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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政策引导下的体制突围(5)

1980年,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期间第一次出现新闻立法的呼声。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至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共形成了三个《新闻法》文本。1998年3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积极推进新闻出版的法制建设,要加快立法工作,加强依法管理,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

由于种种原因,《新闻法》至今尚未出台。然而,新闻传播立法并非仅指立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国人或以为《新闻法》尚未出台,新闻传播活动目前尚属无法可依,这实在是很大的误解。……实际上,新闻传播活动走向法治,并不是光靠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就可以解决的,其中许多重要事项,必须由其他法律来予以规范”。从这个角度说,新中国成立后,围绕新闻传播的立法早就开始了。例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由新闻总署颁布的《全国报纸杂志登记暂行办法草案》,就是新中国第一个全国性新闻传媒登记法规。但总的来说,在改革开放以前的20多年中,新中国的传媒法制建设只是处于起步阶段,中间还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十年的停顿,因而这期间的传媒法制呈现出法律效力位阶普遍较低、多数不具备完备的法规范式、可操作性较差、常以党的指令或行政命令替代法制管理等特征。改革开放以来,这一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变,新闻传播立法以及依法管理在许多领域都有了长足的进展。

这些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国务院新成立了新闻出版总署,加上一直延续下来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新闻传播业进行行政管理。这些部门制定、发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在此基础上,国务院陆续制定、发布了全面管理新闻传播业的《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发布,2001年修改后重新公布)、《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发布,2001年修改后重新公布)、《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发布)等行政法规,作为依法行政的依据。其二,其他法律、法规在制定和修改时,将新闻传播活动考虑进去,其中不乏调整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专门条款。其三,针对新兴的网络传播,国务院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相继制定和发布了一批专门的法律性文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其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发布了不少处理新闻传播纠纷的司法解释,以规范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司法实践。因为上述努力,尽管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规制新闻传播活动或规范某一类新闻传播媒体的法律,但实际上在新闻传播活动的许多问题上都已拥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新时期中国传媒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成就。

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传媒业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以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基础的传媒业规制体系,有关法律、法规也逐步趋于完备,但在我国的传媒业“条块”管理模式和事业单位体制下,传媒行政管理机构集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者和产业经济调控者于一身,以致各项传媒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受到行业、部门甚至地方利益的制约,这就直接导致了在名义上已经拥有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条件下,整个产业规制政策的价值规定、功能以及由此带来的政府对社会文化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上所应有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无法得到充分的体现。这尽管或是历史所造成或因特殊国情所致,但这种模式与信息社会的发展要求以及与我们大力倡导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相去甚远。因此,众多专家学者以及业界人士一致呼吁,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健全有关传媒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传媒、受众、经营者、管理者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的规制下运作。唯有如此,才能使中国传媒业真正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4.文化体制改革引导下的传媒体制改革

2003年包括传媒体制在内的文化体制改革在党和政府的直接推动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2003年6月,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新华日报报业集团等8家新闻单位进行改革试点。此后不久,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根据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1号)的要求,结合新闻出版业改革的实际,印发了《新闻出版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对报刊体制改革试点的制度安排如下:

关于试点报业集团及试点报社——(1)以党报为龙头的试点报业集团及非科技、专业类试点报社,是重要的思想舆论阵地,应确保党和人民喉舌的性质不能变,党管媒体不能变,党管干部不能变,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能变。在国有事业体制下深化改革,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扩充实力,优化结构,整合资源,搞活机制,突出主报的核心作用和辐射功能。可实行宣传、经营两分开。对于剥离出来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等经营性产业,可改造成为社办企业,在取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条件下,落实企业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成本控制和经营管理,增强活力,壮大实力,提高质量,增进效益。经批准可成立主报控股的多元股份公司,有条件的可进行公司制改造,上市筹资,壮大实力。(2)试点报业集团下属的子报、子刊经批准,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转制为企业的试点,进行企业化运作,面向市场,自主经营,为壮大主业服务。(3)科技、专业类试点报业单位,直接转制为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主要任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资本运作和市场开拓,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的覆盖面,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在保证国家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条件的可申请上市。(4)为增强试点报业集团及试点报社的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开发能力,可通过优先配置出版资源,或区域性、专业性出版资源整合,利用多种途径,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集约化、跨越式发展。

关于支持试点集团跨地区、多品种经营——各试点地区、各试点集团要充分发挥品牌优势,拓宽业务和市场,抓住机遇推进跨地区经营,打破地区分割、贸易壁垒和垄断经营的局面。鼓励优势集团“走出去”,占领国际新闻出版市场;支持有实力的试点集团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联手经营,经批准试点报业集团和试点出版集团可以异地办分支机构。试点发行集团公司可以多种方式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拓展业务。

关于试点集团、试点单位的投融资——为了保证我国文化安全,国有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股份制,也不能进行融资活动。实行企业体制的新闻出版试点单位,可以在坚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按照企业融资的规定扩大融资,但外资不得进入新闻媒体和编辑出版环节。实行事业体制的试点报业集团、试点报社、试点出版集团及试点出版社,其经营部分剥离出来并已组成由集团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者,经批准可以吸收国内的社会资金,投资方可参与经营管理。试点发行集团可利用国有、非国有和境外资本发展自己,其主体业务及优良资产部分应由集团控股组成核心企业。无论以何种形式吸收外资都要按规定报批。

关于理顺产权、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各试点新闻出版集团和试点单位都要通过资产授权经营,理顺产权、核实资产,建立和完善资产经营责任制,要承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任务。探索建立党委领导与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相互支持、协调有力的组织管理模式。明确集团与所属成员之间的产权关系,整合资源,优化结构。通过组织创新、运行机制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加速试点集团内部的“化学反应”。

同年9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也紧锣密鼓地开展起来。国家广电总局向系统内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及试点地区内的广电系统单位印发了《广播影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这一方案要求把允许经营的资产、资源和业务,从事业体制中分离出来进行企业转制和重组,与事业部分分别运营和管理。目的是通过改革,催生一批有活力、有实力、有竞争力的广播影视企业。当年的12月,在全国广播影视集团化建设座谈会之后,国家广电总局正式颁布实施《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广播影视体制改革及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具体措施如下:(1)除新闻宣传以外的社会服务类、大众娱乐类节目以及影视剧的制作经营,从现有体制中分离出来组建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2)体育、交通、影视、综艺、音乐、生活、财经、科教等频道频率,经批准可以组建公司,进行频道频率的企业化经营;(3)电台、电视台和广电集团(总台)内部重组或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在确保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吸收国内社会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条件成熟的广播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生产营销企业经批准可以上市融资。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简称“105号文件”)。“105号”文件就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的有关政策,从财政税收、投资和融资、资产处置、工商管理、价格等方面,做出了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和试点地区的具体政策规定,还从固有文化资产授权经营、资产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等方面,做出了适用于转制单位的若干项政策规定。

2004年7月,在全国广播影视局长座谈会上,国家广电总局将广播影视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及发展战略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会议要求广电系统内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率先实行“三分开”和“三分离”。“三分开”是指管办分开、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三分离”是指在广电集团(总台)内部部分频道频率和部分资产实施事业产业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制播分离,这是改革的重点。在明确频道频率资源属于国家专有资源,不得出售、承包、租赁,确保资产所有权、经营控股权、节目终审权和主要干部任免权掌握在总台(集团)的前提下,对于个别经营前景看好的娱乐服务性频道频率,经批准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组建独资或绝对控股的股份制公司进行企业化经营。

2008年,中国报业改革再度成为关注焦点。相关管理机构完善新闻出版业的退出机制,使得新闻出版单位“有生有死”:一些长期经营不善的报纸将被主管部门用行政手段收回其刊号。同时,报纸的改企转制全面提速。2009年,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中办发(2009)16号文件《关于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经营性出版社要在2010年前完成转制改革任务。这一时间表的推出,使出版传媒改革成为体制改革的真正践行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报业和广播电视业实行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存在诸多局限,无论是人事制度、用工制度,还是分配制度等,都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不相适应。这就迫切需要通过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传媒生产力。上述传媒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方向,就是要将媒体的可经营性资产分离出来,进行企业化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培育可参与市场竞争的新型市场主体。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转发了两个通知《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在财政税收、土地使用、资产管理、社会保障、人员分流,以及投融资政策等方面明确了相关规定,加大支持力度。传媒体制的深层次改革——“事转企”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香港学者陈怀林借用西方经济史学中的“制度创新理论”,分析了中国传媒制度创新的过程和特点。他将传媒制度分为宏观管理制度、采编运作制度和经营分配制度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犹如三足鼎立,相互依存。由此,中国传媒制度的创新也表现出这样几个带规律性的特点:

一是依照成本高低的分层制度创新。前述三个不同层面的制度改革所要付出的成本差异很大,各个制度层面改革的进程因而不同。任何触及传媒宏观管理制度的变动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引起中央政府对传媒“变质”和“失控”的高度警觉并即时反弹。而采编运作制度改革也涉及传媒的既定功能和传媒顶头上司的既得利益,难免投鼠忌器。经营分配制度远离传媒体制的核心,只要改革能使政府在经济上得益(即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上交税款),就可能得到宽容,甚至受到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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