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蓝山县国家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促进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国家基本药物采购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和群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采购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专人管理。
二、药品采购员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三、药品采购员根据临床与科室的需要,依据蓝山县基本药物目录科学地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以表格形式提出,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才能进行药品采购。
四、所有药品(除中草药外)必须实行网上采购;所购药品必须是蓝山县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发出计划、不得采购蓝山县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亦不能接受无计划送货;所购药品必须由与我县签订药品配送合同的企业配送。
五、购进药品必须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同时对药品发票和随货单中的药价按省药品采购平台进行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六、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配送企业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七、药品验收必须有两人在场,并且做好验收记录(药品台帐)和签名,记录必须真实、客观;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八、严格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九、药品出库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对过期失效、霉烂变质、淘汰的药品、内包装破损及怀疑质量发生变化的药品不得出库使用。
十、药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不良反应(三次及三次以上),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县医改办反应并及时通知配送企业,中止该品规药品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退回剩余药品。
十一、与药品采购相关的原始资料由采购人员妥善保存,并按季装订成册以备查。
十二、严禁在药品采购、使用、销售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61.蓝山县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台账管理制度
为了促进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确保国家基本药物价格零差率销售,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台账》,有效防止国家基本药物销售中价格差错,方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及社会价格监督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二、卫生局“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台账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各单位价格专管员负责台账的填写及销售价格的核定。
三、台账必须准确登记以下内容:品名、剂型、规格、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库存数量。
四、药品验收入库后12小时内,药剂部门应将相关资料输入电脑,并通知价格专管员复核电脑资料、登记台账、核定销售价格。价格专管员登记台账、核定销售价格的工作必须在药品开始销售前完成。
价格专管员登记台账、核定销售价格后必须签字或盖章。未经价格专管员核定价格的药品不得对外销售。
五、卫生局“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每2月审查一次国家基本药物进销情况、价格执行情况及台账登记情况。
六、国家调整基本药物价格时,卫生局“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必须及时传达相关政策规定,督促价格专管员及时审核药品销售价格、修改价格台账,并及时通知药剂部门更改计费价格和公示价格。
七、因台账登记原因造成价格差错者,视同价格错误处理。
八、本制度自2010年12月31日起执行。
62.蓝山县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管理,确保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价格零差率销售,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物价部门执法检查,杜绝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差错。
二、严格遵守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自觉维护群众利益,并制作《公开承诺书》,张挂在醒目位置。
三、县卫生局成立“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规定,确保零差率销售。
四、所有药物全部按规定实行网上采购。药剂部门拟定的采购计划须经价格专管员核定价格并由院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
五、建立一本价格台账,及时登记入库药品进销价等情况,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完整。
六、按物价部门规定,以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价格宣传单、商品标价签等多种形式公示药品价格,方便群众监督。
七、设立“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咨询复核台”,热情接待群众咨询,帮助群众复核药价和药费。若发现错高药价或多收药费的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及时做好清退处置工作。多收门诊病人药费的,应当即办理返还事宜;多计住院病人药费的,应在当日办理好返还事宜。
八、在醒目位置公布义务价格监督员照片、姓名和电话号码。积极向义务价格监督员宣传药品价格政策,介绍卫生院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每2个月主动邀请义务价格监督员来院检查一次以上。义务价格监督员的联络工作由价格专管员负责。
九、价格专管员应认真学习价格政策,全面掌握本院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分析执行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收集群众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反映和建议,每季度向县物价、卫生部门书面汇报一次。
十、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中发生差错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2010年12月31日起执行。
63.蓝山县乡镇卫生院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高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水平,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监管,确保各项财务数据的准确和按时报送,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管理的通知》(湘卫规财发[2011]6号)文件规定,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的要求,并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实行集中核算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办事处)卫生院。
第三条 县卫生局成立乡镇卫生院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乡镇卫生院推行财务“集中管理、分帐核算”的改革,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管理中心经批准在县建设银行开设乡镇卫生院财务总帐户,在总帐户下对各乡镇卫生院分帐核算。各乡镇卫生院可在基层工作金融机构开设一个过渡性银行帐户,作为收入汇缴户,其功能为收入的存入和转帐汇缴,不能提取现金。
第五条 管理中心采取“一厅式办公、分组式作业”的形式,严格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负责审核各单位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单,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准确及时处理有关会计信息。
第六条 各乡镇卫生院的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各乡镇卫生院依然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对本单位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设立报帐员岗位,确定一名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的报账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入缴存、支出报帐等业务。
第八条 各单位向管理中心报送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财经法规定和票据管理要求,内容必须规范、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公共卫生收入、往来款项、其他收入等)均纳入管理中心管理,每日的现金收入必须全额存入本单位开设的过渡银行帐户,并于次月的5日前转入乡镇卫生院管理中心在县建设银行开设的财务专户(正市、汇源、田心、犁头、早禾、荆竹的各项收入按规定每月不少于三次存入乡镇卫生院管理中心在县建行开设的财务专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收入。
第十条 单位的各项支出,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管理中心核算会计审核、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报帐。
第十一条 支出的审核内容。审核支出项目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支出事由是否清楚,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报账程序和方式。管理中心只接受各单位报账员和经管理中心批准人员报送的手续齐全的报销凭证,其他人员提供的报销凭证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1、报账员首先按照已整理好的原始凭证,逐一填写“中心”统一格式的报账单。报账单应载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用途、大小写金额;经办、证明、审批、报账人签名;报账支付方式等内容。各单位当月支出于次月1日-10日到管理中心报账。
2、报账员将整理好的报账凭证交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业务的会计。会计按规定审核后交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再由总出纳开出现金支票。
3、基本建设资金、采购资金、人员经费等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药品、耗材的采购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各单位验收后,采购资金由管理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供应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大额财务开支的管理。实行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报批制度,各单位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必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按照《政府采购法》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报县卫生局审核同意后送相关部门批准执行。管理中心根据审批手续拨付资金。基建项目投资完毕后,要及时进行决算审计,由报账员报管理中心转账。各单位如遇大额支出(超出备用金金额50%以上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上报管理中心,以便于管理中心为其预拨资金。
第三章 备用金制度
第十五条 为维护财经纪律,严格现金管理,方便各单位及时用款,建立业务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根据单位的规模和业务量的大小,核定不超过一个月内日常开支的备用金,用于各单位日常性支出。一类:塔峰中心卫生院、新圩中心卫生院、竹市中心卫生院、楠市中心卫生院、所城中心卫生院、毛俊卫生院、洪观卫生院为10000元;二类:荆竹卫生院、大桥卫生院、太坪卫生院、火市卫生院、土市卫生院、祠市卫生院6000元;三类:浆洞卫生院、大麻卫生院、蓝屏卫生院、早禾卫生院3000元;四类:尚屏卫生院、正市卫生院、紫良卫生院、汇源卫生院、犁头卫生院、大洞卫生院、田心卫生院2000元。
第十六条 备用金由各单位报账人员负责借支和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用,做到定期盘点,并接受管理中心和单位负责人的检查,确保备用金的安全。备用金支付完毕后,各单位报账员要及时向管理中心报账。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备用金的安全和使用负责。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计资料、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由管理中心统一保管、编目、立卷、归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管理中心将整理好的会计档案移交给各乡镇卫生院,由各乡镇卫生院按有关规定保管,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规范、安全。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必须认真履行财务保密制度,对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进行保密,无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管理中心不得对第三方提供财务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票据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关于票据的管理规定,各单位要按照实际业务需要,定期到财政部门购买门诊、住院、往来结算票据,并由报账员进行登记,报管理中心备案,使用完毕后报管理中心审核。三联金额必须一致,作废票据要全联保存,并加盖作废章。各单位不得自行购买、使用统一票据以外的收据。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会计职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负责收付业务的审核,编制会计报表,负责保管会计资料。
(1)根据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责成单位报账员予以纠正,或者由中心负责人与卫生院长沟通协调提出处理办法,问题较大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报局分管负责人。对符合规定的凭证进行登记、核算。发现重大财务违纪事项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2)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账务处理及时,会计科目运用准确,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3)按照要求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
(4)对应收未收的款项,及时通过报账员向各单位负责人汇报,督促其及时收款,维护各单位的权益。
(5)负责管理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并妥善保管。
(6)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出纳职责。负责各单位的收付款业务,并进行审核监督。
(1)审核各单位报账员报送的收支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向单位报账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经会计审核后,及时支付款项。
(2)妥善保管单位预留印鉴。定期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规范建议。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各单位财务工作的规范运行。
(3)及时办理收付业务,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4)及时与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定期与中心会计和银行核对各单位资金余额。
(5)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报账员工作职责。各单位要确定一名固定的报账员,报账员要按照管理中心的报账规定,将结算期内所有的财务收支事项上报到管理中心,不准坐支现金,并对所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报账员所报送的会计凭证必须符合财经法规规定和票据管理要求,内容必须规范、真实、准确、完整;自制的凭证要符合要求;报账凭单的有关人员签字必须齐全,否则不予报销。年初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及时提报给管理中心。
(1)严格按照报帐程序办理各项会计业务。报账员根据所发生的会计业务,填写由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收入报销凭证》和《支出报账凭证》(各一式两联,一联单位备查,二联管理中心记账),报账凭证要认真填写,报账凭证后所附的原始凭证要归类整理、完整齐全。
(2)负责管理和使用备用金。报账员对本单位发生的正常经费支出,必须按财务制度进行审核把关后方可使用备用金报销,其原始凭证必须是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有效凭证,要有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报账员应按《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保管好管理中心核发的备用金。
(3)负责收入的上交。报账员每天把所有现金收入(门诊收入、住院收入、公共卫生收入、往来收入、其他收入等)及时足额存入单位的银行过渡户,不得坐支。
(4)负责登记备查账。报账员根据单位经济业务开展情况,设立备查账簿,及时详细记录经济业务,按月与管理中心核对。
(5)负责登记本单位的资产物资台帐。定期对固定资产、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财产物资进行盘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6)负责票据的领取管理。报账员负责本单位票据的购买、保管工作,并对票据填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报账员负责联系办理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核算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行。
参考文献及书目
《发展和改革蓝皮书》执笔王虎峰
《新医改的公益性路径》顾昕 著 云南教育出版社
《中国医改相关政策研究》刘军民 著 经济科学出版社
《大江周刊 焦点》
《大国医改》朱幼棣 著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十三亿人乐了》王鸿鹏 著 作家出版社
《中国优秀报告文学读本·天使在作战》朱晓军 浙江文艺出版社