注意力吸引到这样一个事实:每一项规范,更不用说所有的那些实际规则,都会提前将一个或多个理论规则作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它们必须占有一个理论内容,这个理论内容能够与所有的其他规范独立,从某种理论科学领域内(不管是已经确立的还是有待确认的)有自己的自然基础。

b 从现代时期对这一主题所警醒的调查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更多关于文德尔班的论题。

以从这个角度上说,康德的观点似乎比施莱尔马赫更强壮、更有说服力a。古代伦理学的特点是将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置于同等地位,但是这种同等地位如今已经被废弃了。在人性的发展进程中所显示出来的精神生活与人之间的复杂关系是无法、也不可能忽略的。不仅如此,我们很容易发现,现代思想家只要一将道德法则和自然法则原则上统一起来,随着他们所进行的研究不断深入,不可避免地就认识到有必要发现这二者之间的区别b。19世纪盛行的社会历史思想研究方法必然使社会和历史领域受制于固定法则的制约。现代社会科学或社会学与以往同类学科具有很大差异,这种差异首先体现在其对精确性的坚持上。在处理大额数字问题中,那些个别现象中的偶然因素被消除,得到的是一个平均值,并会标出一个界限,在这个界限内任何可视的不规范不规则都会被击败,而社会生活中的那些常规规范则会屹立不倒c。在此之前出现在生活领域中的统一一致,现在却充满了偶然的因素,从而引起人们的目瞪口呆、惊愕失色,但是最终它会屈服于法则概念上的认真严谨态度。于是,社会生活的趋势与真正的自然法则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清晰。法则的概念已经成为导致政治经济领域内a 关于伦理,策勒得出的最终结论是:“它的原则并非是任何事物可以作为权力或惯例一样存在在任何地方,它们是人们意志活动的标准,这种意志受人们观念的支配。”

b 孔德曾举过一个著名例子。虽然那些经验论者不承认在原则上,法则只不过是对事物行云流水般的描述,但是他们对社会学有过这样的评论:按照一般经验看,任何科学可能已经具备足够价值,我们不能完全同意他们与社会学有同等价值。

c 众所周知,凯特勒在同一领域的研究中独占鳌头。

越来越激烈的运动的诱因。生活中没有任何一个方面充满了生活和人们行为的矛盾后果a。原因在于法则问题与国家采取何种态度处理经济运动是直接相连的。是应该积极参与还是保持被动?如果经济运行仅仅是一个自我规制行动的独立网络,那么国家如果强行干预就会不得安宁,于是放任主义就会被视为包含政治智慧的一项政策。实际上,这种放任政策本身并不仅仅是一个自然过程。因为与这一政策并肩同行的还有其他多种可能性,而作为一个历史发展进步,它必须在其他可能发生的情况中鹤立鸡群,这样,一旦被引入,这种放任政策就不必作为一种进程慢慢发展,而可以立即实现颠倒乾坤的作用,人们必须不懈努力才能使它持续发挥作用。因此,对社会状况的合理性不抱乐观态度就无法相信经济条件从自然欲望到个人力量中实现自我规制。如果这种乐观态度遭到暗中破坏,那随后倾倒的将是自然法则的普遍效力。

而今,19世纪的经济复杂局面已经严重动摇了人们的乐观态度。

随着压力的越发增长,国家不得不开始干涉经济世界的运行,而这么做剥夺了这部分生活的自由,它不再只受自然法则的统治,a 诺依曼对这一主题做出了价值巨大的研究,关于概念的历史他做过如下评论:“关于社会和经济法则的探寻可以追溯到古典时期,还可以在其他地方找到。后来,这种探究受培根和牛顿所获成功的激励(虽然这些成功都属于另一个领域)。而到了17世纪后半叶尤为活跃,这一时期的激励来自洛克和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其中洛克在研究中已经使用了这一意义上的法则概念。其中的特别之处是,那些重农主义者(以及他们有这一传统的后裔们)无法因为不知如何区分我们所讨论的法则问题而不受谴责,无法因为在处理问题时不知该从法律义务还是从道德法则角度上处理而受谴责(其原因显而易见,他们深受当时盛极一时的自然权利观点的影响)。”

道德伦理及历史因素变得越来越重要a。而接受这些伦理的历史的因素并不会对我们有丝毫影响,不会有碍我们研究经济法则的步伐。但是在这个问题上,这些因素不仅与自然法则遥相呼应,根据诺依曼的解释,“他们都是有规律复发的经济现象(经济趋势或进程),这种现象具有某种可确定的动机,并受系统的经济力量所驱使”。

最近一段时期,人们讨论最热烈的话题无不与历史法则的问题有关;而这个问题在如何从整体上解释历史的争执中越来越成为焦点。随着传统的超自然历史概念逐渐瓦解(始于现代时期),人们越来越热衷于宣扬历史领域内一般运动和固定规律的合理存在。

而这种趋势在启蒙运动的渲染下也变得独具特色。其历史研究“摧毁了此前盛行的历史观点,不再以丹尼尔、启示录或奥古斯丁的君主政体为基础;还发现了一个此前不为人知,或者人们一直不以为意的世界,为一个被人们遗忘的世界开启了大门。人类失去了位于历史发端的重要位置,而在初期,一个完全不同的原始状态建立起来。但是这种解释将奇迹以及天意等视为子虚乌a 可以说,不仅是个人,甚至是整个社会已经呈现出一种趋势,人们开始不惜牺牲自由而夸大法律概念的作用。社会主义观点认为,除了控制个人的意志或行动,整个世界历史生活的普遍运动引发了一系列通过必然的辩证法而进行的大变革和大革命。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卡尔·马克思创造了这一观点,而这一观点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密切相连。然而,我们在这个问题上还是无法回避一个矛盾,那些法则产生的必然结果如果没有获得人们的认可,人们没有将其视为自己信仰中的一部分的话,它们是不可能获得彻底胜利的。看,人们在这里发挥的作用不是积极的沉思冥想,而是付诸有力的行动。

有。于是,一支无休无止的、由人类力量构成的复杂网络拉开了,人们强烈感觉到历史的简单正常势在必行,这一点在天赋人权、自然道德以及宗教等中显而易见”。如果哲学从起初的时候就倾向于重历史而轻理性,那很快人们就会发起运动,旨在揭示理性以及历史上运动所能发挥的作用(见《当代文化》中关于“历史的哲学”的论述)。尤其是莱布尼兹,他反对历史发展的一般持续性观点,而维科则提出在民族及历史时期发展过程中存在确定阶段的理论。而在哲学界,人们将各个历史事件普遍联系起来以形成一个整体的倾向越来越强烈。在19世纪更是得到更加突飞猛进的发展。首先,历史从整体上出现了几种清晰明确的思想;其次,在历史研究所能涉及的无数领域内,经验主义规律开始发挥作用。

前文中我们曾经提到过孔德和黑格尔——这两个人简直是既联系紧密又彼此对峙的排斥;可能在某方面他们全力拥护逻辑,但是到了另一个问题上他们慢慢地开始激化分歧。另外,由于意见上的格格不入而会产生反抗运动,这种运动不会爆发激烈冲突,而会采用沉默的、稳定的进程发展(有三个阶段,“三种状态”也昭然若揭);在这两种情况中都没有自由行动,而是一个确定的过程,所有的个人现象都完全依赖于整体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哲学就以这种方式把法则的思想渗透到历史中,与之相随的还有一种体系的精神,这种体系将过剩的物质财富压缩进一个过于狭窄的框架中,并热衷于通过解释消除所有非理性因素。与此同时,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看的话,对历史材料进行科学调查也揭示了大量的经验规律。而现代生活的巨大对比在影响这些调

查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历史上,人们发掘各种法则,尤其是自然法则的倾向通过人们不断认识到自己的状况及行动受外界环境制约而得到加强;不仅如此,个人还依附于整体,依附于整个社会环境。然而,还有许多其他因素从另一个不同的方向施加影响:个性化以及历史上其正面作用的特点(这正是启蒙运动所反对的)a,以及其他倾向于强调个性作用的因素——这种倾向在卡莱尔的作品中随处可见。关于历史规律问题的答案不仅仅取决于自然的价值以及我们所指的现实精神;还有相当大部分靠精神生活的内容来决定,而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我们生活存在中的理性及非理性因素。这些对比也会出现在处理逻辑方法的问题上,这个问题在当今一直争论不休,并已成为人们分帮结派的源头。

文德尔班最近就历史方法与那些有显著精神和特点的自然科学方法之间的不同表达了自己的看法b。自然科学总是寻求自然法则形式的普遍性,而历史则尤其偏爱历史上存在的状态;前者是一种不变的固定样式,而后者则充满了特殊的明确的实际事件。“如果一个人可以恣意铸造新词,那科学思维一方面可以以一般法则为依据,另一方面也有其特殊性”;“事物的这种普遍规律为我们a B。斯蒂芬森(《论丛》第278页)主张:“在历史上,那些纯粹的个人因素总会以最高形式展示自己,以傲然挺立的个性和社会性,并最终将这些特点转化成人性本身,转化成伟大的壮举和真正进化过程中的忧伤,正是这种个人因素产生了历史上无与伦比的人类精神。”斯蒂芬森还主张,“使我们的灵魂在富有戏剧性与悲剧性的历史进程中战栗不安的,并非对普遍经验主义自然法则的坚信,而是缠绕于多种因素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和斗争——在尘世间最高地位的大自然,怀着对理想法则和理想力量的憧憬,这种憧憬在上帝的绝对性上反映出来。”

b 见《历史和自然科学(就职演说)》,1894年。

的生活构想提供了精确严格的框架,这种规律表达出来的是永恒的现实,是凌驾于所有改变之上的本质和精华所在;所有那些构成人类历史并因此给人类带来巨大价值的个人情况在这个框架内接续发生,持续发展”a。里克特深入、独立地将这种说法继续往前推进,从而引发了大量的文学活动。德国的兰普雷希特是反对这种个人主义倾向的代表,他坚持认为个人只适于艺术理解,而科学思维(历史领域)必须只限于典型事物。从这一点出发,他发展了进化的社会心理阶段准则,这些阶段以一定的规则和秩序彼此相连b。而在现阶段,要进行更细致的讨论犹如天方夜谭,但是我们可以回到我们本章的中心问题:历史。总之,可以说崇拜现实和历史的独特个性并不一定要阻碍我们认清某些一致性的东西。例如,一个民族整体发展的方式以及生活环境发展的方式,如宗教和艺术等,通过一系列的不同阶段完成演进。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方式可能紧密联系或彼此相像,原因很简单,这些发展都是人类那些永恒不变的特点的产品。这么看来,我们在认识历史法则问题上丝毫不需犹豫。但是这些法则所指的仅仅是事物发生的形式,而实际的内容则要取决于每个特定时代的特定特点,也因此不是人们所能推测或预料到的。历史上的个人作用到底有a 在《历史语言学原则》中,保罗对“历史科学”和“处理法则问题的科学”

进行了区分。他说:“关于历史科学的每一个分支,语言的历史,一定存在一门有关物体普遍生活状况的平行科学,而我们一直在追寻着其发展轨迹,考察其引起变化的因素的本质和行动。”

b 《教科书上的历史和历史方法、哲学》第三版及第四版是对历史法则问题讨论的主要入门书。

多少是独立存在的,整个历史又有多大程度上可以看做可以发挥独立作用,这些问题取决于我们对待精神生活特点的态度,取决于其与人类情况的关系。这个态度将决定我们是否将个人或团体行动作为历史活动的决定因素。然而,所有这些也会带来威胁因素,威胁着将我们带到方法论问题之外的领域,这个问题我们将会在后文中进行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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